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日期:2011 年 9 月 7 日
處分資料:
文章:http://www.hkbf.org/viewtopic.php?p=2172217#p2172217、http://www.hkbf.org/viewtopic.php?p=2172221#p2172221、http://www.hkbf.org/viewtopic.php?p=2172329#p2172329
日期:2011 年 9 月 4 日
原因:《 論壇通用規則 》4.4、《 論壇通用規則 》13.1、《 論壇通用規則 》14.6
人員:中環(香港鐵路站)總站. (#3449)
額度:凍結戶口(75 天)(http://www.hkbf.org/viewtopic.php?t=444619)
申訴理據:
致板方 / 上訴委員會 :
現正我就上訴提出申請 , 希望板方 / 上訴委員會接納上訴的申請 , 且發揮貴壇秉公辨理的精神 , 細心閱讀上訴的理據 , 且公平公正地不把此上訴書以外範圍的評論 , 帖子 , 意見 , 個人恩怨等等 , 視作上訴是否得直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 . 謝謝板方 / 上訴委員會的大公無私 , 以及花時間細閱以下的上訴理據 , 上訴理據如下 :
1. About “ 論壇通用規則 ”4.4
我們不同意讚好之評論 " 抄抄抄 , 淨係識抄 " 阻止板友 andylee0131 在本壇發表信息之說法 . " 抄抄抄 , 淨係識抄 " 從字面上解釋 , 即表示該位板友所出的文只從從別處複製而來 ; 而我們發表此評論的出發點為我們不喜歡 以及 不欣賞這種行為 , 完全沒有意圖阻止板友andylee0131 幫忙轉貼消息給廣大 bf 板友的企圖及想法 . 由於我們不存在阻止 andylee0131 發出文章的意圖 , 所以處分自然變得不恰當 .至於我們讚好所附的評論是否令 andylee0131 感到被別人阻止發文 , 這是屬於板友 andylee0131 的想法問題 , 不是我們的責任 ; 而且在我們評論後的數天 , andylee0131 繼續為 BF 的板友們通報車務消息 , 由此可見 , andylee0131 板友根本沒有受到這些評論的影響及阻止而不發文 . 在我們沒有意圖阻止 andylee0131 發佈消息 , 以及連 andylee0131 板友也不視我們的評論是阻止行為的情況下 , 我們墾請板方取消我們在“ 論壇通用規則 ”4.4 中的指控 , 以及全數的處分.
2. About “ 論壇通用規則 ”14.6
我們不同意讚好之評論 " 抄抄抄 , 淨係識抄 " 是 “ 沒有合理理據的批評、不禮貌之評論、言語上之為難或發出帶有歧視性質之信息 ”的說法. 我們從板友 andylee0131 的文章所見見轉自 HKBUS2007.NET , 即“轉載”自 HKBUS2007.NET . 由於 “轉載”是書面語 , 論壇上用口語又比較普及 , 在口語化的說法來說 ; 而且和“轉載”意思相近的詞彙是 “抄”. 基於“抄”只是“轉載”的口語化版本 , 所以“抄” 和“轉載”只是口語化以及書面語版本的不同 ; 意思相若 , 所以 “抄”不是一種不禮貌之評論 / 言語上之為難或發出帶有歧視性質之信息 . 在這個情況之下 , 我們墾請板方取消我們在“ 論壇通用規則 ”4.4 中的指控 , 以及全數的處分.
3. About “ 論壇通用規則 ”13.1
我們於解釋文當中 , 轉載在劍橋大學網上英文字典 (Cambridge Online Dictionary )的英文詞彙 “Copy”的解釋 , 用作回答板主對我們的查詢. 由於板友也是人 , 人不是完美的生物 , 是會犯錯的 ; 而我們解釋的時候不小心犯下錯誤 , 忘記了註明出自 Cambridge Online Dictionary .由於板主給予我們四十八小時的解釋時間 , 我們認為時間充足 , 不需急於一時作補充 , 於是我們打算在容後時間 ( 總之在 48 小時限期完結前 ) 再補充出處 . 但是我們打算補充出處的時間 , 我們卻發現了用作解釋的文章鎖上了. 我們百思不得其解 , BF 沒有限制會員解釋的機會, 我們都認為可以再作補充 , 但是解釋文卻鎖上了 , 於是我們不能打出 用作註明是出自 Cambridge Online Dictionary 的字眼 . 我們知道BF 的板主們都大公無私 , 秉公辨理 , 我們以其他方法來通知板主我們是轉自Cambridge Online Dictionary 的受理機會是等於零 . 我們不是不想打出轉載的字眼 , 但是我們沒機會打 ; 而且 BF 的制度沒有限制解釋文不可補充 , 但是我們沒有機會修正 , 於是默認了我們是做 “剽竊行為”. 因此 , 我們強烈希望板方理解 , 以及墾請板方取消我們 “剽竊行為”的指控 , 和全數的處分 , 以還我們一個公道 !
最後 , 我再一次墾請貴壇板方/ 上訴委員會發揮秉公辨理的精神 , 公正地處理我的上訴申請 , 不把私人恩怨牽涉其中 , 謝謝.
貴壇會員
#16847 jimmycheng123 敬上
有關板務人員就本案的回覆:
就有關上訴內容,本人謹作以下答覆:
- 對讚好評論處分的立場
壇主已在通告 11/055 中解釋,指讚好附加評論受各條論壇通用規則管制。下列回應將以此為基礎。- 論壇通用規則第 4.4 條
第 4.4 條禁止會員以任何方式妨礙他人正常發文,以保障會員在論壇上言論自由不受其他會員故意、惡意的侵犯。會員 andylee0131 的該兩篇文章是轉載得來,但已經交代來源,符合第 13.1 條要求,亦因在 221 區張貼而受第 13.2 條豁免。因此,該兩篇文章並無違反任何論壇通用規則或附加板規條文。
判別信息是否違反第 4.4 條的時候,板務人員應考慮一個合理的讀者在收到這些針對他發出的信息時,是否認為其是企圖妨礙他繼續發表文章。信息是否真實導致接收者停止發文,或是接收者的主觀感受不是考慮之列。
然而,當本案中其他涉案會員透過讚好信息,指責會員「抄抄抄,淨係識抄」,以一個貶抑的意味施壓。當中各會員更以「拉隊」方式,以同一信息向同一會員作出讚好,本人認為這是一個透過聯群結隊方式進行網絡欺凌的例子,意圖給予壓力會員 andylee0131 ,阻止他繼續以相同方式張貼文章,符合了第 4.4 條的定義。- 論壇通用規則第 14.6 條
該批會員在不必要的情況下,作出批評,指責他人抄襲文章。本人不同意「抄」跟「轉載」是同一意義的詞語,不過即使一樣,「淨係識」亦構成了不合理批評的元素,意指他人只是懂得「抄襲/轉載」。- 論壇通用規則第 13.1 條
板務解釋文章一般工作是每當會員回覆時,由板務人員盡速鎖上,以免會員刪除或影響相關調查證據。板務文稿用字「請於本信息發出後 48 小時內回覆」,並無明示或暗示會員可以在解釋過後,在時限屆滿前再度補充資訊。因此,在時限屆滿前會員有當然權利(as of right)發出回覆,但此權利在他作出回覆後已經完成使用。
另外,上訴會員所指的「於是我們打算在容後時間(總之在 48 小時限期完結前)再補充出處」的說法純屬推測,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因此,本人不認為這是一個合理的上訴理由。- 結語
本人認為這案是一單十分令人氣憤的網絡欺凌案件,有一群會員藉着打壓他人使用正當權利在 221 區張貼文章,從而壟斷該區的消息發佈業務。在這個情況下,本壇必須予以嚴厲打擊,捍衛其他會員合法地張貼文章的自由;而有關會員在回覆時只給予一式一樣的答案,更加深了故意搗亂的印象。
在處理本案時,本人及原來跟進的板主諮詢過其他板務人員,取得共識後才發出處分文件,因此,本人不認為在程序上有失當之處,而實質處分計算亦無偏私或針對之處。
壇主根據2011 年 55 號成立「特別上訴及仲裁委員會」處理本案。
委員就下列問題表決,1 輪表決共收到 7 票,表決結果以底綫顯示:
- 會員集體於讚好的附加評論中以「抄抄抄 , 淨係識抄」評論他人的文章,是否具有阻止他人發表此等文章的意圖?
5 是;2 否 - 倘若會員僅有阻止他人合法地發表文章的意圖或行為,或僅以言論阻止他人合法地發表文章,在實際上並沒有剝削他人合法地發表文章的權限,那麼該等行為或言論是否屬於違反《 論壇通用規則 》第 4.4 條?
6 是;1 否 - 中環(香港鐵路站)總站. (#3449) 就有關文章按《 論壇通用規則 》第 4.4 條作出處分,是否合理?
5 是;2 否 - 如 Q.3 答案為「是」,那麼 中環(香港鐵路站)總站. (#3449) 就有關文章按《 論壇通用規則 》第 4.4 條所判予的凍結日數是否合理?
5 是;2 無須投票(Q.2 為「否」) - 如 Q.4 答案為「否」,那麼請提供恰當的凍結日數建議。
7 無須投票(Q.2 為「否」或 Q.3 為「是」) - 會員集體於讚好的附加評論中以「淨係識抄」評論他人的文章,是否屬於不合理的指摘?
7 是 - 會員集體作出相同評論,是否屬於言語上的為難?
5 是;2 否 - 中環(香港鐵路站)總站. (#3449) 就有關文章按《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4.6 條作出處分,是否合理?
5 是;2 否 - 如 Q.8 答案為「是」,那麼 中環(香港鐵路站)總站. (#3449) 就有關文章按《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4.6 條所判予的凍結日數是否合理?
5 是;2 無須投票(Q.8 為「否」) - 如 Q.9 答案為「否」,那麼請提供恰當的凍結日數建議。
7 無須投票(Q.8 為「否」或 Q.9 為「是」) - 就這次的板務解釋請求而言,jimmycheng123 (#16847) 是否可以在板務人員所設定的時限內,無限次提交補充或修改資料?
3 是;4 否 - 如 Q.11 答案為「否」,那麼請提供恰當的限制次數。
1 [0 次];2 [2 次];1 棄權;3 無須表決(Q.11 為「是」) - 就一般文章而言,板務人員是否可以容許會員後補「引用來源」?
5 是;2 否 - 如 Q.13 答案為「是」,那麼請提供恰當的後補時限。
1 [12 小時];1 [不多於 24 小時];1 [48 小時];2 棄權;2 無須表決(Q.13 為「否」) - 中環(香港鐵路站)總站. (#3449) 就有關文章按《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3.1 條作出處分,是否合理?
3 是;4 否 - 如 Q.15 答案為「是」,那麼 中環(香港鐵路站)總站. (#3449) 就有關文章按《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3.1 條所判予的凍結日數是否合理?
3 是;4 無須投票(Q.15 為「否」) - 如 Q.16 答案為「否」,那麼請提供恰當的凍結日數建議。
7 無須投票(Q.15 為「否」或 Q.16 為「是」)
- 上訴人就《 論壇通用規則 》第 4.4 條及《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4.6 條所作的上訴失敗;
- 有關該規則《 論壇通用規則 》第 4.4 條及《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4.6 條的處分維持原判;
- 上訴人就《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3.1 條所作的上訴成功;
- 有關該規則《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3.1 條的處分撤銷。
- 有委員表示,會員個別的評論並未必會構成阻止他人回應,然而當多名會員同時有組織地發出惡意的批評,可被視作對事主作出阻嚇及網絡欺凌;亦有委員認為,此類指責偏向人身攻擊,多於阻止其他人。
- 就第 11 及 12 條而言,有委員認為每一次的修改都要作紀錄。除非板務人員提出跟進問題,否則第二次發言應只作少量補充之用,不應為補修補原文遺留的文字和來源,但原則上會員應在首次發言前確保所有解釋準確無誤及完整發表。
- 就第 13 條而言,有委員認為應由板主按實際情況決定,對板友作出提醒或直接處分,或給予不多於 24 小時的解釋期限;亦有委員認為版務人員訂明回覆期內無限次無限量修改文章,因此不存在後補時限問題。
- 有委員認為,《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3.1 條是以版務人員看到文章為時點作出處分。
- 有委員認為,壇方於審判時未能確切給予訂明的有效時限予會員作出解釋,而事前壇方亦未有公開表明有關任何調查或解釋文章的處理原則,屬於行政失當。有關失誤的利益,應當歸予板友。委員建議壇方盡快修補漏洞,以免板友權利再受影響。唯此並不代表有關會員的行為恰當及符合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