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日期:2011 年 8 月 26 日
處分資料:
文章:http://www.hkbf.org/viewtopic.php?p=2167360#p2167360
日期:2011 年 8 月 26 日
原因:《 論壇通用規則 》8.9、《 論壇通用規則 》14.6
人員:error (#16158)
額度:注意(L240118)、警告(W1920)
申訴理據:
於 #1 中本人經已對有關的巴士迷作出評論 , 故在 #13 一文中指本人「 發表偏離主題重心的文章 」實為不妥
另外 , 本人在有關地點中留意到有關巴士迷作出有關的舉動後周圍的市民的確為之惻目
故指控中「 作出沒有合理理據的批評、不禮貌之評論 」不成立。
本人希望能作出減刑或取消處分 , 多謝。
有關板務人員就本案的回覆:
以下以本人就有關文章的判決的出發標準:
在整篇主題而言,本身風氣僅為較偏激地批評部份在場人士的惡劣及自私的行為,
這一點,在沒有出現罵戰、人身攻擊、失實指控下、及沒有大幅度偏離本板塊(即巴士多媒體)的主題下,
偶有數句發洩也是可以接受的。
但從 此回應 開始,
有關討論則變成了「受害者」和「被受指控者」的互相數其不是(即罵戰),
故此本人已向相關板友發出一個8.9條的警告。
故此,因令討論氣氛升溫的並不是會員#22522 GKey. ,觀乎以上原因,所以我就8.9條向當事人發出了一個注意的處分。
接著,是解釋一下為何我要就14.6條發出一個警告的處分。
「人地用咩機、點企人地嘅事 , 你咁鍾意管唔去做懲教處 ?」
「呀咪住 , 可能係你地以為係短鏡情景位嚟架喎 , 唔記得咗添 」
「最後都要講 : 有人自己彈出嚟以為自己大條道理實則不知所謂 」
以上三句均符合「不禮貌之評論」及「言語上之為難」此兩項。
第一句,到底會員GKey. 明白到無故管制其他板友行為是不對的話,
那又何解提出當事人應去懲教處工作呢?
第二句,這句內容其實從文字即表面去理解是沒有問題的,
但要是從說話的語條、態度,可得知出發點即心態是帶挑釁性、攻擊性、不懷好意的。
第三句,這顯然是明確帶有攻擊性質吧,本人亦無意作分析。
另,因相關會員於2011年8月9日已因相關條例被本人發出注意一個,
因14.6條的處分額度按最輕計算方式計亦為警告,而該次本人亦只是因為
當事人之前並無相關條例的被處分記錄才輕判一個注意,
而當時,本人該會員的處分理由是這樣的:
「閣下指 "不過更加不知所謂嘅係有人唔知頭唔知路亂抽人水",雖然未有明確標示出該人是誰,
但本條例內的對象應包括所有本壇內外的人士,所以就算該人是否本壇會員,
此句說話亦有不禮貌之評論和歧視性質的含意。」
未及一個月,已因相類似情況再犯此條,在情在理,也說不通要有甚麼酌情處分吧。
在此,本人想對該會員的申訴理據提出些少意見,
但請各位留意,這並非本人欲解釋的事項,以下僅為本人對當事人的理解提出我自己的看法,
故大可不必一併作考慮因素,多謝。
當事人指於#1(即發文時)已提出對相關巴士迷的評論,故#13不應被指偏離主題重心。
是這樣的,#1的內容是有為數不少的相片貼出並加以評論,
本人將之理解為對相片內的事有怨言而加以個人意見,
但好歹這始終是巴士多媒體板塊,要是出發點純粹為討論相關巴士迷的做法、或抱不平、或想一說己見,
這應該是到#67生活版中發表,而非在本板塊作出過火位的討論。
其次,「 作出沒有合理理據的批評、不禮貌之評論 」為當事人對本人發出14.6條的理解,
而本人已於上方解釋本人出發點為當事人文章內容含「不禮貌之評論」及「言語上之為難」此兩項。
由於本處分屬第 1 及 2 級,因此上訴由壇主及助理壇主處理。
經檢視案件後,壇主及助理壇主有以下意見:
- 有關文章的主要內容仍維繞著相同事件來討論,符合《 巴士多媒體使用指南 #1.1 》第 3 章第 2 部的規定。
- 有關文章的強硬措辭已屬過火,板務人員乃根據「言語上的為難」之定義(語調帶有明顯向對方施加壓力或非根據事實推斷而作出猜測的成份)作出處分。壇方必須強調會員在討論此類事件時仍須保持禮貌,以免討論失去理性和流於情緒化。
- 上訴人就該文章違反《 論壇通用規則 》8.9 所作的上訴成功,有關該規則的處分取消;
- 上訴人就該文章違反《 論壇通用規則 》14.6 所作的上訴失敗,有關該規則的處分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