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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7480)
 文章主題 : 【A017】#7994 麗妃.姚金鈴 上訴結果
文章發表於 : 2011年8月14日 02:17:30  (p#21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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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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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5年12月30日 12: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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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806
上訴會員:麗妃.姚金鈴 (#7994)
上訴日期:2011 年 7 月 31 日

處分資料:
文章:http://www.hkbf.org/viewtopic.php?p=2152660#p2152660
日期:2011 年 7 月 31 日
原因:《 論壇通用規則 》8.1, 《 論壇通用規則 》12.2
人員:GX7271 (#2991)
額度:警告(W1890)

申訴理據:
ID:麗妃.姚金鈴(#7994)
t437882.htm#p2153114

我只係報錯左字軌,最多話埋我重覆特見
今次只係初犯,有乜可能一野比個warn比我嘆先?

有關板務人員就本案的回覆:
本人只是跟隨會議室提供的處分額度計算公式,計出處分為警告級別。
正因為警告是一個較重的處分級別,本人已將會員同時違反的 #25 區板規第 2.1 條計算在內,避免處分過重。
但由於本人失誤,將第 2.1 條錯誤輸入成壇規第 8.1 條,因此本人認為應將此處分調低至注意級別,甚至予以取消,以作道歉。


由於本處分屬第 2 級,因此上訴由壇主及助理壇主處理。
經檢視案件後,壇主及助理壇主有以下意見:

  1. 有關文章確實違反了《 特別所見 及 車輛追蹤 使用指南 》第 2.1 條,而沒有違反《 論壇通用規則 》第 8.1 條
  2. Motorfore (#7480) 指出,上訴人在回應解釋請求時坦白地承認其錯誤,理應可酌量減刑。中環(香港鐵路站)總站. (#3449) 亦表示本案的處分額度略嫌過重。
因此作出以下判決:

  1. 上訴人就該文章違反該規則所作的上訴成功;
  2. 有關該規則處分調整至「注意」;
  3. 壇主或助理壇主須修正處分公告所援引的板規。
其他意見:
  • 根據《 處分、上訴及投訴板務人員 》第 2.6(a) 條,如果板務人員在對會員作出處分時錯誤引用板規,而有另一板規適用且最高處分額與原來板規相同,則此不構成上訴理據。由於會員並不是以此作為唯一上訴理據,故其上訴申請仍獲接納,並按程序由壇主及助理壇主處理。
  • 板務人員應留意,除非處分或其額度並不合理,否則在任何情況下,板務人員都不應該以調低處分額度作道歉之用。在有需要的時候,壇主或助理壇主或會要求板務人員發出道歉聲明;如板務人員認為有此需要,亦可以向壇主或助理壇主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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