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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內容

(u#7480)
 文章主題 : 【A012】#20455 fongbus 上訴結果
文章發表於 : 2011年6月2日 23:57:58  (p#2117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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壇主
壇主

註冊時間: 2005年12月30日 12:27:11
錢包: 18.51 明彩 
文章: 9,806
會員名稱︰fongbus (#20455)
板務人員︰中環(香港鐵路站)總站. (#3449)

相關的文章編號或連結 或 私人信息編號及截圖︰
p2105536.htm#p2105536

申訴理據︰
  • 會員名稱: fongbus
  • 被處分的文章編號或連結 : t421450.htm
  • 上訴理據
    貴討論區就以上文章向我發出警告,指我從友壇引用及轉載之一文章含存不雅成分,並發出警告。
    警告中說明內容是從友壇引用及轉載,但文中已將該字眼部份字母已用"*"替代,我認為初犯者應先發出"注意",讓我修改。

有關板務人員就本案的回覆:
會員有責任確保轉載文章不含不雅字句,文章屬轉載不應作抗辯理由,惟可在判刑額度中作考慮因素。被 * 替代的粗言穢語從來都不是抗辯理由(Cap 6 r 1.1),因此若會員是自行加入該不雅字句,理應照樣判以凍結。

在此案中已考慮轉載因素,因此將額度降至【警告】替代凍結。

由於本處分屬第 2 級,因此上訴由壇主及助理壇主處理(中環(香港鐵路站)總站. (#3449) 除外)。

經檢視案件後,壇主及助理壇主有以下意見:
  1. 一般而言,若在論壇內使用粗言穢語,即使是初犯亦會被凍結戶口(案例 [1][2])。
  2. 根據《處分、上訴及投訴板務人員》第 1.1 條,「以 * 替代粗言穢語」並非一減刑的理由。
  3. 此案之處分額度較其他「非轉載」之案例為低,相信板務人員在判刑時已考慮到「轉載」此一減刑因素,因此並無不合理之處。
因此作出以下判決:
  1. 上訴人就該文章違反該規則所作的上訴失敗;
  2. 有關該規則原處分維持原判。


文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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