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及仲裁委員會已完成處理編號 A055 的上訴申請,詳情如下:
1. 案件資料
上訴會員:victorwong888 (#26502)
上訴日期:2013 年 1 月 6 日
受理日期:2013 年 1 月 13 日
表決日期:2013 年 1 月 21 日 (+1日)
結案日期:2013 年 1 月 28 日 (+1日)
處分資料:
文章:http://www.hkbf.org/p2428891.htm#p2428891,http://www.hkbf.org/p2429760.htm#p2429760
日期:2013 年 1 月 1 日
原因:《 論壇通用規則 》第 8.4 條
人員:HN8597 (#3806)
額度:警告(W2659)
申訴理據:
處分、上訴及投訴板務人員 :致 上訴委員會 :
被處分文章的文章連結:
t527806.htm
t528048.htm
理由:不得發表可行性極低的回應或建議
所謂可行性極低的建議 ,只是部分版友提出,製造輿論,並且被我一一反駁。
例如我建議取消59A綫,板友認爲“59A如果不到kln,會引發第二個問題~ 下繁59x經常在ssp/lck前就頂閘;再加上有一些放工客不介意坐多10~15分鐘而有位坐;再者晚上10/11時許59x偶爾/經常突然等極都沒有車,再這兩種情況下,59A能發揮一定程度的清客作用~ ”
但是我已經做出有效的回應“當63X變成旺角特快,59X、58X等綫在旺角上車乘客減少,59X大把位坐,59A也沒有在九龍存在的必要”
至於轉車安排,我也以天水圍綫路作例子“以我的觀察,在油麻地往天水圍方向的車站,來了空車69X及接近頂閘的269B,隊中20個乘客不上69X,全部迫上269B,希望一班有位坐+可以訓出去的車,只是你一廂情願。
天水圍的乘客表現出,乘客是希望快點到達目的地”來回應一些空泛但是沒有實際理由的批評,例如某網友的"一大堆擾民建議"
版主應該以建議情況衡量什麽是可行性極低,而不是一面倒偏聼版友説法。
其他内容請大家相信閲讀我的建議内容。
在此請版方調查斑竹的警告理由是否合理或處分是否過重,謝。
by victorwong888
有關板務人員就本案的回覆:
HN8597 :63X變成旺角特快都唔會令搭58X/59X旺角客走去搭63X轉返58X/59X返屯門,一程車有得坐住又唔洗上上落落兼"等多一次車"...
旺角上車乘客減少,59X大把位坐,59A也沒有在九龍存在的必要係唔成立...
佢用天水圍綫路作例子又係錯,"在油麻地往天水圍方向的車站,來了空車69X及接近頂閘的269B,隊中20個乘客不上69X,全部迫上269B"
大家都係去天水圍唔洗轉車,點可以同63X轉58X/59X比較?
仲有63X總站不變係用3AV,3AD作掛牌車...
仲有佢係36版有3個POST 都係犯8.4,所以我先出警告...
2. 表決結果
委員已就下列問題表決,首輪表決共收到 4 票 (投票率 66.67% ) ,因此投票有效。表決結果以底綫顯示:
HN8597 (#3806) 就 p#2428891, p#2429760 就 《 論壇通用規則 》第 8.4 條 - 不得發表可行性極低的回應或建議 作出處分。
- 該處分是否合理?
是/合理:4票委員意見 :- 兩者處分均合理
- 無可否認上訴人提出的建議少部分具有可行性及有討論價值,但大部分內容,例如新巴及城巴開辦一系列原本專利區域以外路線,是可行性極低,兩篇文章合共發出一個警告亦算合理
否/不合理:0票
- 如 Q.1 為「是」,處分的額度是否合理?
是/合理:3票
否/不合理:1票 - 如 Q.2 為「否」,請建議合適的處分額度(即處分級別及凍結日數,如適用;注意本委員會不可通過任何加刑動議)。 注意:1票
不適用 (第2題為「是」):3票
委員對有關處分的意見:
(各項意見由主席修飾及整合)
- 有委員認為九巴在屯門已營運相當多的路線,新巴及城巴能在屯門開設下列路線的可行性不高752(三聖<>經南昌到九龍站),已有其他路線可以做到
88S(兆康<>馬鞍山(經青衣南)),屯門往返馬鞍山有何大需求?
760X(大興<>經荃灣、美孚,不停黃大仙直達觀塘,將軍澳),由大興前往將軍澳竟然收17元,可行性多大? - 委員認為有關會員可能未清楚了解客量分佈或客源等問題而發表相關建議,如在內所提及的各現有巴士線亦都各有不同的需求,故建議有關會員在發表路線建議前應先考慮需求,以評估有關路線建議是否可行。
- 有委員認為建議中固有不合理成份,唯根據紀錄此為初犯,加上非整篇文章均屬可行性低建議,故應以注意處分取代警告
因此作出以下判決:
大部份委員均認為該兩篇文章中所建議路線的可行性極低,亦有委員應為部份建議(如66線改動) 仍有討論空間,並非全部內容不合理。綜合表決投票及委員意見,現宣佈:
- 上訴人就該文章違反該規則所作的上訴 成功 / 失敗,有關該文章違反該規則的處分 改為注意 / 維持原判。
3. 委員其他意見:
(沒有)
本會接獲本案上訴時因正處於換屆期間,而本屆委員會在1月13日才正式開始運作,故未能即時處理有關上訴,本人謹此致歉。
第六屆上訴及仲裁委員會主席
HB (#11923)
2013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