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2013 年 8 月 4 日
第 1 章、釋義
(註:〈宣告及規則〉第 1 章亦適用於本文件)
討論 ( 第 3 章 ):在現有知識上對於討論對象中的潛在或已知問題作出討論(由 2013 年第 30 號修訂)
公交 ( 第 3 章 ):所有供公眾人士使用之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於合法或非法巴士、鐵路、小巴、渡輪、電車及的士
局部地區 ( 第 3 章 ):香港十八區任何一區整區或區內部分範圍
建議 ( 第 3 章 ):焦點問題的相關改善策略建議(有關建議無需完整,只需將焦點指出,針對改善),相關建議應能容納各方討論利弊
合理 ( 第 4 章 ):符合現實情況
證據 ( 第 4 章 ):以觀察或記錄所得的數據
可能性不大 ( 第 4 章 ):相當於〈宣告及規則〉內之「可能性極低」
開玩笑式 ( 第 4 章 ):不符合現實情況所需
需求 ( 第 4 章 ):乘客之需要
無故 ( 第 4 章 ):原因並不充分
路面限額 ( 第 4 章 ):假設繁忙路段已不能有限額開辦路線(詳見附件)
理據 ( 第 4 章 ):有證據所支持
第 2 章、文件適用性
本文件由 2010 年 5 月 23 日凌晨零時正開始生效。各條修訂生效時間如下:
- 2012 年第 15 號:2012 年 2 月 18 日
- 2012 年第 44 號:2012 年 6 月 11 日(修定格式)
- 2012 年第 45 號:2012 年 6 月 12 日
- 2013 年第 30 號:2013 年 8 月 11 日凌晨零時正
第 3 章、分板用途
- 本分板可建議範圍:
- 就現時局部地區公交服務之定線及營運作出討論
- 就個別公交路線(包括即將開辦之路線)作出討論
- 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運輸署及 / 或其他相關部門之公交政策作出討論
- 就上述討論範圍提出建議或對策
- 本分板將每月選出一主題作焦點討論,有關討論主題將會置頂。會員有權就下月討論主題提出意見,並由板主決定通過。
(規則編號的首 3 位數字為分板編號,板務人員使用《公告範本》時可直接輸入。如會員違反第 4 部的額外注意事項,請直接援引相關的〈論壇通用規則〉作處分。)
(註:本章標*條文代表有特定注意事項,詳情請參閱本章第 4 部)
第 1 部-文章標題
360-1.1 為避免誤會,會員不應使用類似服務改動消息的標題(例如:「46 線改善班次」)
違例者最高處分:每篇違規文章凍結戶口 20 天
第 2 部-文章內容
360-2.1 任何相關建議均須附有合理原因【*4.1】
360-2.2 任何主題文章均須附上以下各項資料:
討論之焦點路線 / 區域 / 範圍、
簡介背景資料並引述資料來源(如有)及
個人對於有關討論題目之意見
360-2.3 任何相關建議必須列出以下資料:
涉及路線、
路線改動內容(如改動定線則必須將起迄點及途徑地點列出)及
新訂大約之班次及預計用車數量
360-2.4 相同討論焦點之主題需於同一篇文章內發表或更新
違例者最高處分:每篇違規文章凍結戶口 30 天
第 3 部-時效
360-3.1 每位會員每星期(以星期日至六計算)只可以張貼最多兩篇主題文章
違例者最高處分:每篇違規文章凍結戶口 20 天
第 4 部-其他指引
(第 4.2 至 4.6 條為額外注意事項)
360-4.1 以下原因皆不會被當作「合理原因」:
(a) 無直接路線來往(有足夠證據證明甲地往乙地之需求極高除外);
(b) 純以政府政策作建議的目的;
(c) 善用資源(有合理解釋除外);
(d) 優化交通服務(有合理解釋除外)。
有關規則執行準則如下:
(a) 建議改動多條路線之文章:須就每條定線概括地解釋改動的理據;
(b) 就單一路線提出多項改動之文章:須就每項改動闡釋理據;
(c) 其他建議將由板務人員按類似原則處理,若有新提示將透過公告形式頒布。
(由 2012 年第 45 號修訂)
360-4.2 會員須遵守〈論壇通用規則〉第 8.4 條的規定,因此不得張貼可能性不大或開玩笑式之建議,上述所指包括但不限於:
(a) 路線經改動後,定價並不合理
(b) 現有路線供求足夠但無故分拆路線
(c) 已知需求極低之路線建議
(d) 與現有路線重疊之路線建議(如舊路線取消或現有路線需求過高則不在此限)
(e) 缺乏實際用途之路線
(f) 所建議的營運商不可能營運該路線
(g) 無故調整某路線之班次
(h) 無故取消路線
(i) 路面限額不足以允許路線開辦(詳見附件,有解決辦法者例外)
(j) 無故更換用車,除非能証明該路線有確實需要使用該款/ 架車
360-4.3 會員就建議文章作出批評時,必須付有足夠而充分理據,並保持禮貌。違反此規定者,即等同違反〈論壇通用規則〉第 14.6 條。
360-4.4〈論壇通用規則〉第 9.1 條適用於本分板的回覆期限為 30 天,超過 30 天沒有新回覆之文章將會被自動鎖上,如有個別需要請與板務人員聯絡。(由 2012 年第 15 號增補)
360-4.5 凡以〈論壇通用規則〉第 8.4 條提出檢舉,必須在檢舉中詳述反對哪項建議,及相關論據。板務人員在獲悉檢舉後,會視乎需要而要求被檢舉者自辯,若認為理據不足,將不予立案。板務人員不會考慮其他在原主題發表過而沒有在檢舉提及的觀點和論據,因此如檢舉人需要補充資料,可以在提供資訊請求中一併提出。其他會員在提供資訊請求中發表文章,將被視為離題。(由 2012 年第 45 號增補,一併載於《個別板規執行指引》)
360-4.6 會員就〈論壇通用規則〉第 12.3 條提出檢舉時,並非要指出推測是否真確,而是要指出會員的推測基礎是否欠缺、不足或與推測結果完全沒有邏輯關係。板務人員在獲悉檢舉後,會視乎需要而要求被檢舉者解釋推測的過程,若認為理據不足,將不予立案。(由 2012 年第 45 號增補,一併載於《個別板規執行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