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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2859)
 文章主題 : 【A039】#19189 MM@! 上訴結果
文章發表於 : 2012年5月4日 18:40:22  (p#23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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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556
來自: 沒有不退的潮水
上訴會員:MM@! (#19189)
上訴日期:2012 年 4 月 12 日

處分資料:
文章:http://www.hkbf.org/p2270379.htm#p2270379, http://www.hkbf.org/p2274717.htm#p2274717
日期:2012 年 4 月 11 日
原因:《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4.5 條
人員:Motorfore (#7480)
額度:凍結戶口(7 天)(http://www.hkbf.org/viewtopic.php?t=484025

申訴理據:
致管理員先生/女士:

本人已知悉在「香港巴士論壇」的帳戶,因牽涉<<港鐵新版車廂貼紙>>、<<青年評教育政綱:唐增開支最高分>>兩文所愆生的事件,而被暫時中止使用權限。唯本人並不同意管理人員,對本人帳戶的處置手法,現特此來函。

管理人員引用《 論壇通用規則 》第14.5條,將本人的帳戶停權,相信當中提及的個人資料,應為指池卓龍先生,曾為中學生聯盟「要員」一事,乃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經由本人持有的帳戶,在論壇刊出。本人需要指出的是,<<青年評教育政綱:唐增開支最高分>>中所提及的受訪者,即池卓龍先生,先有擔上述利益團體之要職(見:http://bit.ly/HxQqJb),既有池先生曾受多分報章、大眾傳媒訪問(見:http://bit.ly/HxJLyC),全部乃公開資料,故本人認為池先生為公眾人物,在時事或生活的版面,本人是絕對有權就公眾人物的行為,作出評論。一如一位平平無奇的香港市民,能隨時批評行政長官、問責官員等的行為。這也是香港由英治時代至今,社會公認的言論空間和自由。如果連公開資料,都要「授權」才可以刊出,實屬笑話。

本人相信,我是認識池卓龍先生的,也曾在給版務人員的私人訊息中,交待過相關事宜。故此,我在<<青年評教育政綱:唐增開支最高分>>一文的回覆中,只是就報導所寫,評論我對這位受訪者的印象看法。這些討論內容,都是在評價報導之中,池先生的言論,如果我要作人身攻擊,或作「爆料」,早已品評其收入、住所等,證明池卓龍先生是「富有卻在喊可憐」。關於池先生投資活動一事,我作為一個網絡電台主持,一如新聞工作者的專業操守,從沒有向任何第三者交代消息人士的身分。至於,我公開在論壇版面貼出池先生的投資事項,目的只為版友,提供更充分的資料,避免受報導誤導,而池先生作為一公眾人物,並曾代表社會上的利益團體。有關其道德操守,我相信在有言論自由的空間下,理應容許相關討論。

如管理人員有曾參考過<<青年評教育政綱:唐增開支最高分>>中,本人之回覆被刪去前的部分,本人只是一如既往地評論報導中的主角。我實在不理解,為甚麼大家一直談及受訪者時,管理人員可以有如此幻想、投射,將受訪者指向一位版友。

至於<<港鐵新版車廂貼紙>>一文發生後,版務人員曾要求我提供資料,證實中學生聯盟的要員,到底是誰。由於在論壇上,我不可能查證版友的真正身分,但我相信我指的版友,就是我認識的池卓龍先生,即<<青年評教育政綱:唐增開支最高分>>報導中的受訪者,故我在回覆版務人員查詢時,只表示:「或許我認錯人」,但我已盡力查證。如果池卓龍先生不願意證實自己的身分,跟本不可能有人了解到,該位版友的真實身分是誰。在此前設下,本人並不理解,管理人員何以會認為,論壇上其中一位版友就是池卓龍先生? 版務人員有否在未掌握正確資料前,就對處分作量刑,甚至假設我提及的人士,就是論壇上的一位版友? 還是受了一(多)方
面的壓力,才作出如此處分?

我曾多次接受<<蘋果日報>>訪問,就機場第三條跑道之事宜表態,其實一篇報導,更被論壇的版友,引用至討論航空事務的版面(見:http://bit.ly/HCWS2Q),雖本人未敢自認厚道,但仍然沒設法阻礙版友討論,更親自回覆其他版友提出的意見。因為我只持一個原則處事:既然成為新聞人物,我已不受<<保護兒童及青少年條例>>所保護,我為人議論,實無可厚非。

故此,本人現來函「香港巴士論壇」管理人員,作出上訴,望有關人員能公正處理。

謝謝

版友 MM@!
2012年4月12日


有關板務人員就本案的回覆:
時間所限,盡量力求言簡,並以列點回應,倘有不完善之處可要求再加闡釋。

有關私隱及個人資料政策
  1. 由於本壇會員普遍較重視私隱,因此本壇對公開他人個人資料的限制會較嚴格,「個人資料」相對於現行法例就「私隱」的定義亦可能會較廣
  2. 一般而言,若會員公開其他會員或網友一些在公開網絡上未能找到的個人資料,如姓名、肖像、工作、資產狀況,即屬違反第 14.5 條
  3. 初犯者一般給予警告至凍結戶口十數天不等,視乎案件嚴重性

有關此案
  1. p#2270379 違規之處為公開 Max. C (#12570) 在外間團體之職務;p#2274717 違規之處為 [板務人員提供的部分資料屬機密資料,應板方要求,該等資料不予公開]
  2. 以上資料均不能從合理網絡搜尋中找到
  3. 判刑時考慮(一)無相關違規紀錄、(二)並非無心之失而是有動機地違規(作反駁論)及(三)資產狀況對會員而言乃相對重要的私隱,故判以凍結戶口七天
  4. 公開會員資產狀況於本壇而言並不能接受。但公開報紙上的「公眾人物」的相關資料,及在假如已知該「公眾人物」是某本壇會員的情況下,應否豁免,可作探討


委員就下列問題表決,2 輪表決共收到 3 票,表決結果以底綫顯示:
   於「Re: 港鐵新版車廂貼紙」一文,
  1. MM@! (#19189) 有否以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將 Max. C (前稱 龍) (#12570) 在外間團體的職務公開?
    3 有

    「Re: 青年評教育政綱:唐增開支最高分」一文,
  2. MM@! (#19189) 有否以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將 Max. C (前稱 龍) (#12570) 的資產狀況公開?
    3 有
  3. MM@! (#19189) 有否以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將 Max. C (前稱 龍) (#12570) 在外間團體的職務公開?
    3 有

    Motorfore (#7480)p#2270379p#2274717《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4.5 條作出處分。
  4. p#2270379《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4.5 條處分是否合理?
    3 是
  5. p#2274717《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4.5 條處分是否合理?
    3 是
  6. 如 Q.3 或 Q.4 為「是」,處分的額度是否合理?
    3 是
  7. 如 Q.5 為「否」,請建議合適的處分額度(即處分級別及凍結日數,如適用;注意本委員會不可通過任何加刑動議)。
    3 不適用(Q.6 為「是」)

因此作出以下判決:

  1. 上訴人就該兩文章違反該規則所作的上訴失敗,有關該兩文章違反該規則的處分維持原判。


文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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