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2013 年 8 月 4 日第 1 章、釋義(註:〈宣告及規則〉第 1 章亦適用於本文件)討論 ( 第 3 章 ):在現有知識上對於討論對象中的潛在或已知問題作出討論
(由 2013 年第 30 號修訂)公交 ( 第 3 章 ):所有供公眾人士使用之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於合法或非法巴士、鐵路、小巴、渡輪、電車及的士
局部地區 ( 第 3 章 ):香港十八區任何一區整區或區內部分範圍
建議 ( 第 3 章 ):焦點問題的相關改善策略建議(有關建議無需完整,只需將焦點指出,針對改善),相關建議應能容納各方討論利弊
合理 ( 第 4 章 ):符合現實情況
證據 ( 第 4 章 ):以觀察或記錄所得的數據
可能性不大 ( 第 4 章 ):相當於
〈宣告及規則〉內之「可能性極低」
開玩笑式 ( 第 4 章 ):不符合現實情況所需
需求 ( 第 4 章 ):乘客之需要
無故 ( 第 4 章 ):原因並不充分
路面限額 ( 第 4 章 ):假設繁忙路段已不能有限額開辦路線(詳見附件)
理據 ( 第 4 章 ):有證據所支持
第 2 章、文件適用性本文件由 2010 年 5 月 23 日凌晨零時正開始生效。各條修訂生效時間如下:
會員於本分板發表的文章,必須符合
〈宣告及規則〉及本文件之規定。
第 3 章、分板用途- 本分板可建議範圍:
- 就現時局部地區公交服務之定線及營運作出討論
- 就個別公交路線(包括即將開辦之路線)作出討論
- 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運輸署及 / 或其他相關部門之公交政策作出討論
- 就上述討論範圍提出建議或對策
- 本分板將每月選出一主題作焦點討論,有關討論主題將會置頂。會員有權就下月討論主題提出意見,並由板主決定通過。
第 4 章、分板附加規則及指引(規則編號的首 3 位數字為分板編號,板務人員使用《公告範本》時可直接輸入。如會員違反第 4 部的額外注意事項,請直接援引相關的〈論壇通用規則〉作處分。)(註:本章標*條文代表有特定注意事項,詳情請參閱本章第 4 部)第 1 部-文章標題360-1.1 為避免誤會,會員不應使用類似服務改動消息的標題(例如:「46 線改善班次」)
違例者最高處分:每篇違規文章凍結戶口 20 天
第 2 部-文章內容360-2.1 任何相關建議均須附有合理原因
【*4.1】360-2.2 任何主題文章均須附上以下各項資料:
討論之焦點路線 / 區域 / 範圍、
簡介背景資料並引述資料來源(如有)及
個人對於有關討論題目之意見
360-2.3 任何相關建議必須列出以下資料:
涉及路線、
路線改動內容(如改動定線則必須將起迄點及途徑地點列出)及
新訂大約之班次及預計用車數量
360-2.4 相同討論焦點之主題需於同一篇文章內發表或更新
違例者最高處分:每篇違規文章凍結戶口 30 天
第 3 部-時效360-3.1 每位會員每星期(以星期日至六計算)只可以張貼最多兩篇主題文章
違例者最高處分:每篇違規文章凍結戶口 20 天
第 4 部-其他指引(第 4.2 至 4.6 條為額外注意事項)360-4.1 以下原因皆不會被當作「合理原因」:
(a) 無直接路線來往(有足夠證據證明甲地往乙地之需求極高除外);
(b) 純以政府政策作建議的目的;
(c) 善用資源(有合理解釋除外);
(d) 優化交通服務(有合理解釋除外)。
有關規則執行準則如下:
(a) 建議改動多條路線之文章:須
就每條定線概括地解釋改動的理據;
(b) 就單一路線提出多項改動之文章:須
就每項改動闡釋理據;
(c) 其他建議將由板務人員按類似原則處理,若有新提示將透過公告形式頒布。
(由 2012 年第 45 號修訂)360-4.2 會員須遵守
〈論壇通用規則〉第 8.4 條的規定,因此不得張貼可能性不大或開玩笑式之建議,上述所指包括但不限於:
(a) 路線經改動後,定價並不合理
(b) 現有路線供求足夠但無故分拆路線
(c) 已知需求極低之路線建議
(d) 與現有路線重疊之路線建議(如舊路線取消或現有路線需求過高則不在此限)
(e) 缺乏實際用途之路線
(f) 所建議的營運商不可能營運該路線
(g) 無故調整某路線之班次
(h) 無故取消路線
(i) 路面限額不足以允許路線開辦(詳見附件,有解決辦法者例外)
(j) 無故更換用車,除非能証明該路線有確實需要使用該款/ 架車
360-4.3 會員就建議文章作出批評時,必須付有足夠而充分理據,並保持禮貌。違反此規定者,即等同違反
〈論壇通用規則〉第 14.6 條。
360-4.4〈論壇通用規則〉第 9.1 條適用於本分板的回覆期限為 30 天,超過 30 天沒有新回覆之文章將會被自動鎖上,如有個別需要請與板務人員聯絡。
(由 2012 年第 15 號增補)360-4.5 凡以
〈論壇通用規則〉第 8.4 條提出檢舉,必須在檢舉中詳述反對哪項建議,及相關論據。板務人員在獲悉檢舉後,會視乎需要而要求被檢舉者自辯,若認為理據不足,將不予立案。板務人員
不會考慮其他在原主題發表過而沒有在檢舉提及的觀點和論據,因此如
檢舉人需要補充資料,可以在提供資訊請求中一併提出。其他會員在提供資訊請求中發表文章,將被視為離題。
(由 2012 年第 45 號增補,一併載於《個別板規執行指引》)360-4.6 會員就
〈論壇通用規則〉第 12.3 條提出檢舉時,並非要指出推測是否真確,而是要指出會員的推測基礎是否欠缺、不足或與推測結果完全沒有邏輯關係。板務人員在獲悉檢舉後,會視乎需要而要求被檢舉者解釋推測的過程,若認為理據不足,將不予立案。
(由 2012 年第 45 號增補,一併載於《個別板規執行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