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4條 :
複合交通服務即署長於考慮獲得專營權以經營複合交通服務所涵蓋路線的任何部分的專營公司的權益與其他有關事宜後所批准,且乘客中並無任何人是經常或慣常在一日之中旅程作出的時間或大約時間前往旅程的出發地點或途經地點,或該等地點的近處的複合交通服務,而該服務是以公共巴士服務結合另一種或多種公共交通服務,運載乘客由一起點往一目的地的服務(主要為運載乘客往返住宅發展而提供的服務除外),而凡為整個旅程(單程或雙程)支付聯運車費,該車費於並非巴士登車或巴士上支付。
Ref: http://www.td.gov.hk/transport_in_hong_kong/public_transport/buses/non_franchised/brief_description_of_nfb_services_/index_tc.htm#7
睇極都唔明......
其實乜野係複合交通服務呢?
Tha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