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2016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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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乃《香港巴士論壇》上通用之規則,當網友登入本網站之時候,即代表同意接受本文件(或最新公佈之文件)之約束。網友如在任何時候不同意本文件之約束,應立即離開本網站,並停止使用本網站之資源。
本文件包括會員行為規範協定、本論壇之用途、相關條例之定義、本論壇的功用及各會員之角色資料。本文件之目的為保障會員利益,並確保網站出現之信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之法律。本文件亦以致力做到自由、民主及以會員為本三大目標,提供一個暢所欲言的討論平台,對會員於網絡間聯誼、交流帶來莫大裨益。
由於難以以簡單文字包含所有可能於本網站內出現之情況,因此壇主可就任何不明確或沒有清楚提及之論點進行解釋,並按個別例子作出判斷。
本文件由 2010 年 5 月 15 日凌晨零時正開始生效。各條修訂生效日期如下:
所有舊有文件將於本文件生效時失效。除特別註明外,本文件適用於《香港巴士論壇》所有頁面,包括會員群組及合作伙伴。
會員需要為自己所刊登的文章負責。同時,任何人士都不應倚賴本網站內提供的任何資訊;將本網站內消息發放時,會員亦應該聲明及注意這一點。本網站之管理人員及其他會員均不需要為個別會員所刊登的信息負上任何賠償或責任。另外,本壇之管理人員將不會為任何冒充或未經壇主批准下使用「香港巴士論壇」名義發出之信息或舉辦之活動負上任何責任。會員需要為自己所刊登的文章負責,索償人士須自行聯絡該人,沒有人將會有責任或能力提供該人的任何資料。不過在情況許可下,壇主樂意在收到書面通知後將有關文章刪除並 / 或證明該文章的存在。
網友(包括報刊記者及書籍撰寫人員)若需引用或引述本論壇中之任何信息,均須符合以下其中之一項條件:
(一) 取得有關會員之授權;
(二) 交待內容來自《香港巴士論壇》及相關會員的名稱;或
(三) 提供連往相關文章的超連結。
註:如文章發表人在文章作出引用方面的其他提示,則以有關提示為準。
違反本協定者,可能觸犯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香港巴士論壇》及相關會員有權就有關侵權行為進行民事訴訟。如在聯絡有關會員時遇上困難,歡迎向壇主要求協助。
(聯絡電郵由 2010 年第 71 號 修訂;負責人名稱最後由 2016 年第 7 號 修訂)
壇主及助理壇主(板務事宜、帳戶查詢):admin@forum.hkbf.org
系統管理員(系統事宜、贊助): info@hkbf.org
系統管理員(系統事宜、域名、附屬儲存空間): b438@forum.hkbf.org
上訴及仲裁委員會(投訴板務人員、處分上訴): admin@forum.hkbf.org
論壇管理人員架構包括壇主、助理壇主、常務部及支援部
(a) 常務部包括分區首席板主、資深板主、板主及實習板主
(b) 支援部下設
(i) 行政支援組:包括行政及文書助理、分區文書助理、精品廊主管
(ii) 執法支援組:包括壇規執行顧問、爭論處理顧問
(iii) 特別服務組:包括特別服務主任及檢舉督察 (由 2012 年第 74A 號 修訂)
壇主須:
(由 2011 年第 54 號 修訂)
助理壇主須:
(由 2011 年第 54 號 修訂)
分區首席板主須:
(由 2012 年第 74A 號 增補)
資深板主須:
(由 2011 年第 54 號,2012 年第 74A 號 修訂)
板主須:
(由 2011 年第 54 號,2012 年第 74A 號 修訂)
實習板主須:
(部分由 2011 年第 54 號 廢除;由 2012 年第 74A 號 修訂)
行政及文書助理須:
(由 2012 年第 74A 號 增補)
分區文書助理須:
(由 2012 年第 74A 號 增補)
壇規執行顧問須:
(由 2012 年第 74A 號 增補)
爭論處理顧問須:
(由 2012 年第 74A 號 增補)
特別服務主任須:
(由 2012 年第 74A 號 增補)
檢舉督察須:
(由 2012 年第 74A 號 增補)
板務管理會議的職責包括:
板務人員可於任何時候在論壇事務或任何分區之內部討論分板提出動議。除了 (a) 款所提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需預留不少於七天辯論期及七天投票期
(a) 在以下情況,議案可於指定日數內辦理:
(由 2012 年第 74A 號 修訂)
除 (a) - (c) 款所提的議案外,任何議案均須有不少於 40% 板務人員投票,且獲得簡單多數支持方可通過
(a) 建議處分板務人員之動議-不少於 60% 板務人員投票,且獲得簡單多數支持
(b) 建議罷免板務人員職務之動議-不少於 80% 板務人員投票,且獲得四分之三支持
(c) 修訂論壇宣告及規則-不少於 60% 板務人員投票,且獲得三分之二支持
板務人員可按情況修改或移除會員之信息,包括:
板務人員可根據以下 (a) - (b) 款以書面形式向壇主申請休假
(a) 一般休假每次最長 28 天,此類休假每次相隔需多於 14 天
(b) 特別休假每次最長為 6 個月,最初 25% 之休假期中每星期工作一天,而餘下的 75% 則按申請者之個人意願工作,此類休假每次相隔不少於 6 個月
初次申請:(A) - (B) + (C) + (F)
續期申請:(A) - (B) + (C) + (D) - (E)
(A) 1 x 十天內接收和議數目(0 ~ +60)
(B) 2 x 十天內接收反對數目(0 ~ (A))
(C) 板務人員評分(-20 ~ +20)
(D) 0.015 x 群組過去一年的文章數(“吹水台”、管理性質文章除外)(0 ~ +20)
(E) 5 x 上一年獲接之注意/警告次數
(F) 新領域獎賞(由壇主決定;0 ~ +15)
(由 2010 年第 70 號第 1 條增補、2010 年第 77 號修訂)
「會員群組」、「特別合作伙伴」及「合作伙伴」管理人員須確保有關資源能充分適當使用。本文件的所有規定在上述板區均適用,惟板方在正常情況下不會干涉有關板面之管理事宜,除非有會員:
(a) 發出不適合兒童觀看之文章;
(b) 多次違反本文件規則而負責人未有作出干預及處理;
(c) 作出影響本網站聲譽之舉動;或
(d) 發表任何其他對於其他會員或非會員有嚴重影響的文章 (由 2010 年第 70 號第 1 條增補)
如「會員群組」有以下情況發生,壇主將會向其發出注意或警告。如群組於有效期內獲得注意/警告兩次,有關群組將會被關閉
(a) 30 天內並無充分、清晰內容新文章發表;或
(b) 群組成員發出灌水或針對任何人士或群組的文章,而管理人員並無於 72 小時內採取適當行動 (由 2010 年第 70 號第 1 條增補)
「會員群組」可因應情況,申請轉換為正式板面,由原組長及/或板務人員管理。有關申請須符合以下條件:
(1) 群組並非與現有正式板面完全重疊(如群組討論範圍為正式板面的子分類則不在此限)
(2) 板面符合論壇發展原則
(3) 在群組內提案得到三分二會員的支持
(4) 在「板務管理會議」上提案以普通議案方式獲通過
(5) 群組組長於論壇上紀錄良好,適宜擔當板務人員
(6) 願意接受並依從板方就板面管理安排的決定 (由 2010 年第 70 號第 1 條增補)
板務人員可因應板面需要而定立附加規則(包括臨時規則),惟必須考慮以下原則:
(a) 新定立之附加規則並沒有追溯力
(b) 除非有特別註明外,否則板面之附加規則均適用於其子板面
(c) 當附加規則與本文件有所衝突時,除壇主宣佈臨時豁免限制,否則以本文件為準
(d) 當子板面之附加規則與父板面之附加規則有所衝突時,以父板面之規則為準
任何板務信息或通知於適當方法發出後,均被視為於短時間內已被會員接收
(a) 透過私人信息、適當板面或於主題內發出之信息被視為即時被會員接收
(b) 透過電郵發出之信息被視為於十分鐘內被會員接收
(c) 因電郵地址失效或郵件被篩到雜件箱而錯失電郵信息乃屬會員的自身責任
如會員經常與他人共用家用網絡使用本壇服務,則須以電郵形式向壇主申報,並根據 (a)-(f) 款提供有關人士之有相証件影像
(a) 有關証件必須能顯示其中文姓名(如不適用時,則須顯示其英文姓名)
(b) 有關証件必須能反映其年齡
(c) 其他資料(如身份証號碼)均可以馬賽克(俗稱「打格仔」)或類似方式處理
(d) 有關影像及資料只供壇主作辨認身份之用,並不會作其他用途
(e) 有關影像及資料將於有關戶口被永久凍結 或 相關會員要求取消其所有戶口後一個月內被刪除
(f) 有關會員可隨時以申報時之電郵地址以電郵形式向壇主要求查閱 或 改正其個人資料
違例者最高處分:凍結戶口 60 天 或 刪除戶口(如適用)
(註:本章標*條文代表有特定豁免情況,詳情請參閱本章第 17 部)
簽名檔必須符合 (a) 或 (b) 款其中一種格式:
(a) 只包含一幅不闊於 550 像素及不高於 180 像素之圖片或 Flash 動畫 及 不多於 4 行預設大小之文字
(b) 只包含不多於 8 行預設大小之文字
(由 2011 年第 54 號 修訂)
在計算第 1.1 條所指文字行數時,須顧及以下規定:
(a) 以下情況計算為一行:
(i) 圖片左、右側加上任何文字或表情符號
(ii) 無包含任何圖片、文字及表情符號的一行
(iii) 只包含空格或表情符號的一行
(iv) 包含任何文字的一行
(i) 圖片左、右側並無加入任何文字或表情符號
(c) 一行文字最多包含 80 個全形文字,超過者作兩行計算。半形或混合全半形則以兩個半形字當一個全形字計算
(由 2011 年第 54 號 增補)
違例者最高處分(第1.1 - 1.8 條):凍結戶口 30 天 及 永久禁止使用相關個性設定
違例者最高處分:除由壇主頒佈之規則外,最高處分為凍結戶口 40 天 或 有關指示或附加規則所示之處分(以較低者為準)
會員不得濫用檢舉功能,因此須於檢舉時附上合理檢舉原因,當中不包括:
(a) 惡意地大量檢舉明顯不屬違規的文章
(b) 檢舉時附上明知屬虛假或未考慮真偽的理據
(c) 壇主根據個別案件判別為濫用的其他情況
違例者最高處分:凍結戶口 10 天;而有關檢舉將可能不獲受理
違例者最高處分:凍結戶口 60 天;如違反第 4.2 條,所有關聯戶口均會受到處分
違例者最高處分:每篇違規文章凍結戶口 30 天
違例者最高處分:每篇違規文章凍結戶口 20 天
違例者最高處分:每篇違規文章凍結戶口 20 天
違例者最高處分(第 8.1-8.8, 8.10 條):每篇違規文章凍結戶口 30 天;(第 8.9 條)就每個離題主題凍結戶口 30 天,處分額度之限制參見〈處分、上訴及投訴板務人員〉第 1.3(d) 條
違例者最高處分:每篇違規文章凍結戶口 20 天
違例者最高處分:每篇違規文章凍結戶口 20 天
(根據第 3.3 條,會員根據本部作檢舉時必須附上適當證據或分析)
違例者最高處分:每篇違規文章凍結戶口 40 天
(根據第 3.3 條,會員根據本部作檢舉時必須附上適當證據或分析)
違例者最高處分:每篇違規文章凍結戶口 40 天
(根據第 3.3 條,會員根據本部作檢舉時必須附上適當證據或分析)
違例者最高處分:每篇違規文章凍結戶口 20 天
(根據第 3.3 條,會員根據本部作檢舉時必須附上適當證據或分析)
違例者最高處分:每篇違規文章凍結戶口 60 天;有關第 14.6 條處分額度之限制參見〈處分、上訴及投訴板務人員〉第 1.3(e) 條
違例者最高處分:每篇違規文章凍結戶口 40 天
(根據第 3.3 條,會員根據本部作檢舉時必須附上適當證據或分析)
不得於未經授權下,鼓勵或參與複製他人之作品、產品
(a) 就本條而言,張貼文章邀請他人使用未經授權使用的遊戲補檔進行遊戲屬違反本條規定 (由 2011 年第 54 號 增補)
不得查詢或提供須付款或須事先同意使用條款的檔案之破解檔、序號或任何違反其使用條款之項目
(a) 就本條而言,查詢或提供受密碼保護檔案的密碼或破解方法均屬違反本條規定
不得公開個人或機構之機密資料
(a) 就本條而言,若資料來源的使用條款禁止轉載或將資料對外發表等行為,而會員在未獲授權下轉載該來源所載的任何資訊,則屬違反本條規定 (由 2011 年第 54 號 增補)
違例者最高處分:每篇違規文章凍結戶口 60 天
就第 9.2 條而言,就以下目的發表的主題不屬於性質相似的主題:
(a) 在 車輛追蹤 (f#250) 張貼沒有重覆的特見及追蹤資料;
(b) 在任何「檔案發佈區」張貼發佈不同檔案;
(c) 在 宣傳易 (f#510) 張貼不同網頁的更新資訊
(由 2011 年第 54 號 修訂)
為免生疑問,特此聲明:
(a) 任何含有古今中外知名人士面容的圖像,除非圖像在該人有合理私隱期望情況下拍攝,否則就第 14.5 條而言,均當作已獲授權張貼處理
(b) 任何拍攝到位於公共交通工具或公眾地方人士面容或個人資料的圖像,除非圖像清晰展示該人的姓名,或以變焦或後製縮放等方式而令該人面容清晰可辨認,否則就第 14.5 條而言,均當作已獲授權張貼處理
(由 2011 年第 54 號 增補)
板務人員可按 (a)-(f) 款就 28 天內之違規事項對會員執行處分而不作任何預先通知:
(a) 處分由輕至重按次序共分四級:「注意」、「警告」、「凍結戶口」及「永久凍結戶口」
(b) (由 2011 年第 54 號 廢除)
(ba) 倘板務人員同時兼任常務部及支援部崗位,且兩者的處分權限有所衝突,其實際的處分權限會以較高者為準 (由 2012 年第 74A 號 增補)
(bb) 壇規執行顧問及特別服務主任可執行及核准執行第 3 級或以下之處分,同時可在壇主或助理壇主核准下執行第 4 級處分;其他支援部板務人員亦可在壇主或助理壇主核准下執行所有程度之處分 (由 2012 年第 74A 號 增補)
(bc) 實習板主可就壇規第 1、5 至 10、13、17 部及附加板規(不包括需引用其他壇規之條文)執行第 2 級或以下之處分,同時可在壇規執行顧問、特別服務主任、資深板主或以上職級之板務人員核准下執行第 3 級處分,及在壇主或助理壇主核准下執行第 4 級處分 (由 2012 年第 74A 號 增補)
(c) 板主可執行第 2 級或以下之處分,同時可在壇規執行顧問、特別服務主任、資深板主或以上職級之板務人員核准下執行第 3 級處分,及在壇主或助理壇主核准下執行第 4 級處分 (由 2012 年第 74A 號 修訂)
(d) 分區首席板主及資深板主可執行及核准執行第 3 級或以下之處分,同時可在壇主或助理壇主核准下執行第 4 級處分 (由 2012 年第 74A 號 修訂)
(e) 助理壇主及壇主可執行及核准執行所有程度之處分 (由 2012 年第 74A 號 修訂)
(f) 助理壇主及壇主可按情況,有限期或無限期禁止會員使用部份權限,包括個性設定、發文權限等
板務人員考慮處分時,須顧及以下原則:
(a) 板務人員須考慮違規會員的心態、過往違規紀錄及違規文章影響性
(b) 由板務人員或一般會員所作之提醒均屬違規紀錄的一部分
(c) 除非獲壇主或助理壇主核准,否則新委任之板務人員不得參與或處理正式上任前之違規處分;板務調動後板務人員接管新一批板面時,亦不得參與或處理正式上任前之違規處分 (由 2012 年第 74A 號 修訂)
(d) 根據〈論壇通用規則〉第 8.9 條就任何在板務人員或會員發出提醒前發出的文章處分時,處分額度不得超越第 2 級
(e) 板務人員在同一個或同一組相關主題只可根據〈論壇通用規則〉第 14.6 條就對每名會員作出最多兩次處分 (由 2011 年第 54 號 修訂)
(f) 一般情況下,凍結少於 60 天的凍結戶口處分不應提升為永久凍結處分
(g) 若板務人員信納會員在被要求解釋違規事項時蓄意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證據,則板務人員可在原有凍結日數上加上 25% 作為加刑,且加刑後總凍結日數可超越該條規則的最高處分 (由 2011 年第 54 號 增補)
板務人員執行處分時,須根據以下規則作紀錄:
(a) 第 1 級:於板主控制台加入違規紀錄,並以私人信息或回覆通知會員
(b) 第 2 級:於板主控制台發出警告,系統將會自動發出私人信息
(c) 第 3 級或以上:將處分記錄於 凍結戶口通知 (f#113),並發出一個警告 (由 2012 年第 74A 號 修訂)
(a) 如被處分會員不認同板務人員之處分決定,須於執行處分或發出通知後 7 天內以電郵形式向上訴及仲裁委員會上訴
(b) 如會員選擇根據本條作出上訴,則不可同時根據第 1A 部提出投訴
(c) 使用非 (a) 款指定的方法上訴均不獲受理
(由 2011 年第 54 號 修訂)
(本部由 2014 年第 11 號 增補)
(本部由 2011 年第 54 號 增補)
會員可就以下事宜向上訴及仲裁委員會提出投訴:
(a) 懷疑板務人員在管理上失職;
(b) 懷疑板務人員在處理個案時有所偏頗;
(c) 投訴板務人員在壇內(包括私人信息)態度惡劣,惟不包括以個人身分發出的文章或私人信息;
(d) 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a) 會員若根據第1A.1條提出投訴,須於投訴相關的事件發生後 7 天內以電郵形式向上訴及仲裁委員會提出
(b) 使用非(a)款指定的方法投訴均不獲受理
(a) 若上訴及仲裁委員會認為投訴成立,可作下列任何一個或多個決定,亦可不作任何下列決定:
(i) 指示有關板務人員作公開及/或私人道歉;
(ii) 建議暫停有關板務人員職務;
(iii) 建議罷免有關板務人員;
(iv) 建議將有關板務人員調離有關板面;
(v) 建議將有關板務人員調離有關職務;
(vi) 建議對有關板務人員作公開譴責。
(b) 除了第(a)(i)款的指示外,任何第(a)條列明的處分建議均對壇主沒有約束性
委員會由當期各委員推舉其中一名委員擔任主席。板務人員代表由板務人員內部選舉產生,而板友代表則由壇主根據 (a) 及 (b) 款委任。所有委員每六個月(1、7月)轉任一次。
(a) 板友代表須符合以下資格:
(b) 壇主將於每次板友代表轉任前一個月發出通告招募新一期的板友代表,惟壇主保留最終人選決定權
(由 2011 年第 54 號 修訂,生效日期見〈通則〉第 4 條)
主席須於收到個案後轉發予各代表,並於 14 天內根據 (a)-(f) 款以投票及商議作出裁決
(a) 對處分上訴作出裁決時,以簡單多數決定處分是否合理,再全體以簡單多數決定凍結日數或永久凍結決定是否合理。如結果為凍結日數不合理,則商議合適日數。如結果為永久凍結決定不合理,永久凍結決定將會取消,而凍結日數則以原來凍結日數為準
(b) 對板務人員作出投訴時,以簡單多數決定投訴是否合理。如結果為投訴合理,則商議處分事宜(如適用)
(c) 一般情況下委員會主席並無投票權。如果根據 2.6(c) 或 2.7 條規定出現板友代表出缺的情形且如剩餘可投票人數為雙數,則委員會主席可以作出投票,以致可投票人數為單數
(d) 任何投票均須有不少於 60% 委員參與
(e) 如在表決時投票率未達標,則可將表決期延長七天。如果在延長時限過後投票率仍未達標,則以第二輪投票結果作準
但本時限不得解釋為阻止主席在剩餘天數不足情況下仍指示進行不少於 7 天的表決 (由 2011 年第 54 號、2012 年第 74A 號 修訂)
(f) 若任何委員在任間任何時間被凍結帳戶,他仍有權透過電郵收取任何當時等候委員會處理案件的資料,亦有權透過電郵發送其意見及表決內容 (由 2011 年第 54 號 增補)
(i) 上訴或投訴信件並無清楚表明信件性質(上訴或投訴);
(ii) 上訴或投訴信件沒有列明發出上訴或投訴的會員名稱;
(iii) 上訴或投訴信件並非由該會員之登記電郵發出;
(iv) 上訴或投訴信件未有清楚列明其他必須的資料;
(v) 上訴或投訴所指的事件與發出上訴或投訴的會員無關;
(vi) 上訴或投訴信件內容含有不雅用語,或含有威脅性、侮辱性、淫褻或使人反感的言語
(b) 在根據 (a) 款而發出駁回上訴或投訴的裁決前,主席須在不少於 72 小時前向各委員發出通告,表明擬如此行事
(c) 在收到根據 (b) 款發出的通告後 72 小時內,任何一名委員可要求主席撤回決定。在此情況下,主席不可根據 (a) 款發出裁決,而須盡快將案件安排由各委員討論
(d) 如主席認為上訴或投訴信件符合第 (a)(vi) 款的描述,他有權建議另一名不屬於委員會的助理壇主或壇主對該會員發出處分,猶如該信件是一篇在本壇發出的文章一樣,且處分額度不得少於 50%
(由 2011 年第 54 號 增補)
(i) 若上訴相關的凍結額度不多於 14 天,主席在接到上訴案件後須隨即指示原處分人員暫緩執行處分
(ii) 若上訴相關的凍結額度多於 14 天,主席在接到上訴案件後須考慮是否指示原處分人員暫緩執行處分。作上述決定時,主席須考慮上訴理據是否充分、上訴成功機率及其他相關因素
(b) 暫緩執行處分時,主席須紀錄會員已凍結的日數(不足一天作零天計)
(c)
(i) 若處分上訴被駁回,則主席須指示原處分人員執行剩餘處分,日數為原來凍結日數減去暫緩執行前已凍結日數
(ii) 若處分上訴被判得直但修訂後處分額度比已凍結日數多,則主席須指示原處分人員執行剩餘處分,日數為判決凍結日數減去暫緩執行前已凍結日數
(iii) 若處分上訴被判得直,而處分完全撤銷或修訂後處分額度低於已凍結日數,則已凍結日數與判決額度差額不可用以抵銷日後違規被判處的凍結日數
委員會作出裁決時,必須考慮以下原則:
(a) 如果板務人員在對會員作出處分時錯誤引用板規,而有另一板規適用且最高處分額與原來板規相同,則此不構成上訴理據。委員會應透過公告修訂處分公告
(b) 如果板務人員代表牽涉在事件內,則應以另一位壇規執行顧問、特別服務主任、資深板主或以上職級之板務人員代替 (由 2012 年第 74A 號 修訂)
(c) 如果板友代表牽涉在事件內,則其無權在個案中擔當任何角色
(d) 在任何情況下委員會均不能通過動議決定增加上訴會員的刑罰
(本章由 2010 年第 70 號第 2 條增補)
已申報擁有多於一個帳號之會員讚好將受以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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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第二帳號不可對任何第一帳號的文章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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