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第二級,由壇主及助理壇主處理,但上訴結果只顯示三名壇主的意見,請問第四位的意見如何?有否被忽略?
撇除第四名壇主的意見,餘下的三名壇主的意見之中:
- Motorfore 指出可將警告降為【注意】
- 中環(香港鐵路站)總站. 指出理應判處【警告】
- OriYuen.1802 指出應判處【注意】或【警告】
請問為何處分維持原判而非調整為【注意】?謝解答
(t#416777)
由 MBBS(HK) » 2011年4月17日 01:04:36 (p#2090532)
由 GZG50 » 2011年4月17日 09:55:13 (p#2090651)
由 中東呼吸中級呼綜合症 » 2011年4月17日 16:28:41 (p#2090793)
What, then, is the power of the courts? They can only interfere with an act of executive authority if it be shown that the authority has contravened the law. ... It is not to be assumed prima facie that responsible bodies like the local authority in this case will exceed their powers; but the court, whenever it is alleged that the local authority have contravened the law, must not substitute itself for that authority. It is only concerned with seeing whether or not the proposition is made good. When an executive discretion is entrusted by Parliament to a body such as the local authority in this case, what appears to be an exercise of that discretion can only be challenged in the courts in a strictly limited class of case. ... When discretion of this kind is granted the law recognizes certain principles upon which that discretion must be exercised, but within the four corners of those principles the discretion, in my opinion, is an absolute one and cannot be questioned in any court of law. ...
It is true the discretion must be exercised reasonably. Now what does that mean? Lawyers familiar with the phraseology commonly used in relation to exercise of statutory discretions often use the word "unreasonable" in a rather comprehensive sense. It has frequently been used and is frequently used as a general description of the things that must not be done. For instance, a person entrusted with a discretion must, so to speak, direct himself properly in law. He must call his own attention to the matters which he is bound to consider. He must exclude from his consideration matters which are irrelevant to what he has to consider. If he does not obey those rules, he may truly be said, and often is said, to be acting "unreasonably." Similarly, there may be something so absurd that no sensible person could ever dream that it lay within the powers of the authority. ...
[T]he task of the court is not to decide what it thinks is reasonable, but to decide whether what is prima facie within the power of the local authority is a condition which no reasonable authority, acting within the four corners of their jurisdiction, could have decided to impose.
(1)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上訴法庭如認為有以下情況,須判決針對定罪的上訴得直─
(a) 在案件的所有情況下,定罪並不穩妥或並不令人滿意而應予作廢;或 (由1981年第50號第3條修訂)
(b) 因曾就任何法律問題作出錯誤決定的理由,主審法庭的判決應予作廢;或
(c) 在審訊過程中有重大的不當之處,
而在任何其他情況下,上訴法庭須駁回上訴:
但如上訴法庭認為實際上並無司法不公,則即使上訴法庭認為就上訴中所提出的論點或會作出對上訴人有利的決定,上訴法庭仍可駁回上訴。
由 瘋波裡的大班 » 2011年4月17日 18:57:49 (p#2090870)
由 中東呼吸中級呼綜合症 » 2011年4月17日 19:05:15 (p#2090874)
由 因管理不善而…的新巴 » 2011年4月17日 20:03:32 (p#2090922)
講真警告有什麼大不了瘋波裡的大班 :各位:
很意外, 竟然有素未謀面, 也素未談話過(印象中)的會員為本人被「警告」一事開文質詢版務人員, 先在此答謝你對本人的關心. 其實, 在上訴失敗之後, 本人已私下電郵版務多次要求覆核, 但版務已拒絕本人有關請求. 其實, 本人曾經有打算將我們的對話公開, 讓大家評評道理, 但想深一層, 又如何? 根本改變不到事實, 再者, 多一樣話柄給其他人「入位」, 本人不想事情愈弄愈大, 畢竟, 版務就是版務, 即使有多嚴謹的版規也好, 正所謂規是死的, 人是生的, 人要作出何等判決, 就是最後決定, 即使白紙黑字也好, 原來對方是可以有另一套解讀方法, 人家要怎判, 總會有其自圓其說的因由.
正所謂東家不打打西家, 不上這裡又不會令本人立即氣絕身亡, 傾家蕩產, 有甚麼大不了? 討論區一個罷了 又不是觸犯法律, 所以, 本人對於今次這個判決, 感到非常失望, 本人一直對本版有嚴謹的版規, 公平公正的執法制度的欣賞, 經已感到蕩然無存, 經本人與版務多番交涉之後, 有關方面仍無意更改判決為「注意」, 因此本人遂最後作出一個非常沉痛的決定, 就是要求版主撤消本人會員資格, 本人從此不會再在此留言, 也會大幅減少瀏覽的次數!
最後, 本人借此機會感謝所有版友一直以來對本人的包容, 能夠在此認識大家和交流, 實屬本人榮幸, 當然, 有時詞鋒銳利, 立場鮮明, 實會有得罪某些版友, 如有版友因本人曾經得罪過, 本人在此深表歉意!! 多謝曾經提點過本人的版友, 從中小弟鑊益良多, 銘記於心, 本人不會忘記曾經在此和大家交手的快樂時光, 敬希各位版友好好保重!! 讀書的, 學業進步, 就業的, 工作順利, 做生意的, 生意興隆, 談戀愛的, 蜜運成功, 賣模型的, 質素更上一層樓, 售價就不必...唯望本人能在其他討論區再與各位閒話家常, 共同分享巴士, 唯本人的電郵數年來一直不能成功登記友版成為會員, 唯有繼續令覓樂土吧...本人就此擱筆, 後會有期...
瘋波裡的大班敬上
由 瘋波裡的大班 » 2011年4月17日 20:12:58 (p#2090933)
Rinkai Suica. :講真警告有什麼大不了
估唔到原來有人輸打贏要,原來入得AAB就一定可以減處分
又要玩遊戲輸左又要話人唔公平。
同志一路好走啊
由 平行劉斐濟台 » 2011年4月17日 20:16:23 (p#2090938)
瘋波裡的大班 :Rinkai Suica. :講真警告有什麼大不了
估唔到原來有人輸打贏要,原來入得AAB就一定可以減處分
又要玩遊戲輸左又要話人唔公平。
同志一路好走啊
不是警告大不大不了的問題, 問題就是如果判決有問題, 「注意」也是一個問題!!!
我並不是話「入得abb就一定可以減處分」, 判決令人信服, 絕對接受, 現在就係出問題, 閣下根本不知事前始末, 不宜莾下定論
由 瘋波裡的大班 » 2011年4月17日 20:24:16 (p#2090945)
けいーせいーのパンダ :瘋波裡的大班 :Rinkai Suica. :講真警告有什麼大不了
估唔到原來有人輸打贏要,原來入得AAB就一定可以減處分
又要玩遊戲輸左又要話人唔公平。
同志一路好走啊
不是警告大不大不了的問題, 問題就是如果判決有問題, 「注意」也是一個問題!!!
我並不是話「入得abb就一定可以減處分」, 判決令人信服, 絕對接受, 現在就係出問題, 閣下根本不知事前始末, 不宜莾下定論
咁請問鄧光榮同你當時口中既某某網台主持有乜關係?莫非鄧光榮同該網台主持有關係?
由 GZG50 » 2011年4月17日 20:40:30 (p#2090963)
由 白露時雨村雨夕立春雨 » 2011年4月17日 20:55:30 (p#2090971)
由 MM@! » 2011年4月17日 21:34:45 (p#2091008)
TobuMinamiKurihashiRailwaySta. :處分原因已向上訴及仲裁委員會交代,為釋除疑慮我在此再作詳細解釋
誠言有板友(#4)將另一議題帶入有關文章,然而已經有板友(#7)對其作出指責及要求返回主題
跟據最新量刑指引,發出提醒前發出的文章(#5,9)均不應再遭受處分
當板務人員發出版務提醒後, 有板友仍依然固我地作出離題回應,因而作出處分
處分和是否批評板友並沒有關係, 因為文章離題這一點是不變的
如果要討論網台主持的態度,我們非常歡迎你在生活板另闢新文
由 2110 » 2011年4月17日 21:35:08 (p#2091010)
如會員不認同板務人員之處分決定,須於執行處分或發出通知後 7 天內以電郵形式向壇主(第 2 級或以下處分)或上訴及仲裁委員會(第 3 級或以上處分)上訴,使用任何其他方法上訴均可能不獲受理
由 瘋波裡的大班 » 2011年4月17日 22:45:06 (p#2091085)
MM@! :正如之前在132板的文章都有提及,版務人員有言在生,再度離題即屬犯規,唯版友看見警告後明知故犯,依然故我
請問如果你是版務人員,你又會不會因為一個挑戰版務人員說話的版友提出了上訴,就將自己講過嘅說話抹去,視訓令如無物?
再者,你口中提及的網台主持,雖然大家都不知道所屬誰人,沒有辦法引證他本人是否有聲稱自己是持平
不過要「持平」的話,恐怕只有新聞報導員才有資格擔當
因為沒有自己的立場,只有中立說出事實的話,連開飲食節目都會乏乏無味,更何況是要在時事節目中立下評論?
所以對方不對你提出投訴,只是對方君子,不代表你全部做對
當然,版友都不需要過分謙卑
旗幟鮮明,本為不過,除非你要像當年的社民連一樣,將別人都抹黑成為是「面目模糊」,那麼自己的旗幟鮮明才是犯眾所憎。
由 白露時雨村雨夕立春雨 » 2011年4月17日 23:01:11 (p#2091091)
瘋波裡的大班 :MM@! :正如之前在132板的文章都有提及,版務人員有言在生,再度離題即屬犯規,唯版友看見警告後明知故犯,依然故我
請問如果你是版務人員,你又會不會因為一個挑戰版務人員說話的版友提出了上訴,就將自己講過嘅說話抹去,視訓令如無物?
再者,你口中提及的網台主持,雖然大家都不知道所屬誰人,沒有辦法引證他本人是否有聲稱自己是持平
不過要「持平」的話,恐怕只有新聞報導員才有資格擔當
因為沒有自己的立場,只有中立說出事實的話,連開飲食節目都會乏乏無味,更何況是要在時事節目中立下評論?
所以對方不對你提出投訴,只是對方君子,不代表你全部做對
當然,版友都不需要過分謙卑
旗幟鮮明,本為不過,除非你要像當年的社民連一樣,將別人都抹黑成為是「面目模糊」,那麼自己的旗幟鮮明才是犯眾所憎。
版友, 其實你淨係睇我出事果邊文章, 都知道當中牽涉事件當中0既人正是 閣下, 若非, 相信 閣下亦不會咁有心來回應, 我相信你亦記得你回過本人一篇文章: p2037715.htm #14 . 或許, 你心目中「中立」同「持平」含意有所不同吧!! 或許, 可能你想借此文章表揚誰是「君子」, 但我希望你在表揚之前明白了解一件事, 就係今次事件我同版務有好多電郵來往, 當中涉及今次事入一D爭論, 而箇中情況, 你又了解幾多? 如果我給予各位的感覺是「將別人都抹黑成為是「面目模糊」」的話, 非常遺憾, 本人毫無抹黑任何人之意!! 再本人已多次表示, 我承認是違規, 本人絕無任何「挑戰」版規之意. 但版務今次執法過程當中是有相確地方, 我是接受版方給予「注意」的. 但版方已表明, 今次處分與本人批評版友無關, 即使是有版務表示我那句批評「有人身攻擊」之含意(「態度好有問題」此話屬於「人身攻擊」與否, 本人不予置評). 而版務亦向本人解釋了, 雖然出事文章之前有另一版友向版務用強烈措詞批評質問, 最後發出「注意」, 而本人因為批評版友態度而被「警告」, 版方解釋為: 「如果版務人員為被批評的對象,因有利益相關,亦因對象不涉及其他會員,故一般亦會以給予較高的容忍度,以免被其他會員認為版務人員有不公的情況。但當版務人員不涉及於事件當中,及對象為其他會員,版務人員就必須客觀的處理有關批評,檢視是否作出過火的言論窒礙會員符合版規之情況下發表信息。#12 正為前者的情況,而 #13 則為後者的情況。雖然在考慮時的確有兩套不同的標準,惟此乃基於保障會員利益所出現。」
我再三說過, 事件已有結論, 已沒有爭論之意義, 好讓事件平息, 希望各位曾經與本人有過「牙齒印」的版友高抬貴手, 不要借此機會再火上加油, 落井下石, 因為當中有很多疑點值得相確, 但, 我真的不再打算搬出來討論. 如果各位版友因為之前本人有所得罪, 再次在此致歉, 事件已了結, 劃上句號, 謝謝!! 拜託!!
現在的時間是 2024年12月1日 19: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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