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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2】#8199 MB452.D2866LOH 上訴結果

(t#5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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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2】#8199 MB452.D2866LOH 上訴結果

文章G » 2012年7月7日 00:18:16 (p#2348692)

上訴會員:MB452.D2866LOH (#8199)
上訴日期:2012 年 5 月 31 日

處分資料:
文章:http://www.hkbf.org/p2318847.htm#p2318847
日期:2012 年 5 月 31 日
原因:《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2.2 條
人員:GJFT (#3080)
額度:凍結戶口(10 天)(http://www.hkbf.org/viewtopic.php?t=451996

申訴理據:
致 上訴委員會 :

#8199 MB452.D2866LOH 現就凍結處分提出上訴
t451996.htm#p2322968

首先,根據 Wikipedia 入面既定義:
「朋友是指人際關係已經發展到沒有血緣關係,但又十分友好的人。真正的朋友通常會對對方誠實、忠心,以及先為對方着想。他們的興趣可能很相似,而且可能經常一起活動。他們亦可能互相幫助,例如聆聽對方煩惱和給對方建議。對於大部份人而言,朋友是能夠信任的夥伴。」
t489152.htm 入面
NA同MAX合作,乃為體現「興趣可能很相似,而且可能經常一起活動」既定義(即同樣有整車興趣、一起整車)
所以本人提出既理由係 足以 指出佢地係「Simutrans上既朋友」

而朋友有好多種
當中有「職場上既朋友」,即係同事
有「學校入面既朋友」,即係同學
有「網絡上既朋友」,即係網友
咁就自然有「Simutrans上既朋友」,即係Simutrans合作伙伴啦,何來「唔通順」呢?

而我有實質證據,又何來有「消息真偽」問題?
而我有解釋,又何來有被「誤導」呢?

至於話要凍結呢,叫人地「好朋友」都要比人凍結十日
咁如果我係論壇,叫一個來自大陸既會員做「大陸黎既好朋友」
我冇證據指我地兩個係朋友關係,而實際上我地兩個亦都唔係朋友關係
咁我係唔係都要被凍結呢?多謝。

在此要求版方調查處分是否過重,謝。

by #8199 - MB452.D2866LOH


有關板務人員就本案的回覆:
就有關會員強行將「好朋友」之意義理解做「合作伙伴」,就獨立字詞上不單意義不明而且證據亦不足,
將有關意思置於回覆中亦都不能理解,有強行為他人設置身份之嫌。

就「合作伙伴」而言,有關會員之理據為「因為有一次兩人曾互相協助製作車輛,故為「simutrans 上的好朋友」」,
但於各個遊戲檔案的製作界別之中,製作者互相借出檔案或提供技術上之協助為相當普遍的事實,
雖然 simutrans 界別的檔案製作比較簡單,但需要一定的技術支援為不能排除的情況,
假若只因一次的檔案製作而將兩人視為「simutrans 上的好朋友」,那是否本人跟大量 MM2 製作者都要視之為「好朋友」?
如果有關會員認為需要,既然有關的關係是如此普遍之時,是否有需要刻意將其關係標示於回覆之中?

就算「simutrans 上的好朋友」可以理解為「合作伙伴」,「好朋友姐,唔駛做到咁出面既」中後句亦不能解釋,
因為既然只為一個普通的「合作伙伴」,跟「有關會員於回覆中玩」並無關係,
因合作伙伴只為合作,而非有情感上之交流,兩人回覆之內容並無交流之時,又如何於主題中串通回覆之目的?



故此,有關「好朋友」於回覆中跟本只有真正「有情感交流的好朋友」才能夠解讀,
但只於「simutrans 協助整過一部車」之時,根本未有足夠證據證明兩人為好朋友,
不但使有關人士因此感到尷尬,而且更有「被帶綠帽」之意味,對兩人均有影響性,有需要作出處分之必要。


委員就下列問題表決,2 輪表決共收到 4 票,表決結果以底綫顯示:
   MB452.D2866LOH (#8199)p#2318847 表示「樓上兩位朋友係唔係玩得好開心呢?好朋友姐,唔駛做到咁出面既 :smile: 」。
  1. 板務人員作出處分時,是否已確認「樓上兩位朋友」所指的對象,並將所有合理疑點排除?
    4 是
  2. 該言論是否屬於未考慮消息真偽之情況下發佈任何消息?
    4 是
  3. 該言論是否屬於未考慮是否誤導之情況下發佈任何消息?
    4 否

    GJFT (#3080)p#2318847《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2.2 條作出處分。
  4. 該處分是否合理?
    4 是
  5. 如 Q.4 為「是」,處分的額度是否合理?
    2 是;3 否*
  6. 如 Q.5 為「否」,請建議合適的處分額度(即處分級別及凍結日數,如適用;注意本委員會不可通過任何加刑動議)。
    2 不適用(Q.5 為「是」);3 警告*

註:經過兩輪表決後,本表決中第 5 項及第 6 項兩種意見票數相等,惟現行規則只表示表決以簡單多數決定結果,委員會主席故舉行一次特別表決以決定在本案的情況下是否應賦予委員會主席投票權。特別表決的結果為 5 票贊成,0 票反對,0 票棄權,通過賦予委員會主席本表決中第 5 項及第 6 項的投票權。顯示於上方的票數已包括主席的投票。

因此作出以下判決:

  1. 上訴人就該文章違反該規則所作的上訴成功,有關該文章違反該規則的處分改為警告。
G (u#2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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