(2012 年 1 月 5 日 ,已凍結 1 天)
由於會員提出上訴,現暫停凍結戶口處分。
(2011 年 12 月 21 日 ,已凍結 1 天)
#12570 龍
此部分處分取消 : viewtopic.php?p=2214797#p2214797《 論壇通用規則 》
14.6 不得向任何人士、團體、事物作出沒有合理理據的批評、不禮貌之評論、言語上之為難或發出帶有歧視性質之信息
《處分、上訴及投訴板務人員》第 1.3(e) 條:板務人員在同一個或同一組相關主題只可根據《論壇通用規則》第 14.6 條作出最多兩次處分
違例者最高處分:每篇違規文章凍結戶口 60 天
處分:凍結戶口 20 天( 33.33% )
由 2011 年 12 月 20 日 至 2012 年 1 月 10 日 止。
viewtopic.php?p=2215008#p2215008
《 論壇通用規則 》
14.6 不得向任何人士、團體、事物作出沒有合理理據的批評、不禮貌之評論、言語上之為難或發出帶有歧視性質之信息
《處分、上訴及投訴板務人員》第 1.3(e) 條:板務人員在同一個或同一組相關主題只可根據《論壇通用規則》第 14.6 條作出最多兩次處分
違例者最高處分:每篇違規文章凍結戶口 60 天
處分:凍結戶口 20 天( 33.33% )
由 2012 年 1 月 10 日 至 2012 年 1 月 30 日 止。
本案牽涉問題較為複雜,板務人員經討論後作以下聯合裁決:
- 前壇主 彩 在 2004 年曾表示過:「《香港巴士論壇》在同類型論壇之中,是比較有人情味的一個。為了將這種風氣推至板友之間,本人甚至推出一個叫『會員群組』的概念,讓類近的板友相聚、相交,繼而有更親密的關係。」因此,本壇設立「會員群組」制度的理念是藉着容許不同的「朋友群組」(Friendship Groups)成立,促進會員間的關係,提升會員對使用論壇服務的滿足感和歸屬感,並讓志同道合的會員進一步交流。
- 由於各會員在現實及虛擬空間下的經歷、經驗、際遇都不一樣,無可避免會有一些相熟人士組成不同團體,成為親疏有別的組織,即所謂「小圈子」。
- 但「小圈子」並不一定具有殺傷力。有些「小圈子」,若控制得宜,因為群組內各人關係較為熟念,「小圈子」能為群組成員帶來滿足感。當然,若控制不當,「小圈子」固然會導致其他問題。彩 曾指出會員群組會令「小圈子」衍生的問題更嚴重,例如:「問題最嚴重的時候,竟然有會員群組提議會友集體攻擊某些人士……即使沒有這些事件發生,大家偶然也會選擇一小部份文章回應,使部份被孤立的板友感到失望。」
- 在此背景下,按照一般「朋友群組」的做法,群組組長及其組員有權就新會員申請人制定適合自己的篩選機制,而篩選的關鍵在於申請人的個性是否與現有組員相似(establish his/her similarity to the existing members),以及他在現有會員眼中的價值(worth in terms of the group's standard),只要不存在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其他主張、民族本源、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所衍生的歧視,本壇容許各會員群組各自選擇篩選機制。按照本壇的理解,有關群組的機制並沒有和本壇的會員群組政策存在衝突。
- 本壇曾考慮過是否應容許續期時收納非群組會員的支持及反對作為評選準則,即變相由「外人」決定群組續期成功與否。板方不同意所謂「過橋抽板」甚至是「利用非群組會員來成功續期」的言論,因為一個群組應否繼續存在,並不是只由該「小圈子」的人去決定,而需要考慮大眾對於該群組一般的信譽(Goodwill)。為平衡各方利益,本壇接納非群組會員以對論壇有關負面影響為由提出反對續期,因此亦同時允許非群組會員在續期時提出和議以表支持。唯會員反對時必須在其回應中闡明有關理據。若會員無法證明有關群組的設立明顯地影響一般分板的正常討論(例如違反壇規第 4 章的行為)或其他充分證據,反對將不被點算。組員經常私下溝通交流並不屬合理之反對原因。
- 有關「利用」一點,會員群組的使用指南已經清楚說明有關規則,續期時所統計的是「支持」而非「希望加入」。會員理應清楚對群組續期申請表示贊同並不代表群組有責任或義務將所有支持的會員加到群組之中。本壇不同意該群組有作出任何事情鼓勵、煽動或誘使任何會員對續期申請表達支持,或給予任何有關群組會員身份的期望。
- 本壇對會員有關註冊社團及黑社會的言論深表遺憾。有關群組「對號入座」的言論實屬無稽,因該言論有強烈的影射意味,合理讀者會將之理解為所稱「合法化的黑社會」是指該申請續期而又是註冊社團的組織,指其雖有合法地位,但牽涉黑社會式的運作。即使沒有該影射意味,該言論亦不合理地攻擊所有根據社團條例註冊的社團。本壇認為有關言論極不負責任,而會員的用字其後的解釋亦不能令人信服其言論並非出於惡意攻擊有關群組。
- 據上所述,本壇並不認為有關反對續期理據成立,亦認為有關言論極具攻擊性,嚴重違反第 14.6 條。現因此判上述處分,並駁回有關反對理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