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日期: 2011 年 6 月 27 日
處分資料:
文章:http://www.hkbf.org/p2128669.htm#p2128669
日期:2011 年 6 月 27 日
原因:【論壇通用規則】14.6
人員:GJFT (#3080)
額度:警告(W1855)
申訴理據︰
貴討論區就以上文章向我發出警告乙個, 指本人對該帖的發起人(樓主) 發出沒有合理理據的批評、不禮貌之評論、言語上之為難或發出帶有歧視性質之信息, 但本人發表此文章的原意只是提醒該帖的發起人(樓主) 的言論令人不能理解, 並希望該帖的發起人(樓主) 對其言論作出更清晰的解釋, 而該帖中的文句確實令人不能理解, 故本人認為此帖的內容不構成 貴討論區版規的14.6條"不得向任何人士、團體、事物作出沒有合理理據的批評、不禮貌之評論、言語上之為難或發出帶有歧視性質之信息"之條文, 並希望 貴討論區儘快就本人的上訴作出回應。
有關板務人員就本案的回覆:
有關規則之內容為:
「14.6 不得向任何人士、團體、事物作出沒有合理理據的批評、不禮貌之評論、言語上之為難或發出帶有歧視性質之信息」
重點提及到「沒有合理理據」,而「1999」並不包含任何理據的成份,
同時指出其他會員表達手法欠佳有不同的方法,「1999」乃不禮貌方式的評論,故視為違規文章。
由於本處分屬第 2 級,因此上訴由壇主及助理壇主處理。
經檢視案件後,壇主及助理壇主有以下意見:
- 根據一般網絡語言,"1999" 指他人言詞不清,語意有嚴重錯誤導致他人難以理解。經審閱上訴文章所回應的 p#2128477 後,壇主及助理壇主認同該文章部分內容未能清楚交代實際所指的事情。
- "1999" 一詞雖可能被某一些人視作貶義詞,但壇主及助理壇主不認為單純使用該詞即構成第 14.6 條的不禮貌評論,是否違規須視乎整篇文章的語氣。上訴文章使用該詞搭配表情符號 使用給人的感覺是會員理解 p#2128477 時感到不耐煩或討厭,不過壇主及助理壇主認為這未構成第 14.6 條的違規。
- 上訴人就該文章違反該規則所作的上訴成功;
- 有關該規則原處分撤銷;
- 對該文章所作的抵消評分操作撤銷。
- 有關上訴獲得接納並不代表本壇容許、默許或鼓勵會員在他人文章語意不清時使用此字眼,一切須以當篇文章語氣、態度為準。會員認為文章難以理解時,應禮貌地要求發文者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