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日期: 2011 年 7 月 18 日
處分資料:
文章:http://www.hkbf.org/p2144803.htm#p2144803
日期:2011 年 7 月 18 日
原因:【論壇通用規則】12.2
人員:GX7271 (#2991)
額度:警告(W1871)
申訴理據︰
致 貴壇壇主:
本人為 YTLambert_MTR901 ( 會員編號 u# 14521 ) , 現正就有關本人文章 viewtopic.php?p=2144803#p2144803 違反了 貴壇 通用規則 #12.2 而作出警告處分一事作出上訴。
首先 , 根據板主 GX 7271 { 會員編號 u# 2991 ) 向我發出之私人訊息中 , 提及了一句「會員十天前已因違犯此規則而被作出注意通知,因此本次處分將有所提高。」
本人之後找回過往的文章紀錄 , 得悉本人於 2011 年 7 月 7 日 之一篇文章 p#2137858 曾違反了 貴壇 通用規則 #12.2 ,
但該次本人並沒有收到任何注意通知 , 其後就因為是次文章違反了 貴壇 通用規則 #12.2 而作出警告處分 ,
未知此情況是否出現程序上的錯誤呢 ?
再者 , 就「會員十天前已因違犯此規則而被作出注意通知,因此本次處分將有所提高。」一句 ,
即使 貴壇已向我作出注意通知 , 不過距離上一次事件至是次事件是相差十一天而非十天 ,
未知是否有錯判處分之嫌 ?
最後 , 本人深明自己在報告特別所見時 , 不時報告該特別所見所行走的字軌 ,
但為什麼在是次事件中 , 卻不容許本人去解釋資料的來源 , 而直截了當地作出處分 ?
我希望壇主能在是次事件上作出一個公平而又公正的裁決 , 並期望同類事情不會再發生。
不平板友
YTLambert_MTR901 ( u# 14521 ) 上
2011 / 07 / 18
有關板務人員就本案的回覆:
首先,本人先解釋會員 YTLambert_MTR901 發出警告通知的理據。
於昨天(18 Jul 2011),有關會員被本人發出警告通知,是根據以下準則發出:
過往記錄:67%;心態:25%;影響性:25%,總凍結日數為 1.675 日,發出警告通知。
會員在郵件中提到,本人在備註中提及「會員十天前已因違犯此規則而被作出注意通知,因此本次處分將有所提高。」,有錯判處分之嫌。其實,本人是根據同區另一名板務人員 error 所發出的注意通知日子起計算。因此,日子可能會有一日誤差。不過,本人認為這日子誤差與處分結果沒有關係,因為會員於十一天前已經收到注意通知,理應會對相關規則提高警覺;加上板務人員 error 於注意通知中曾提及到,如再犯相同規則,將有可能提高處分。本人按著以上算式,以及上一名板務人員所提供的資料而決定作出警告處分。本人不認為會員因為本人所提及的日子數目有錯,而要求降低處分,因此十天與十一天,都是一個比較短的日子,
假若每一名會員都以此作理由,處分級別就顯得無意義。所以,本人無意調整處分。
至於會員提供本人直接處分,並不提供解釋時間,是因為本人已在本壇 #21 區其中一篇文章(連結按此: p2144946.htm#p2144946 ),以及會員檢舉的訊息中得到足夠資料。
會員在文中,提到 MF5119 行走 42C - R01 字軌柯打 42A,但是 R0X 字軌均為上午字軌,而此車上午時行走掛牌路線 69X,不可能會忽然行走路線 42C;而 R2X 字軌是屬於下午字軌,根據本壇 #21 區各篇 MF5119 @ 42A/ 42C 的相片資料,時間上較為吻合。綜合以上資料,從而得知 MF5119 昨日(18 Jul 2011)應是行走 69X(上午)及 42C - R21 柯打 42A(下午),而非會員文章所指的 42C - R01 字軌。本人認為,會員同日亦有於 #25 區其他特見文章加上不肯定字眼,本人有理由相信會員已經認為自己的資料是正確無誤,才張貼於板面上。如果會員懷疑自己資料有誤,可按照其他文章補上不肯定字眼。因此,本人不認為略過解釋文是一個減刑理由。
綜合以上各項理由及過往紀錄,本人在當時決定向有關會員作出警告處分。
假若助理壇主對處分仍有疑問,歡迎提出。
由於本處分屬第 2 級,因此上訴由壇主及助理壇主處理。
經檢視案件後,壇主及助理壇主有以下意見:
- 經查閱各方提供的證據後,壇主及助理壇主同意該日 MF5119 行走 C42C-R21 而非 C42C-R01。
- 要求解釋文章內容並不是必要要求,目的在於釐清爭拗。在本案中,由於資料的錯誤相當明顯,不存在會員錯誤判斷車牌或路線問題,因此壇主及助理壇主不認為板務人員必須要求解釋。
- 確保資料正確責任在會員身上,引用他人的任何資料時均應為資料所衍生的問題負責,尤其是會員在部分其他報告中加入 “不肯定” 的字眼,證明他清晰知道有關資料準確度的要求,因此壇主及助理壇主不接納有關 Facebook 截圖作為解釋資料錯誤的理據。
- 經查證後,壇主及助理壇主發現板主 error (#16158) 在處理 7 月 8 日的注意通知(編號:L196152)時沒有將通知同時以私人信息發表予該會員,未有符合既定的程序。因此,壇主及助理壇主認為該處分不應用作增加處分計算參考中「紀錄」的因素,並應將處分調整至「注意」。
- 有關十日或是十一日的問題,中環(香港鐵路站)總站. (#3449)不認為該數字是重點(比較:論壇通用規則第 9.1 條所指時間);Motorfore (#7480)亦指出現行的判案機制主要考慮會員在過往一年違反同一規則的次數,故他們均同意有關問題在現行的機制中對判案影響不大。
- 上訴人就該文章違反該規則所作的上訴成功;
- 有關該規則處分調整至「注意」。
- Motorfore (#7480)已發出通知要求 error (#16158) 留意發表處分通知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