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2013 年 8 月 22 日
第 1 章、釋義
(註:〈宣告及規則〉第 1 章亦適用於本文件)
估相 ( 第 3 章 ):就所發出的多媒體檔案之內容作出提問,並要求其他會員作答
玩牌 ( 第 4 章 ):要求巴士公司職員更改巴士的路線牌,顯示非行走中的路線資料
第 2 章、文件適用性
本文件由 2010 年 8 月 1 日凌晨零時正根據 2010 年第 55 號開始生效。各條修訂生效時間如下:
- 2011 年第 20 號:2011 年 4 月 21 日
- 2012 年第 15 號:2012 年 2 月 18 日
- 2012 年第 55 號:2012 年 7 月 12 日
- 2013 年第 32 號:2013 年 8 月 25 日凌晨零時正
第 3 章、分板用途
第 1 部-發表新主題
分享或徵求關於下列任何一項的多媒體檔案:
- 香港境內:所有雙層公共巴士(不包括 Space bus)
所有由專利巴士公司,港鐵巴士部、愉景灣客運、珀麗灣客運、皇巴士、中華巴士、
城巴非專利部、大巴士(香港)擁有或管理的巴士,上述各公司的後勤車輛,
或曾經屬於上述各公司的巴士 - 任何存在於上述各項車輛的組件
- 任何已退役巴士車身改裝而成的物件,如:巴士屋、貨倉、「勝利二型拖車」等
回覆之內容必須關於或包含以下最少一項:
- 主題內第一篇文章所包含的檔案之攝影技巧、地點或時間
- 與主題內第一篇文章所包含的檔案有關的
- 經歷(如:拍攝、乘車經歷)
- 車務安排,或相關車輛的外觀、性能、歷史背景等
- 路線資料(如:歷史、定線、服務) - 主題內第一篇文章所包含的檔案之各項事物
- 主題內第一篇文章的內容(言辭)及標題
- 主題內第一篇文章所提及的事件
- 內容大意與主題或主題內第一篇文章相符的多媒體檔案
- 會員可在發表新主題的同時,進行「估相」活動
- 會員可回覆文章以發表答案
- 發起「估相」活動之會員可回覆文章以給予提示
(規則編號的首 3 位數字為分板編號,板務人員使用《公告範本》時可直接輸入。如會員違反第 4 部的額外注意事項,請直接援引相關的〈論壇通用規則〉作處分。)
(註:本章標*條文代表有特定注意事項,詳情請參閱本章第 4 部)
第 1 部-文章標題
210-1.1 如主題內第一篇文章包含聲音檔、影片或「估相」活動,會員須在標題清楚注明
210-1.2 如會員需要徵求檔案,必須在標題清楚注明,並列明所徵求的檔案及類型【*4.1】
違例者最高處分:每篇違規文章凍結戶口 20 天
第 2 部-文章內容
210-2.1 會員以回文形式作出選擇時,必須附上不少於 20 字的合理理由【*4.1A】(由 2012 年第 55 號修訂)
210-2.2 在「估相」活動之答案公佈後,不得再就相關問題提出答案
違例者最高處分:每篇違規文章凍結戶口 30 天
第 3 部-時效
210-3.1 每位會員在 24 小時內只可發表 1 篇徵求檔案的文章
210-3.2 不得在 7 天內發表同一檔案多於 3 次,或在 24 小時內發表多於 2 次
違例者最高處分:每篇違規文章凍結戶口 20 天
第 4 部-其他指引
(第 4.2 至 4.6 條為額外注意事項)
210-4.1 會員在徵求檔案時,必須盡量收窄所徵求之範圍。範圍過於空泛者(如:「徵巴士相」、「徵冷氣巴相」等)將有機會被當作違反〈論壇通用規則〉第 6.2 條論。
210-4.1A 會員於「估相」活動主題發表回覆時,必須附上不少於 5 字合理而有意義的理由。字數不足或原因空泛者( 例:我估 801,因為架車係巨龍、 我覺得 802-880 都唔啱 ),即等同違反〈論壇通用規則〉第 8.6 條。(由 2012 年第 55 號增補)
210-4.2 會員不得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發表有關私人收藏巴士之停泊地點的詳細資料,或在該處拍攝的多媒體檔案。違反此規定者,即等同違反〈論壇通用規則〉第 16.3 條。
210-4.3 會員不得發表故意「玩牌」拍攝的多媒體檔案,而私人租賃巴士及非在故意「玩牌」情況下拍攝則不在此限。違反此規定者,即等同違反〈論壇通用規則〉第 14.4 條。(由 2012 年第 55 號修訂)
210-4.4 本分板之文章只會保留 365 天,逾期的文章會不定期由板務人員刪除。會員的文章發表數量將不受影響。(由 2013 年第 32 號修訂)
210-4.5〈論壇通用規則〉第 9.1 條適用於本分板的回覆期限為 14 天,超過 14 天沒有新回覆之文章將會被自動鎖上,如有個別需要請與板務人員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