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巴士論壇 宣告及規則 6.2

最後更新日期:2016 年 11 月 1 日

目錄


第 1 章、釋義

第 1 部-宏觀定義

如、包括
於本文件內,指「包括但不限於」
本網站
又稱「本壇」或「本論壇」,意即《香港巴士論壇》
網友
進入本網站之人士
戶口
於本文件內,指本網站之使用權限
會員
於本網站擁有戶口之人士
壇主
本網站信息及人事管理之最高負責人。除了第3章第1、2、3、5部或文意另有所指外,亦包括助理壇主 (由 2011 年第 54 號 修訂)
系統管理員
負責本網站伺服器管理及論壇系統設定與更新之人士
主題
於分板中列出標題之條目,當中包含一篇或多於一篇文章
信息
發放在討論區上(包括分板及私人信息)的資料
文章
分板內發出的信息,包括主題文章及回覆
回覆
即一個主題內第一篇文章以外的所有文章
明彩、論壇積分
本壇推出的一項會員服務,會員可根據其於本壇上的活動取得或扣除積分,以獲得額外服務;本壇亦可扣除會員之積分作處分用途 (由 2014 年第 11 號 增補)

第 2 部-適用於論壇通用規則(第 5 章)之微觀定義

提示:以下定義之文字從上至下在第 5 章順序出現

合理(檢舉原因) (3.1)
會員須合理地相信提供的檢舉原因可能成立
難以理解 (5.2)
難以被一般文化程度的人士理解語句意思
符號 (6.1, 7.1)
標點符號、特殊符號、數學符號等
易於閱讀 (7.2)
使用於淺色背景下能夠有足夠反差的文字顏色
多媒體檔案 (7.6, 17.5A)
包括使用 [img]、[Flash]、[Youtube]、[FBV]、[BBVideo] 張貼的圖片、動畫或片段 (由 2010 年第 70 號第 4 條增補;由 2012 年第 77 號修訂 )
可行性極低 (8.4)
在可觀察的情況下嚴重違反成本效用(Efficiency),因而不會實行建議的情況
沒有討論價值 (8.5)
讀者難以就其中的內容作建設性討論
提供更多資料 (8.10)
包括但不限於:直接提供答案;提供搜尋答案的方法;提供載有答案的網站、書刊或文章的名稱、連結或其他資訊 (由 2011 年第 54 號 增補)
沒有意義 (9.1)
(由 2011 年第 54 號 廢除)
性質相似之主題 (9.2)
會員為了相同目的(例如貼圖、徵圖、查詢、徵求物品、售賣物品等)而分拆發表的多篇主題 (由 2011 年第 54 號 增補)
合理搜尋 (9.3)
例如透過論壇或坊間的搜尋引擎輸入適當關鍵字進行搜索
不禮貌之評論 (14.6)
語調帶有不尊重對方或人身攻擊的成份
言語上的為難 (14.6)
語調帶有明顯向對方施加壓力或非根據事實推斷而作出猜測的成份
感到被滋擾 (14.7)
信息違反 14.1-14.3 條 或 發信息者在投訴者向他表示不願意收到私人信息後仍然繼續發出不必要的信息

第 2 章、通則

1、接受本文件之約束

本文件乃《香港巴士論壇》上通用之規則,當網友登入本網站之時候,即代表同意接受本文件(或最新公佈之文件)之約束。網友如在任何時候不同意本文件之約束,應立即離開本網站,並停止使用本網站之資源。

2、本文件之概念

本文件包括會員行為規範協定、本論壇之用途、相關條例之定義、本論壇的功用及各會員之角色資料。本文件之目的為保障會員利益,並確保網站出現之信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之法律。本文件亦以致力做到自由、民主及以會員為本三大目標,提供一個暢所欲言的討論平台,對會員於網絡間聯誼、交流帶來莫大裨益。

3、本文件之闡釋

由於難以以簡單文字包含所有可能於本網站內出現之情況,因此壇主可就任何不明確或沒有清楚提及之論點進行解釋,並按個別例子作出判斷。

4、文件適用性

本文件由 2010 年 5 月 15 日凌晨零時正開始生效。各條修訂生效日期如下:

所有舊有文件將於本文件生效時失效。除特別註明外,本文件適用於《香港巴士論壇》所有頁面,包括會員群組及合作伙伴。

5、免責條款

會員需要為自己所刊登的文章負責。同時,任何人士都不應倚賴本網站內提供的任何資訊;將本網站內消息發放時,會員亦應該聲明及注意這一點。本網站之管理人員及其他會員均不需要為個別會員所刊登的信息負上任何賠償或責任。另外,本壇之管理人員將不會為任何冒充或未經壇主批准下使用「香港巴士論壇」名義發出之信息或舉辦之活動負上任何責任。會員需要為自己所刊登的文章負責,索償人士須自行聯絡該人,沒有人將會有責任或能力提供該人的任何資料。不過在情況許可下,壇主樂意在收到書面通知後將有關文章刪除並 / 或證明該文章的存在。

6、引用本網站之信息

網友(包括報刊記者及書籍撰寫人員)若需引用或引述本論壇中之任何信息,均須符合以下其中之一項條件:
(一) 取得有關會員之授權;
(二) 交待內容來自《香港巴士論壇》及相關會員的名稱;或
(三) 提供連往相關文章的超連結。
註:如文章發表人在文章作出引用方面的其他提示,則以有關提示為準。
違反本協定者,可能觸犯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香港巴士論壇》及相關會員有權就有關侵權行為進行民事訴訟。如在聯絡有關會員時遇上困難,歡迎向壇主要求協助。

7、網站負責人聯絡電郵

(聯絡電郵由 2010 年第 71 號 修訂;負責人名稱最後由 2016 年第 7 號 修訂)

壇主及助理壇主(板務事宜、帳戶查詢):admin@forum.hkbf.org

系統管理員(系統事宜、贊助): info@hkbf.org

系統管理員(系統事宜、域名、附屬儲存空間): b438@forum.hkbf.org

上訴及仲裁委員會(投訴板務人員、處分上訴): admin@forum.hkbf.org

第 3 章、論壇管理政策

第 1 部-論壇管理團隊

1.1

論壇管理人員架構包括壇主、助理壇主、常務部及支援部

(a) 常務部包括分區首席板主、資深板主、板主及實習板主
(b) 支援部下設

(i) 行政支援組:包括行政及文書助理、分區文書助理、精品廊主管
(ii) 執法支援組:包括壇規執行顧問、爭論處理顧問
(iii) 特別服務組:包括特別服務主任及檢舉督察 (由 2012 年第 74A 號 修訂)

1.2
壇主擁有一切本網站事務之最終決定權,包括管理人員之任命、調動及解除職務,並可按需要修改本文件
1.3
系統管理員負責維護討論區系統,及跟進伺服器之事宜
1.4
板務人員為除系統管理員外之管理人員,負責協助管理本網頁

第 2 部-各級板務人員職責

2.1

壇主須:

  • 管理論壇電子郵箱
  • 處理合作伙伴及贊助商事宜
  • 處理會員群組事務
  • 撰寫及更新論壇宣告及規則
  • 統籌論壇所有板務
  • 監管各級板務人員
  • 檢視並執行「永久凍結」之處分
  • 在板務管理會議通過建議處分板務人員議案後,決定是否處分有關板務人員
  • 負責本部以下各條所列的工作

(由 2011 年第 54 號 修訂)

2.2

助理壇主須:

  • 協助壇主管理論壇事務
  • 在壇主休假期間暫代其職務
  • 檢視並執行「永久凍結」之處分
  • 負責本部以下各條所列的工作

(由 2011 年第 54 號 修訂)

2.2A

分區首席板主須:

  • 在需要時為所屬分區制定附加規則或發出板務通告
  • 參與「上訴及仲裁委員會」之工作
  • 執行「凍結戶口」處分,及核准其他分區之「凍結戶口」請求
  • 安排所屬分區板務人員之工作
  • 處理所屬分區之分板重組工作
  • 有需要時協助處理第 2.3 - 2.5 條所列的工作

(由 2012 年第 74A 號 增補)

2.3

資深板主須:

  • 在需要時為所屬分板制定附加規則或發出板務通告
  • 參與「上訴及仲裁委員會」之工作
  • 管理所屬分板內之文章,主要處理複雜檢舉
  • 執行「凍結戶口」處分,及核准其他分區之「凍結戶口」請求
  • 有需要時協助處理第 2.4 - 2.5 條所列的工作

(由 2011 年第 54 號2012 年第 74A 號 修訂)

2.4

板主須:

  • 在需要時為所屬分板制定附加規則或發出板務通告
  • 參與「上訴及仲裁委員會」之工作
  • 管理所屬分板內之文章,包括處理普通檢舉、鎖定文章及移除過大的圖片等工作
  • 有需要時協助處理第 2.5 條所列的工作

(由 2011 年第 54 號2012 年第 74A 號 修訂)

2.5

實習板主須:

  • 在需要時為所屬分板制定附加規則或發出板務通告
  • 管理所屬分板內之文章,包括處理涉及特定規則之檢舉、鎖定文章及移除過大的圖片等工作
  • 參與「上訴及仲裁委員會」之工作

(部分由 2011 年第 54 號 廢除;由 2012 年第 74A 號 修訂)

2.6

行政及文書助理須:

  • 在(助理)壇主、常務部同工請求或其他有需要的情況下,協助處理任何與執行板規無關的工作,包括但不限於:整理列表、修改文章的錯誤編碼、整理精華文章、協助推行項目
  • 有需要時協助處理第 2.7 條所列的工作

(由 2012 年第 74A 號 增補)

2.7

分區文書助理須:

  • 在所屬分區的常務部同工請求或其他有需要的情況下,協助處理任何與執行板規無關的工作,包括但不限於:整理列表、修改文章的錯誤編碼、整理精華文章、分割/合併/移動主題

(由 2012 年第 74A 號 增補)

2.8

壇規執行顧問須:

  • 為常務部同工解答執法方面的問題,包括系統使用方法及執法尺度
  • 撰寫《個別板規執行指引》
  • 在必要時代為處理任何分板的檢舉,並作出處分,或核准「凍結戶口」請求

(由 2012 年第 74A 號 增補)

2.9

爭論處理顧問須:

  • 協助就大規模爭論作板務處分裁決

(由 2012 年第 74A 號 增補)

2.10

特別服務主任須:

  • 在壇主或助理壇主的請求下協助處理任何板務工作

(由 2012 年第 74A 號 增補)

2.11

檢舉督察須:

  • 在發現違規文章時提出檢舉,並提出建議處分及作簡單分析
  • 在發現檢舉欠缺任何解釋時(只適用於〈論壇通用規則〉第 3.3 條所限規則),將有關檢舉結案並告知會員必須提供解釋
  • 在週末向各板主提供有待處理的檢舉清單

(由 2012 年第 74A 號 增補)

第 3 部-板務管理會議

3.1
板務管理會議由當時全體板務人員組成
3.2

板務管理會議的職責包括:

  • 審議各項論壇及分區政策
  • 審理板務人員轉介至全體會議討論的案件並作出裁決
  • 審理「分身」案件並作出裁決
  • 建議壇主對任何違紀板務人員作出處分
3.3

板務人員可於任何時候在論壇事務或任何分區之內部討論分板提出動議。除了 (a) 款所提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需預留不少於七天辯論期及七天投票期

(a) 在以下情況,議案可於指定日數內辦理:

  • 處理任何與「分身」無關的案件-不少於三天辯論、三天投票
  • 會員群組申請提案的板務人員投票部分-不少於三天同時辯論及投票
  • 任何其他對 論壇行政而言是緊急的議題-不少於三天同時辯論及投票

(由 2012 年第 74A 號 修訂)

3.4

除 (a) - (c) 款所提的議案外,任何議案均須有不少於 40% 板務人員投票,且獲得簡單多數支持方可通過

(a) 建議處分板務人員之動議-不少於 60% 板務人員投票,且獲得簡單多數支持

(b) 建議罷免板務人員職務之動議-不少於 80% 板務人員投票,且獲得四分之三支持

(c) 修訂論壇宣告及規則-不少於 60% 板務人員投票,且獲得三分之二支持

3.5
如在表決時投票率未達標,則可將表決期延長七天。如果在延長時限過後投票率仍未達標,議案則當作否決論 (由 2012 年第 74A 號 修訂)
3.6
特別服務主任及檢舉督察在會議中並沒有投票權,各分區之內部討論分板亦只供隸屬該分區的板務人員投票;但所有板務人員均可以在任何內部討論分板提出動議及參與會議討論 (由 2012 年第 74A 號 修訂)

第 4 部-板務人員修改或移除會員信息的權限

4.1

板務人員可按情況修改或移除會員之信息,包括:

  • 修正編碼錯誤的信息
  • 修改清晰度不足之文章標題
  • 移除文章內過多之引用框、不必要的引用圖片或文字
  • 將無意義之文章及相關回應從正常討論板面上移除
  • 將含不良、不雅、侵犯知識產權內容之文章移往非公開板面
  • 將有機會對他人、或其他機構之利益構成負面影響之文章移往非公開板面
  • 修改或移除戶口內違規的個性設定資料
4.2
板務人員或會員對文章作的修改將被系統記錄。如需查詢文章修改紀錄,請與該板面之板務人員或壇主聯絡

第 5 部-板務人員休假安排

5.1

板務人員可根據以下 (a) - (b) 款以書面形式向壇主申請休假

(a) 一般休假每次最長 28 天,此類休假每次相隔需多於 14 天

(b) 特別休假每次最長為 6 個月,最初 25% 之休假期中每星期工作一天,而餘下的 75% 則按申請者之個人意願工作,此類休假每次相隔不少於 6 個月

5.2
板務人員於休假期間仍有權(但無必然義務)執行其原職務
5.3
壇主於休假前須向會員公佈休假期間之工作安排
5.4
如在壇主休假期間,助理壇主獲安排工作而須休假,亦須如 5.3 處理

第 6 部-「會員群組」、「特別合作伙伴」及「合作伙伴」

6.1
本壇設有「會員群組」、「特別合作伙伴」及「合作伙伴」,並根據本部規定管理。「會員群組」旨在透過開通私人板面,使群組會員能透過群組平台作出進一步之互動,促進會員交流。「特別合作伙伴」及「合作伙伴」旨在為交通相關的組織、機構向本壇會員提供資訊發放、查詢支援等服務 (由 2010 年第 70 號 第 1 條修訂)
6.2
任何會員均可向壇主申請開設「會員群組」。任何組織均可透過會員代表申請成為「特別合作伙伴」及「合作伙伴」 (由 2010 年第 70 號 第 1 條修訂)
6.3
「會員群組」申請者須於指定區域發表文章,列明群組名稱、對象及組長清單。申請按以下方式評分,如未能達到 50 分之申請將不會被接納:

初次申請:(A) - (B) + (C) + (F)
續期申請:(A) - (B) + (C) + (D) - (E)
(A) 1 x 十天內接收和議數目(0 ~ +60)
(B) 2 x 十天內接收反對數目(0 ~ (A))
(C) 板務人員評分(-20 ~ +20)
(D) 0.015 x 群組過去一年的文章數(“吹水台”、管理性質文章除外)(0 ~ +20)
(E) 5 x 上一年獲接之注意/警告次數
(F) 新領域獎賞(由壇主決定;0 ~ +15)
(由 2010 年第 70 號第 1 條增補、2010 年第 77 號修訂)

6.4
「會員群組」的有效期為由板面開設或續期成功日起,至該年 12 月 31 日;如上述日期為每年 1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則有效期至翌年 12 月 31 日 (由 2010 年第 70 號 第 1 條增補)
6.5
「特別合作伙伴」及「合作伙伴」申請者須以電郵與壇主聯繫;申請成功者,板面有效期由壇主決定 (由 2010 年第 70 號 第 1 條增補)
6.6
壇主擁有批准或否決任何「會員群組」、「特別合作伙伴」或「合作伙伴」申請之最終決定權;壇主亦可單方面終止合作關係而不作預先通知 (由 2010 年第 70 號 第 1 條增補)
6.7

「會員群組」、「特別合作伙伴」及「合作伙伴」管理人員須確保有關資源能充分適當使用。本文件的所有規定在上述板區均適用,惟板方在正常情況下不會干涉有關板面之管理事宜,除非有會員:

(a) 發出不適合兒童觀看之文章;

(b) 多次違反本文件規則而負責人未有作出干預及處理;

(c) 作出影響本網站聲譽之舉動;或

(d) 發表任何其他對於其他會員或非會員有嚴重影響的文章 (由 2010 年第 70 號第 1 條增補)

6.8

如「會員群組」有以下情況發生,壇主將會向其發出注意或警告。如群組於有效期內獲得注意/警告兩次,有關群組將會被關閉

(a) 30 天內並無充分、清晰內容新文章發表;或

(b) 群組成員發出灌水或針對任何人士或群組的文章,而管理人員並無於 72 小時內採取適當行動 (由 2010 年第 70 號第 1 條增補)

6.9

「會員群組」可因應情況,申請轉換為正式板面,由原組長及/或板務人員管理。有關申請須符合以下條件:

(1) 群組並非與現有正式板面完全重疊(如群組討論範圍為正式板面的子分類則不在此限)

(2) 板面符合論壇發展原則

(3) 在群組內提案得到三分二會員的支持

(4) 在「板務管理會議」上提案以普通議案方式獲通過

(5) 群組組長於論壇上紀錄良好,適宜擔當板務人員

(6) 願意接受並依從板方就板面管理安排的決定 (由 2010 年第 70 號第 1 條增補)

第 7 部-公告、置頂、附加規則及通知

7.1
板務人員可因應實際需要發出公告或置頂信息,惟發出全域公告信息前需獲得助理壇主或壇主之批准
7.2

板務人員可因應板面需要而定立附加規則(包括臨時規則),惟必須考慮以下原則:

(a) 新定立之附加規則並沒有追溯力

(b) 除非有特別註明外,否則板面之附加規則均適用於其子板面

(c) 當附加規則與本文件有所衝突時,除壇主宣佈臨時豁免限制,否則以本文件為準

(d) 當子板面之附加規則與父板面之附加規則有所衝突時,以父板面之規則為準

7.3

任何板務信息或通知於適當方法發出後,均被視為於短時間內已被會員接收

(a) 透過私人信息、適當板面或於主題內發出之信息被視為即時被會員接收

(b) 透過電郵發出之信息被視為於十分鐘內被會員接收

(c) 因電郵地址失效或郵件被篩到雜件箱而錯失電郵信息乃屬會員的自身責任

第 4 章、論壇戶口政策

第 1 部-會員戶口限制

1.1
會員不得持有多於兩個戶口。如會員需開通第二個戶口,須在註冊新戶口前以電郵形式向壇主申請
1.2
會員不得利用會員名稱、個性設定等使他人誤會自己身分
1.3
會員不得轉讓或借出戶口
1.4

如會員經常與他人共用家用網絡使用本壇服務,則須以電郵形式向壇主申報,並根據 (a)-(f) 款提供有關人士之有相証件影像

(a) 有關証件必須能顯示其中文姓名(如不適用時,則須顯示其英文姓名)

(b) 有關証件必須能反映其年齡

(c) 其他資料(如身份証號碼)均可以馬賽克(俗稱「打格仔」)或類似方式處理

(d) 有關影像及資料只供壇主作辨認身份之用,並不會作其他用途

(e) 有關影像及資料將於有關戶口被永久凍結 或 相關會員要求取消其所有戶口後一個月內被刪除

(f) 有關會員可隨時以申報時之電郵地址以電郵形式向壇主要求查閱 或 改正其個人資料

1.5
如會員經常與他人共用商業網絡使用本壇服務,須以電郵形式向壇主申報,並提供有關場所名稱及位處地區
1.6
不得使用失效或無效之電郵地址登記戶口,或容許有關電郵地址失效
1.7
會員最少須於一年內登入戶口一次
1.8
會員不得容許電腦程式控制其戶口

違例者最高處分:凍結戶口 60 天 或 刪除戶口(如適用)

第 2 部-戶口安全

2.1
會員應為戶口設定安全的密碼(如:由英文字母及數字混合組成且不少於 8 字元的密碼)
2.2
會員應每 3 個月更換密碼一次
2.3
會員須承擔其戶口在被盜用期間所作的一切違規行為之處分
2.4
為確保帳戶安全,壇主可隨時停用超過 180 天未有登入記錄的帳戶。有關會員可用登記電郵發信至壇主要求重新啟動帳戶 (由 2011 年第 54 號 增補)

第 5 章、論壇通用規則

(註:本章標*條文代表有特定豁免情況,詳情請參閱本章第 17 部)

第 1 部-戶口個性設定

1.1

簽名檔必須符合 (a) 或 (b) 款其中一種格式:

(a) 只包含一幅不闊於 550 像素及不高於 180 像素之圖片或 Flash 動畫 及 不多於 4 行預設大小之文字

(b) 只包含不多於 8 行預設大小之文字

(由 2011 年第 54 號 修訂)

1.1A

在計算第 1.1 條所指文字行數時,須顧及以下規定:

(a) 以下情況計算為一行:

(i) 圖片左、右側加上任何文字或表情符號
(ii) 無包含任何圖片、文字及表情符號的一行
(iii) 只包含空格或表情符號的一行
(iv) 包含任何文字的一行

 
(b) 以下情況不計算為一行:

(i) 圖片左、右側並無加入任何文字或表情符號

 

(c) 一行文字最多包含 80 個全形文字,超過者作兩行計算。半形或混合全半形則以兩個半形字當一個全形字計算

(由 2011 年第 54 號 增補)

1.2
簽名檔只可加入最多 10 個由本壇提供之表情符號 及 最多 2 個非本壇提供而不高於 16 像素之表情符號 (由 2011 年第 54 號 修訂)
1.3
簽名檔中只可使用超連結(URL)、文字格式(COLOR、B、I、U、DEL、INS、S、GLOW、SHADOW、DROPSHADOW、BLUR、WAVE、FADE、HIGHLIGHT、FONT、SUP、SUB)、圖片(IMG)、段落格式(ALIGN、TAB)、 Flash 動畫(FLASH)及 SEARCH、PROFILE、PROG、EMAIL BBCode (由 2012 年第 77 號 修訂)
1.4
簽名檔之圖片檔案大小必須不大於 768 KB
1.5
頭像必須不闊於 160 像素及不高於 300 像素 (由 2011 年第 54 號 修訂)
1.6
頭像之圖片檔案大小必須不大於 512 KB
1.7
個性設定內容不可影響網頁排版
1.8
任何加到簽名檔中的 Flash 動畫均不得發出任何聲音
1.9
個性設定內容須符合本章其他規則之規定,違例者最高處分為有關規則最高處分的兩倍

違例者最高處分(第1.1 - 1.8 條):凍結戶口 30 天 及 永久禁止使用相關個性設定

第 2 部-板務人員指示

2.1
會員須遵守管理人員之指示及由板務人員定下之附加規則
2.2
如會員對有關指示有任何異議,都必須先跟從,然後以電郵形式向有關管理人員提出意見或尋求解決方案,不得藉此對任何人士施加壓力或者進行人身攻擊

違例者最高處分:除由壇主頒佈之規則外,最高處分為凍結戶口 40 天 或 有關指示或附加規則所示之處分(以較低者為準)

第 3 部-檢舉功能

3.1

會員不得濫用檢舉功能,因此須於檢舉時附上合理檢舉原因,當中不包括:

(a) 惡意地大量檢舉明顯不屬違規的文章

(b) 檢舉時附上明知屬虛假或未考慮真偽的理據

(c) 壇主根據個別案件判別為濫用的其他情況

3.2
文章被檢舉後,任何會員不得再於有關主題回覆指出文章違規
3.3
會員檢舉違反本章第 11、12、13、14、16 部的文章時須附上適當證據

違例者最高處分:凍結戶口 10 天;而有關檢舉將可能不獲受理

第 4 部-公平討論

4.1
不得代表正被凍結戶口之會員或非本壇會員發表任何信息
4.2
不得於戶口凍結期間使用任何戶口
4.3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正常討論或投票
4.4
不得阻止他人於不違反本文件之情況下發表任何信息

違例者最高處分:凍結戶口 60 天;如違反第 4.2 條,所有關聯戶口均會受到處分

第 5 部-文章語言

5.1
除提及其他語言之專屬字詞、語句或討論相關語言之情況外,會員必須使用中文(繁體中文或簡體中文)或英文發表文章【*17.1
5.2
不得發表詞不達意、語法錯誤嚴重而難以理解之的文章

違例者最高處分:每篇違規文章凍結戶口 30 天

第 6 部-文章標題

6.1
文章的標題不可包含過多或只含有符號或空格
6.2
文章的標題必須能清楚交代其內容
6.3
如文章內容包含多於 10 個多媒體檔案,會員必須在標題中註明(如「多圖」)
6.4
除查詢之內容為 24 小時內應用外,否則不得在標題加上多餘字眼以吸引他人注意(如「緊急」、「救命」)

違例者最高處分:每篇違規文章凍結戶口 20 天

第 7 部-文章排版

7.1
文章內容不可包含過多或只含有符號、空格或空行【*17.2
7.2
文字顏色須易於閱讀,字體大小值須設定在 50 - 200 之間
7.3
不得只以多媒體檔案取代文字作出評價 (由 2011 年第 54 號 修訂)
7.4
直接張貼的圖片之邊長上限為 1024 像素【*17.3
7.5
不得引用超過 5 層回覆
7.6
不得引用多於 3 項多媒體檔案或超過 20 行與回覆內容無關之文字 (由 2010 年第 70 號 第 4 條修訂;2010 年第 70A 號 說明文件)

違例者最高處分:每篇違規文章凍結戶口 20 天

第 8 部-文章內容

8.1
會員須瞭解各分板之討論範圍,並在合適分板發表文章
8.2
不得催促他人回應文章
8.3
不得於查詢完結後清空文章
8.4
不得發表可行性極低的回應或建議
8.5
不得發表沒有討論價值之日誌式文章
8.6
不得發表只帶有附和性質或只為表達情感的短小回應,或沒有附帶理據的簡短評語 (由 2011 年第 54 號 修訂)
8.7
不得提出涉及商業機構內部運作而一般會員無法得知答案之問題
8.8
在未經板務人員許可下,不得以回文形式收集或提供資料
8.9
不得發表偏離主題重心的文章
8.10
在回答資料查詢時,不得發表未能提供更多資料的文章 (由 2011 年第 54 號 增補)

違例者最高處分(第 8.1-8.8, 8.10 條):每篇違規文章凍結戶口 30 天;(第 8.9 條)就每個離題主題凍結戶口 30 天,處分額度之限制參見〈處分、上訴及投訴板務人員〉第 1.3(d) 條

第 9 部-時效

9.1
除第 17.4 條另有規定外,不得在超過 14 天沒有新回應的主題發表回覆 【*17.4(由 2011 年第 54 號 修訂)
9.2
不得在 24 小時內於同一板面發表多於 3 篇性質相似之文章【*17.5】【*17.5A(由 2011 年第 54 號 修訂)
9.3
除非經合理搜尋後並無發現相同問題,或搜尋結果所載資料已經過時,不得發問已被會員於 3 個月內查詢多於一次之問題
9.4
在回覆多於一篇在超過一小時前發表之的文章時,每個回覆須回應不少於兩篇文章
9.5
除回覆未曾回覆的文章外,不得於 48 小時內回覆最後回覆者為自己的文章 【*17.6

違例者最高處分:每篇違規文章凍結戶口 20 天

第 10 部-調查文章

10.1
不得發表沒有充份調查動機之調查文章
10.2
在調查文章內以回覆張貼其選擇時,必須附上分析【*17.7

違例者最高處分:每篇違規文章凍結戶口 20 天

第 11 部-會員誠信

(根據第 3.3 條,會員根據本部作檢舉時必須附上適當證據或分析)

11.1
不得在未經授權下,代表或冒充他人發表意見
11.2
不得在未經授權下,張貼於非公眾地方拍攝的多媒體檔案
11.3
在可避免之情況下,會員須確保其信息不會輕易令人誤會
11.4
不得在未經壇主批准下,使用「香港巴士論壇」或其板務人員之名義發表信息或舉辦活動

違例者最高處分:每篇違規文章凍結戶口 40 天

第 12 部-發佈消息

(根據第 3.3 條,會員根據本部作檢舉時必須附上適當證據或分析)

12.1
不得蓄意發表虛假或誤導之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轉載或非第一手資料
12.2
不得在未考慮消息真偽或是否誤導之情況下發佈任何消息
12.3
不得在未取得足夠證據或與證據有衝突之情況下,作出胡亂推測並張貼之
12.4
發佈未經證實或尚未得到官方來源確認的消息時,必須於標題內註明

違例者最高處分:每篇違規文章凍結戶口 40 天

第 13 部-轉載信息

(根據第 3.3 條,會員根據本部作檢舉時必須附上適當證據或分析)

13.1
於轉載或引用任何信息時,須列明資料來源,並提供來源連結(如適用)【*17.8
13.2
於轉載資料時,須加上最少 20 字之評論【*17.8

違例者最高處分:每篇違規文章凍結戶口 20 天

第 14 部-違法或有違道德之行為

(根據第 3.3 條,會員根據本部作檢舉時必須附上適當證據或分析)

14.1
不得在任何信息作出、建議或鼓勵他人作出不合乎道德或法律之行為
14.2
不得發表任何含不良、不雅內容或使人不安之信息,當中包括粗言穢語、「諱語」、關於性的笑話、三合會術語及帶有任何入侵性電腦程式之網頁或程式碼【*17.9
14.3
不得張貼含不適合兒童觀看之內容之信息,當中包括但不限於淫穢、裸露、泳裝、內衣、暴力或帶有驚嚇性之多媒體檔案【*17.10
14.4
不得於非涉及安全或欺詐問題之情況下,發表對個別人士之工作、收入或紀錄有負面影響之信息
14.5
不得於未獲授權之情況下貼出或提問他人之個人資料或肖像 【*17.10A
14.6
不得向任何人士、團體、事物作出沒有合理理據的批評、不禮貌之評論、言語上之為難或發出帶有歧視性質之信息
14.7
不得濫用私人信息而令他人感到被滋擾
14.8
除有關會員之間之金錢交易外,不得將私人恩怨帶到討論區上

違例者最高處分:每篇違規文章凍結戶口 60 天;有關第 14.6 條處分額度之限制參見〈處分、上訴及投訴板務人員〉第 1.3(e) 條

第 15 部-網絡和諧

15.1
除了「合作伙伴」在指定板面張貼外,不得為商業機構發出宣傳信息
15.2
於未得壇主批准下,不得對任何網站作出宣傳【*17.12
15.3
不得在不必要之情況下,於回覆時邀請他人到其他討論區
15.4
不得討論其他網站之管理、制度或人事上的問題【*17.13

違例者最高處分:每篇違規文章凍結戶口 40 天

第 16 部-知識產權 及 機密資料

(根據第 3.3 條,會員根據本部作檢舉時必須附上適當證據或分析)

16.1

不得於未經授權下,鼓勵或參與複製他人之作品、產品

(a) 就本條而言,張貼文章邀請他人使用未經授權使用的遊戲補檔進行遊戲屬違反本條規定 (由 2011 年第 54 號 增補)

16.2

不得查詢或提供須付款或須事先同意使用條款的檔案之破解檔、序號或任何違反其使用條款之項目

(a) 就本條而言,查詢或提供受密碼保護檔案的密碼或破解方法均屬違反本條規定

16.3

不得公開個人或機構之機密資料

(a) 就本條而言,若資料來源的使用條款禁止轉載或將資料對外發表等行為,而會員在未獲授權下轉載該來源所載的任何資訊,則屬違反本條規定 (由 2011 年第 54 號 增補)

違例者最高處分:每篇違規文章凍結戶口 60 天

第 17 部-豁免情況

17.1
5.1 條於 動、漫畫 及 輕小說 (f#570) 豁免
17.2
7.1 條於 車輛追蹤 (f#250) 豁免
17.3
第 7.4 條於 交通電腦作品 (f#370)攝影 (f#520) 及其子板 豁免;另在 資訊科技 (f#550) 張貼電子器材畫面截圖時亦豁免施行該規例(由 2011 年第 6 號 修訂)
17.4
板務人員可透過板面附加規則為第 9.1 條另訂回覆期限,亦可對個別主題作明示豁免;另該條於各「精華區」、「檔案發佈區」及「教學區」豁免 (由 2011 年第 54 號2013 年第 30 號 修訂)

(參閱各分板之回覆日數限制、刪除文章時限

17.5

就第 9.2 條而言,就以下目的發表的主題不屬於性質相似的主題:

(a) 在 車輛追蹤 (f#250) 張貼沒有重覆的特見及追蹤資料;

(b) 在任何「檔案發佈區」張貼發佈不同檔案;

(c) 在 宣傳易 (f#510) 張貼不同網頁的更新資訊

(由 2011 年第 54 號 修訂)

17.5A
若會員在 24 小時內在同一板面張貼不少於 61 個多媒體檔案,則可分拆為 [多媒體檔案數量除 20](向上取整)個主題而不違反第 9.2 條規定,且各主題內多媒體檔案數目不須平均分配 (由 2011 年第 54 號 增補;2011 年第 54B 號 說明文件)
17.6
9.5 條於 車輛追蹤 (f#250)交易廣場 (f#680) 及其子板 豁免 (由 2012 年第 40 號 修訂)
17.7
10.2 條於 巴士統計調查 (f#241)宣傳易 (f#510) 豁免
17.8
除轉載來源的使用條款要求轉載者交代來源外,否則第 13.1 條於 巴士車務 (f#220) 及其子板豁免;另第 13.2 條於 巴士車務 (f#220) 及其子板豁免 (由 2011 年第 54 號 修訂)
17.9
14.2 條於 動、漫畫 及 輕小說 (f#570) 或學術討論情況下豁免,惟會員必須於標題註明含不雅內容
17.10
14.3 條有關泳裝及內衣之限制於 動、漫畫 及 輕小說 (f#570) 豁免;另外,凡張貼在公眾場所(包括沒有年齡限制之展館)中拍攝或刊於適合兒童接觸之刊物的多媒體檔案者並不違反上述限制
17.10A

為免生疑問,特此聲明:

(a) 任何含有古今中外知名人士面容的圖像,除非圖像在該人有合理私隱期望情況下拍攝,否則就第 14.5 條而言,均當作已獲授權張貼處理

(b) 任何拍攝到位於公共交通工具或公眾地方人士面容或個人資料的圖像,除非圖像清晰展示該人的姓名,或以變焦或後製縮放等方式而令該人面容清晰可辨認,否則就第 14.5 條而言,均當作已獲授權張貼處理

(由 2011 年第 54 號 增補)

17.11
(由 2013 年第 30 號 廢除)
17.12
15.2 條於 宣傳易 (f#510) 豁免
17.13
15.4 條於改善本壇事務時提出其他討論區優勝之處討論時豁免

第 6 章、處分、上訴及投訴板務人員

第 1 部-處分

1.1
所有暗示或以諷刺形式表達之信息均受本文件限制
1.2

板務人員可按 (a)-(f) 款就 28 天內之違規事項對會員執行處分而不作任何預先通知:

(a) 處分由輕至重按次序共分四級:「注意」、「警告」、「凍結戶口」及「永久凍結戶口」

(b) (由 2011 年第 54 號 廢除)

(ba) 倘板務人員同時兼任常務部及支援部崗位,且兩者的處分權限有所衝突,其實際的處分權限會以較高者為準 (由 2012 年第 74A 號 增補)

(bb) 壇規執行顧問及特別服務主任可執行及核准執行第 3 級或以下之處分,同時可在壇主或助理壇主核准下執行第 4 級處分;其他支援部板務人員亦可在壇主或助理壇主核准下執行所有程度之處分 (由 2012 年第 74A 號 增補)

(bc) 實習板主可就壇規第 1、5 至 10、13、17 部及附加板規(不包括需引用其他壇規之條文)執行第 2 級或以下之處分,同時可在壇規執行顧問、特別服務主任、資深板主或以上職級之板務人員核准下執行第 3 級處分,及在壇主或助理壇主核准下執行第 4 級處分 (由 2012 年第 74A 號 增補)

(c) 板主可執行第 2 級或以下之處分,同時可在壇規執行顧問、特別服務主任、資深板主或以上職級之板務人員核准下執行第 3 級處分,及在壇主或助理壇主核准下執行第 4 級處分 (由 2012 年第 74A 號 修訂)

(d) 分區首席板主及資深板主可執行及核准執行第 3 級或以下之處分,同時可在壇主或助理壇主核准下執行第 4 級處分 (由 2012 年第 74A 號 修訂)

(e) 助理壇主及壇主可執行及核准執行所有程度之處分 (由 2012 年第 74A 號 修訂)

(f) 助理壇主及壇主可按情況,有限期或無限期禁止會員使用部份權限,包括個性設定、發文權限等

1.3

板務人員考慮處分時,須顧及以下原則:

(a) 板務人員須考慮違規會員的心態、過往違規紀錄及違規文章影響性

(b) 由板務人員或一般會員所作之提醒均屬違規紀錄的一部分

(c) 除非獲壇主或助理壇主核准,否則新委任之板務人員不得參與或處理正式上任前之違規處分;板務調動後板務人員接管新一批板面時,亦不得參與或處理正式上任前之違規處分 (由 2012 年第 74A 號 修訂)

(d) 根據〈論壇通用規則〉第 8.9 條就任何在板務人員或會員發出提醒前發出的文章處分時,處分額度不得超越第 2 級

(e) 板務人員在同一個或同一組相關主題只可根據〈論壇通用規則〉第 14.6 條就對每名會員作出最多兩次處分 (由 2011 年第 54 號 修訂)

(f) 一般情況下,凍結少於 60 天的凍結戶口處分不應提升為永久凍結處分

(g) 若板務人員信納會員在被要求解釋違規事項時蓄意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證據,則板務人員可在原有凍結日數上加上 25% 作為加刑,且加刑後總凍結日數可超越該條規則的最高處分 (由 2011 年第 54 號 增補)

1.4

板務人員執行處分時,須根據以下規則作紀錄:

(a) 第 1 級:於板主控制台加入違規紀錄,並以私人信息或回覆通知會員

(b) 第 2 級:於板主控制台發出警告,系統將會自動發出私人信息

(c) 第 3 級或以上:將處分記錄於 凍結戶口通知 (f#113),並發出一個警告 (由 2012 年第 74A 號 修訂)

1.5
被處於第 3 級處分的會員之戶口於凍結期過後將自動解凍,毋須另行申請解凍
1.6

(a) 如被處分會員不認同板務人員之處分決定,須於執行處分或發出通知後 7 天內以電郵形式向上訴及仲裁委員會上訴

(b) 如會員選擇根據本條作出上訴,則不可同時根據第 1A 部提出投訴

(c) 使用非 (a) 款指定的方法上訴均不獲受理

(由 2011 年第 54 號 修訂)

1.7
會員可以透過私人信息向任何一位板主或以上級別的板務人員要求查閱個人處分紀錄

第 1AA 部-額外處分

(本部由 2014 年第 11 號 增補)

1AA.1
板務人員執行任何級別處分,並從會員帳戶中扣除壇主不時指定的論壇積分(如適用)後,使會員帳戶中的總論壇積分數從正數或零轉為負數;或在板務人員執行上述處分前,會員帳戶中的總論壇積分數已為負數,則本部下述條款適用
1AA.2
在第 1AA.1 條適用的情況下,板務人員須追加凍結戶口 3 天,作額外處分。此處分與原有處分獨立分期執行
1AA.3
本部適用的額外處分不可上訴,唯如原有處分的上訴得直,並獲全數撤銷,則該額外處分亦同時撤銷

第 1A 部-投訴板務人員

(本部由 2011 年第 54 號 增補)

1A.1

會員可就以下事宜向上訴及仲裁委員會提出投訴:

(a) 懷疑板務人員在管理上失職;

(b) 懷疑板務人員在處理個案時有所偏頗;

(c) 投訴板務人員在壇內(包括私人信息)態度惡劣,惟不包括以個人身分發出的文章或私人信息;

(d) 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1A.2

(a) 會員若根據第1A.1條提出投訴,須於投訴相關的事件發生後 7 天內以電郵形式向上訴及仲裁委員會提出

(b) 使用非(a)款指定的方法投訴均不獲受理

1A.3

(a) 若上訴及仲裁委員會認為投訴成立,可作下列任何一個或多個決定,亦可不作任何下列決定:

(i) 指示有關板務人員作公開及/或私人道歉;
(ii) 建議暫停有關板務人員職務;
(iii) 建議罷免有關板務人員;
(iv) 建議將有關板務人員調離有關板面;
(v) 建議將有關板務人員調離有關職務;
(vi) 建議對有關板務人員作公開譴責。

(b) 除了第(a)(i)款的指示外,任何第(a)條列明的處分建議均對壇主沒有約束性

第 2 部-上訴及仲裁委員會

2.1
上訴及仲裁委員會有絕對權力處理會員凍結處分上訴及投訴板務人員事宜。會員作出上訴或要求仲裁時,必須連同申訴理據電郵至壇主,轉交委員會主席
2.2
由委員會根據本部規則發出的決定均為最終決定,不可上訴
2.3
委員會由四名板務人員及四位板友(下稱「委員」)組成 (由 2011 年第 54 號 修訂,生效日期見〈通則〉第 4 條
2.4

委員會由當期各委員推舉其中一名委員擔任主席。板務人員代表由板務人員內部選舉產生,而板友代表則由壇主根據 (a) 及 (b) 款委任。所有委員每六個月(1、7月)轉任一次。

(a) 板友代表須符合以下資格:

  • 加入本壇不少於 15 個月
  • 文章數目不少於 1,000
  • 在過去 6 個月未曾被凍結戶口處分
  • 在任何 18 個月期間內只可連任最多一次

(b) 壇主將於每次板友代表轉任前一個月發出通告招募新一期的板友代表,惟壇主保留最終人選決定權

(由 2011 年第 54 號 修訂,生效日期見〈通則〉第 4 條

2.5

主席須於收到個案後轉發予各代表,並於 14 天內根據 (a)-(f) 款以投票及商議作出裁決

(a) 對處分上訴作出裁決時,以簡單多數決定處分是否合理,再全體以簡單多數決定凍結日數或永久凍結決定是否合理。如結果為凍結日數不合理,則商議合適日數。如結果為永久凍結決定不合理,永久凍結決定將會取消,而凍結日數則以原來凍結日數為準

(b) 對板務人員作出投訴時,以簡單多數決定投訴是否合理。如結果為投訴合理,則商議處分事宜(如適用)

(c) 一般情況下委員會主席並無投票權。如果根據 2.6(c) 或 2.7 條規定出現板友代表出缺的情形且如剩餘可投票人數為雙數,則委員會主席可以作出投票,以致可投票人數為單數

(d) 任何投票均須有不少於 60% 委員參與

(e) 如在表決時投票率未達標,則可將表決期延長七天。如果在延長時限過後投票率仍未達標,則以第二輪投票結果作準
但本時限不得解釋為阻止主席在剩餘天數不足情況下仍指示進行不少於 7 天的表決 (由 2011 年第 54 號2012 年第 74A 號 修訂)

(f) 若任何委員在任間任何時間被凍結帳戶,他仍有權透過電郵收取任何當時等候委員會處理案件的資料,亦有權透過電郵發送其意見及表決內容 (由 2011 年第 54 號 增補)

2.5A
(a) 主席有權直接駁回符合以下任何情況的上訴或投訴,而無須將案件轉介至委員討論:

(i) 上訴或投訴信件並無清楚表明信件性質(上訴或投訴);
(ii) 上訴或投訴信件沒有列明發出上訴或投訴的會員名稱;
(iii) 上訴或投訴信件並非由該會員之登記電郵發出;
(iv) 上訴或投訴信件未有清楚列明其他必須的資料;
(v) 上訴或投訴所指的事件與發出上訴或投訴的會員無關;
(vi) 上訴或投訴信件內容含有不雅用語,或含有威脅性、侮辱性、淫褻或使人反感的言語

 

(b) 在根據 (a) 款而發出駁回上訴或投訴的裁決前,主席須在不少於 72 小時前向各委員發出通告,表明擬如此行事

(c) 在收到根據 (b) 款發出的通告後 72 小時內,任何一名委員可要求主席撤回決定。在此情況下,主席不可根據 (a) 款發出裁決,而須盡快將案件安排由各委員討論

(d) 如主席認為上訴或投訴信件符合第 (a)(vi) 款的描述,他有權建議另一名不屬於委員會的助理壇主或壇主對該會員發出處分,猶如該信件是一篇在本壇發出的文章一樣,且處分額度不得少於 50%

(由 2011 年第 54 號 增補)

2.5B
(a)

(i) 若上訴相關的凍結額度不多於 14 天,主席在接到上訴案件後須隨即指示原處分人員暫緩執行處分
(ii) 若上訴相關的凍結額度多於 14 天,主席在接到上訴案件後須考慮是否指示原處分人員暫緩執行處分。作上述決定時,主席須考慮上訴理據是否充分、上訴成功機率及其他相關因素

 

(b) 暫緩執行處分時,主席須紀錄會員已凍結的日數(不足一天作零天計)

(c)

(i) 若處分上訴被駁回,則主席須指示原處分人員執行剩餘處分,日數為原來凍結日數減去暫緩執行前已凍結日數
(ii) 若處分上訴被判得直但修訂後處分額度比已凍結日數多,則主席須指示原處分人員執行剩餘處分,日數為判決凍結日數減去暫緩執行前已凍結日數
(iii) 若處分上訴被判得直,而處分完全撤銷或修訂後處分額度低於已凍結日數,則已凍結日數與判決額度差額不可用以抵銷日後違規被判處的凍結日數

 
(由 2011 年第 54 號 增補)
2.6

委員會作出裁決時,必須考慮以下原則:

(a) 如果板務人員在對會員作出處分時錯誤引用板規,而有另一板規適用且最高處分額與原來板規相同,則此不構成上訴理據。委員會應透過公告修訂處分公告

(b) 如果板務人員代表牽涉在事件內,則應以另一位壇規執行顧問、特別服務主任、資深板主或以上職級之板務人員代替 (由 2012 年第 74A 號 修訂)

(c) 如果板友代表牽涉在事件內,則其無權在個案中擔當任何角色

(d) 在任何情況下委員會均不能通過動議決定增加上訴會員的刑罰

2.7
如委員會主席不滿意任何委員的出席表現而餘下任期超過兩個月,則其可以安排取消有關委員資格並進行補選,其任期為原來委員之餘下任期
2.8
任何會員皆不得在討論區內或外藉任何方法騷擾任何委員藉以干擾委員會的判決。如發現會員違規並發現干擾成立,則必須以永久凍結處分

第 7 章、 精華區

1.1
為保存經典、含豐富討論或參考價值 或 重要之文章供會員翻查,因此本壇特設立精華區域,以永久保留文章
1.2
板務人員有權將適合之主題移至精華區,而無須事先通知
1.3
除非於文章內註明或其後表達相反意願,否則板務人員可將文章及連帶之多媒體檔案複製至本壇伺服器上

第 8 章、 「讚好」功能使用規定

(本章由 2010 年第 70 號第 2 條增補)

1
為鼓勵會員友發出高質素的文章,本壇設有「讚好」功能,供會員對於良好文章表示讚賞,以收互相鼓勵之用
2
會員可對指定區域最近 14 天內的新文章讚好
3
每位會員每天最多可以送出 10 個讚好
4
會員可於任何時候取消已經送出的讚好
5
送出讚好後,文章的下方將會有一清單顯示所有曾給予該文讚賞的會員
6
會員不可對自己送出讚好
7
所有板務性質文章不接受讚好
8
擁有 20 篇以下文章的新會員不可對其他文章讚好,惟其文章可被他人讚好
9

已申報擁有多於一個帳號之會員讚好將受以下限制:

(a) 第一帳號(以會員編號較小為準)不可對任何第二帳號的文章讚好;

(b) 第二帳號不可對任何第一帳號的文章讚好;

(c) 第一及第二帳號禁止同時對任何文章讚好

10
所有違反〈論壇通用規則〉或分板附加規則的文章所收到的讚好將會全數取消
11
「指定區域」指 2 區(211、224、229、241、250、201、270 除外)、 3 區(361、390 除外)、4 區(431、432、441 除外)、 5 / 6 區(513、680 及其子分區 除外)
12
所有讚好的附加評論受〈論壇通用規則〉第 7.1、8.2、8.4、8.7、8.9 條及第 4、5 及 11 至 16 部所有適用的規定所規管,猶如讚好評論內容是一篇文章一樣。 (由 2011 年第 54 號 增補,2011 年第 55 號 暫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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