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版權條例》(第 528 章)第 2 條,版權及版權作品之定義為:
(1) 版權是按照本部而存在於下列類別的作品的產權─
(a) 原創的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或藝術作品;
(b) 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及
(c) 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
(2) 在本部中,“版權作品”(copyright work) 指有版權存在的該等類別作品中的任何作品。
(3) 除非本部中關於享有版權保護所須具備的資格的規定均已獲符合(參閱第177條及該條所提述的條文),否則版權並不存在於任何作品。
[比照 1988 c. 48 s. 1 U.K.]
只有符合第 2(2) 條及 2(3) 條的作品才擁有版權。第 4 至第 10 條分別定義第 2(1) 條內之各詞語。從 MM2 路綫 或 線上活動遊戲(如:遊河方式)之本質,我們看不到有任何理由它會符合上述任何一個定義,因此,版權在該「作品」中並不存在。
(根據第 4(1)(c) 條任何為電腦程式而備的預備設計材料均屬文學作品,因此 MM2 檔案理應受《版權條例》保護)
由於 MM2 線上活動之遊戲玩法(包括遊戲定線、遊河玩法等等)都不受到版權條例保障,因此版務人員亦將不會對有關投訴作出任何跟進。同時,如會員將有關爭論帶至論壇,版務人員或會考慮以壇規第 8.3.6 條鎖定有關主題,並向會員作出處分:
論壇宣告及規則 #5.1 :8.3、文章需保持內容不過時及應被善用,因此不得:
8.3.6.除有關本壇會員之間的金錢交易外,將私人恩怨帶到討論區上
希望會員明白,版務人員並沒有很充裕的時間為各位處理紛爭。因此如會員對其他會員抄襲遊戲方法而有所不滿,請私下解決而不要將它帶到公開版面,亦不要事事找版務人員和解,期望各位諒解。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六日
通告張貼至:二零零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