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日期:2011 年 12 月 20 日
處分資料:
文章:http://www.hkbf.org/viewtopic.php?p=2214797#p2214797、http://www.hkbf.org/viewtopic.php?p=2215008#p2215008
日期:2011 年 12 月 20 日
原因:《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4.6 條
人員:中環(香港鐵路站)總站. (#3449)
額度:凍結戶口(40 天)(http://www.hkbf.org/viewtopic.php?t=462066)
申訴理據:
致 上訴及仲裁委員會:
本人決定就戶口 #12570 龍 凍結處分提出上訴。
理據一:
版方引用前壇主 彩 於 2004 年時對「會員群組」制度的理念,至今已過七年時間,而且隨「會員群組」制度改變及重新登記編為「8」字頭為首的版面時已有不同。故不應把七年前原意與如今實行情況相比。而「小圈子」問題上,版方亦未有就此衍生的問題作出改善及提出可行性的解決辦法,令問題持續。
理據二:
版方在點算會員群組續期「反對」時,未有就版友意見提出反對理由,更無視及並無點算本人於回覆 p#2215019 提出之反對。版方指『板方不同意所謂「過橋抽板」甚至是「利用非群組會員來成功續期」的言論 』 明顯於發出要求本人提供資訊 p#2215850 版務文章時早有預設立場,以及該處分理據根本並無考慮本人所提供的資訊。本人已向版方提供大量資訊,有關本人言論之根據,唯「不合理地攻擊所有根據社團條例註冊的社團」一句拒絕本人之說法,明顯有預設立場之嫌。
以及處分理由已於版務文章解釋得十分清楚,有足夠理由支持本人言論,唯版方一句「深表遺憾」拒絕接納解釋。本人強烈質疑版方錯誤處理版務文章。
理據三:
版方明顯有偏幫部份會員,本人於 p#2214797 「對號入座」一詞以及下方內容並不見刻意針對該續期群組,而是提出本人對《社團條例》、《公安條例》的了解及立法背景,期後亦有於版務文章再次解釋得十分清楚。「係咪要用法律追究追究我架?好擔心啵」一句用意回應有版友「保留一切法律追究權利」一語。明顯地 p#2214797 以中立角度指出法例背景,並非針對任何一方。如果抽水都視作針對的話,相信 p#2217271 內「雖 則 C 車 x 無 人 教 仔 係 好 驚 嚇 嘅 事」一句話已對港鐵公司構成針對。
理據四:
何以見得 p#2215008 是針對?版友 TSANG 於 p#2214990 針對本人 p#2214797 回應「呀師兄,等我仲以為你咁高手...等你D朋友出手,點知最後都係要出水去搞返」本人於 p#2215008 詢問版友何以見得我與(甚至是聯同)其他朋友、版友「出手」,不獲回應,為方版方選擇性處分不向版友 TSANG 就版規 14.6 作出處分?本人有就該回應作出檢舉,唯在昨夜本人戶口遭凍結時,收到電郵指有關檢舉已經被版主或管理員刪除。本人質疑是次處分除選擇性處分外,另有私下幫部份會員脫罪、執法不公之嫌。
本人有合理懷疑板務人員在處理本人處分個案時有所偏頗,現要求上訴及仲裁委員會重新處理本人凍結處分。
#12570 龍
有關板務人員就本案的回覆:
致 上訴及仲裁委員會主席:
就主席發出的查詢,現有以下答覆:
本案由於牽涉的事實問題(Questions of the Facts)及規例問題(Questions of the Law)較為複雜,因此商議過程由各板務人員就涉案文章及事件的背景、用意、用詞及影響作出討論,達致聯合裁決,並經助理壇主草擬、核正及批核後發出。
在本案所涉及的上述理據中,本人不同意上訴人所提出的理據,並認為有關理據並非基於事實作出。
以下將逐一回應有關上訴理據及相關政策背景資料。
理據一:
上訴人指板方引用「會員群組」制度的理念資料,並認為制度與現時不一樣。本人認為有關說法並不屬實。「會員群組」即使在前壇主 彩 離開其壇主職位起,從未作任何根本性的變更:《新增會員群組》,2004 年 9 月,由前壇主 AP97 頒布 :現在若要申請成為香港巴士論壇(下稱HKBF)的會員群組
必須同意以下會員群組附加守則
以及會員人數達到十人以上
HKBF會員群組附加守則
1.會員群組乃HKBF的一部份,HKBF有權管理該板事務,但我們原則上不會介入該板事務;
...
2007 年壇主 OriYuen.1802 頒布新的會員群組使用辦法,惟影響只在如何處理「會員群組」收取費用(指虛擬論壇貨幣)。
在 2008 年,壇主 OriYuen.1802 頒布《香港巴士論壇》會員群組附加規則 3.1,引入全新的評分方法,採納群組組員及非群組組員對群組申請及續期的意見,以協助板方決定是否適合繼續提供服務予該等群組。
在 2010 年,板方頒布《論壇宣告及規則 6.1》及其後附加修訂(2010 年第 77 號)將上述附加規則收納到《論壇宣告及規則 6.1》中,並調整評分方法。
其後並未對會員群組管理辦法再作任何修訂。
從上所見,本壇從未亦沒有在如何管理會員群組的準則、方針及政策上作任何原則上的改變,亦從未干預會員群組有關招收組員及日常管理的事宜。我們一直只調整群組申請或續期的支持準則,以配合會員群組的需求。上訴人作為其中一個會員群組的組長,理應十分清楚有關事宜。
如果上訴人(雖然板齡不足七年)認為期間七年的「轉變」令有關陳述不再適用,那麼上訴人所稱有關國民黨與黑社會在四五十年代的關係至今亦不應該適用,至少不少黑社會社團的業務在幾十年來亦已有根本性的改變,而社團條例亦不再以管理黑社會社團為目的,因為透過有限公司獲取營利已成為不少社團的大趨勢。
理據二:
由於點算回覆時,本人只考慮了會員第一次回應的內容,而在 p#2214797 上訴人指出不作表態;其後於 p#2215019 的反對未被點算,實屬手民之誤。惟本人已於 p#2219572 指出,有關反對因理據不足而予以駁回,因此並不影響任何評分計算工作。
另外,有關預設立場的指控毫無事實根據。在考慮被處分的文章及解釋文章時,板務人員重申要求上訴人證明有關群組「呃」取會員的支持,利用作續期用途,惟上訴人僅重複指出「上一年回文支持的非群組組員不是全部被全部收取作組員」及所謂「誤導式學生會政綱」理論,但在處分理據中,本人已清楚列明,有關因由並不合理,而有關群組並沒有作任何事情去誤導或誘使會員發出支持,本人絕不認同有關學生會的比喻相關及成立,而「利用」或「呃」兩詞亦未有足夠證據支持。
有關註冊社團及黑社會關係的言論,本人認為上訴人的解釋屬個人揣測,而且冀望以偏概全,將所有透過社團條例註冊的社團納入「與社團條例立法背景(黑社會社團)相關的組織」。板務人員經討論後一致認為上訴人有意在該主題中作出影射,透過有關言論,指稱有關群組與黑社會有關。
理據三:
本人絕不認同有關文章並非影射。在閱讀文章用意時,板務人員一直採取「合理讀者」(reasonable reader)的角度閱讀文章的整體。該準則是類比自有關誹謗(libel)的案例中,一些關於某人的失實言論被合理讀者聽取後,是否令該人在該讀者心目中的名譽受影響。在主題中,有關群組清楚指出其組織為註冊社團,而其後有會員在文章中指稱「註冊社團即合法化的黑社會」,對於合理讀者而言,是十分清楚的影射,針對着有關群組,令讀者認為「註冊社團都是有黑社會背景」及「有關群組有黑社會背景」。單純在文章中加入「請勿對號入座」一類字眼,只屬自欺欺人、故意視而不見(Wilfully turning a blind eye on the matter)的行為,並不能為發表影射言論帶來一個藉口,為其推卸責任。
理據四:
板方就 p#2214990 收到兩次檢舉。
第一次檢舉由上訴人發出,指該文章違反第 14.6 條。經審視後,板務人員認為該文章並無違反第 14.6 條,原因為有關會員並無對上訴人或其他人士作出符合第 14.6 條所指任何子元素的信息。
第二次檢舉(檢舉者身份須保密)為有關該文章懷疑違反《論壇通用規則》第 12.3 條的檢舉,經檢視後並不認同該文章有發出失實的消息,原因為該文章並無發放任何消息(News,留意該條與第 12 部其他採用「信息 Information」一詞條文的差異)。
兩次的檢舉結案均有其考慮理據,因此並不存在偏頗問題。而且,據 p#2215020 的板務文章指出,任何會員(除非交待是否支持續期申請)再繼續回文辯論,則作離題論,並會判【警告】或以上處分,而有關通告亦予以確切執行,未有任何偏頗、遺漏。本人認為若只抽選(Cherrypick)對其「有利」理據,無視板務人員公正處理其他文章的手法,乃屬以偏概全、有既定立場之舉。
如上所述,本人認為上訴人所作上訴理據並不充分,應予以駁回。另外,本人認為上訴人對有關群組作出完全失實的指控,而由於指控的內容涉及影射有關群組為非法組織,事態嚴重,本人希望上訴及仲裁委員會能對此作出嚴正譴責,並要求上訴人對有關群組作公開道歉。
香港巴士論壇 助理壇主
中環(香港鐵路站)總站.
委員就下列問題表決,1 輪表決共收到 6 票,表決結果以底綫顯示:
- 龍 (#12570)認為「前壇主 彩 於 2004 年時對『會員群組』制度的理念」已屬過時。此一觀點是否合乎事實?
4 是;2 否 - 中環(香港鐵路站)總站. (#3449)曾於凍結戶口公告及對本案之回應中闡釋過「會員群組」制度的理念。有關闡釋是否合理和合乎事實?
6 是
- 龍 (#12570)認為「板方不同意所謂『過橋抽板』甚至是『利用非群組會員來成功續期」的言論 』乃顯示板方在發出解釋請求時早有預設立場。此一陳述是否合乎事實?
6 否 - 中環(香港鐵路站)總站. (#3449)在作出凍結戶口處分時,有否忽略龍 (#12570)於上述解釋文章所作出的解釋?
1 是;5 否
龍 (#12570)在 p#2214797 交代了《社團條例》的背景。 - 有關言論是否屬實?
6 是 - 若 Q.5 為「是」,有關言論是否合時?
6 是 - 若 Q.5 或 Q.6「否」,有關觀點是否對所有按《社團條例》註冊的社團構成「不合理評論」?
6 無需投票 - 若 Q.5 或 Q.6「否」,有關觀點是否對 MOC‧MAON Association 構成「不合理評論」?
6 無需投票
- 龍 (#12570)在 p#2215008 指出 MOC‧MAON Association「呃人支持去續會」,此一評論是否有合理理據支持?
6 否
中環(香港鐵路站)總站. (#3449)就 p#2214797 按《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4.6 條作出處分。 - 此一處分是否合理?
6 否 - 如 Q.10 為「是」,此一處分的額度是否合理?
6 無需投票 - 如 Q.11 為「否」,請建議合適的凍結日數。
6 無需投票
中環(香港鐵路站)總站. (#3449)就 p#2215008 按《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4.6 條作出處分。 - 此一處分是否合理?
6 是 - 如 Q.13 為「是」,此一處分的額度是否合理?
6 是 - 如 Q.14 為「否」,請建議合適的凍結日數。
6 無需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