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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 問路專區 分板使用指南 #1.0

(t#362603)

板主: [BF] 板務人員


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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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必須將新增或刪減之規則以公告形式發表,若屬修訂,公告須同時列出新舊規則 [範例]
  • 必須在公告及相關分板使用指南第 2 章列明生效時間 [範例]
  • 必須閱讀《 修改分板使用指南指引 》以了解修訂程序及重要事項。

[390] 問路專區 分板使用指南 #1.0

文章<系統戶口> » 1970年1月1日 08:00:00 (p#191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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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2 年 2 月 18 日

第 1 章、釋義

(註:〈宣告及規則〉第 1 章亦適用於本文件)

巴士:載客量超過 16 人的公共汽車,包括香港境內及境外
小型巴士:載客量少於 16 人的公共汽車,包括香港境內及境外
的士:載客量為 4 - 5 人的計程車,包括香港境內及境外
鐵路:以路軌行走的車輛,包括香港境內及境外

第 2 章、文件適用性

本文件由 2010 年 8 月 1 日凌晨零時正根據 2010 年第 55 號開始生效。各條修訂生效時間如下:

會員於本分板發表的文章,必須符合〈宣告及規則〉及本文件之規定。

第 3 章、分板用途

  • 查詢乘車、步行路線或時間
第 4 章、分板附加規則及指引

(規則編號的首 3 位數字為分板編號,板務人員使用《公告範本》時可直接輸入。如會員違反第 3 部的額外注意事項,請直接援引相關的〈論壇通用規則〉作處分。)
(註:本章標*條文代表有特定豁免情況或注意事項,詳情請參閱本章第 3 部)

第 1 部-文章標題
390-1.1 文章標題必須清晰顯示起點目的地
違例者最高處分:每篇違規文章凍結戶口 20 天

第 2 部-文章內容
390-2.1 在非必要的情況下,不得以的士作為建議行程的方法
390-2.2 除發表補充資料外,不得在同一重題內重覆發表其他會員的建議【*3.1】
違例者最高處分:每篇違規文章凍結戶口 30 天

第 3 部-其他指引
(第 3.2 至 3.6 條為額外注意事項)

390-3.1 第 2.2 條於兩者發文時間相差 5 分鐘以內的情況下豁免

390-3.2 除非查詢者有特別要求外,在有其他可行建議的情況下,會員不得提出路線較迂迴同時總票價較高的建議。違反此規定者,即等同違規〈論壇通用規則〉第 8.4 條

390-3.3 建議:查詢者在發表文章時,應包含:
  • 起點(全名)
  • 目的地(全名)
  • 要求(如:平、快、直接、避免乘港鐵、巴士)
  • 使用票種(如:學生個人八達通)
    (如果查詢者沒有寫明所使用票種,請假設他使用一般成人八達通卡乘車)
390-3.4 建議:會員提出建議時,應包含:
  • 路線
  • 上車點
  • 下車點
  • 轉車點(如有需要)
  • 收費
  • 乘車或航程時間
    (板友可提供多於一個選擇,以供參考)
390-3.5 本分板之文章只會保留 31 天,超過 31 天沒有新回覆的文章會由系統自動刪除。會員的文章發表數量將不會受影響。

390-3.6〈論壇通用規則〉第 9.1 條適用於本分板的回覆期限為 7 天,超過 7 天沒有新回覆之文章將會被自動鎖上,如有個別需要請與板務人員聯絡。(由 2012 年第 15 號增補)

圖檔
<系統戶口> (u#3)
系統戶口
 
文章: 465
註冊時間: 1970年1月1日 08:00:00
錢包: 1,780.54 明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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