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日期:2012 年 6 月 27 日
處分資料:
文章:http://www.hkbf.org/p2331403.htm#p2331403
日期:2012 年 6 月 26 日
原因:《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4.2 條
人員:9723 (#9723)
額度:警告(W2384)
申訴理據:
會員名稱: ↗WiNd↙ [#17986]
被處分的文章編號或連結: p2331403.htm#p2331403
上訴理據:
當日(6月12日)事源在於本人碰巧去洗手間離開了電腦,朋友一時貪玩打了單字粗口並且把文章發佈,本人回來時即時發現並且刪除有關文章,亦同時嚴厲怒罵該朋友以及修改內容為"DEL",同時間亦有版友pm問發生甚麼事,本人亦回覆指因朋友貪玩導致有不該字詞出現文章
本應一直冇事,但版主卻事隔14日後(6月26日)才進行處分,並將有關原本刪除之文章重現,本人不知為何版主要在文章發佈14日後才作出處分,當中事前亦沒有給予解釋機會,因為該文章只有單一字,就算是有心打粗口都不會只說一字而不加插任何解釋,惟版主未能察覺當中的古怪,既無給予解釋,就作出處分並指為本人故意發出,未免不太恰當
本人事前亦無甚麼有關案例,因此當初有版友亦覺古怪,先截圖再詢問本人,得知原因都不作追 究,但版主卻不問原由並自行認為本人有心發出文章,最後更將文章重新顯示,但事實卻是本人主動刪除文章並痛罵友人,不感令本人受了委屈,請上訴委員會明察秋毫
*有關pm查詢之版友為K,有關pm已加入在附件中
附件:
有關板務人員就本案的回覆:
致香港巴士論壇上訴及仲裁委員會主席:
首先本人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休假暫停大部分版務工作,故於這段時間內沒有留意文章p#2331403,直至本人在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巡查文章,發現文章#p2331403被清空並刪除,而本人留意到其他版友對該文章的評分及評語內容便對該文章產生懷疑,便對該文章編輯記錄作出調查。本人在調查中發現文章曾出現違規文字,由於當時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該文章發表者的戶口被盜用並發出文章,所以本人當時便認為該文章由版友u#17986親自發出。
在考慮到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該文章發表者的戶口被盜用並發出文章下,由於版友須為由其戶口發出的任何信息負責,在p#2331403一文而言,即使文章被刪除,版友都是有作出過違規行為,故本人認為需要對版友u#17986作出處分,於是本人咨詢上級後,上級表示可把文章復原至文章刪除前最後一次修改的版本並作出處分,但處分額度需為正常案件的1/3,而本人經處分額度計算後,處分額度由凍結戶口3日變為凍結戶口1日,而根據內部指引,處分額度計算後凍結戶口日數為1日的處分須以警告發出,於是本人便對版友u#17986於p#2331403一文發出的信息發出「警告」處分。
香港巴士論壇
版主
9723 (u#9723)
委員就下列問題表決,2 輪表決共收到 7 票,表決結果以底綫顯示:
- 該處分是否合理?
5 是;2 棄權 - 如「是」,處分的額度是否合理?
5 是;2 棄權 - 如「否」,請建議合適的處分額度(即處分級別及凍結日數,如適用)。
7 無需投票
- 上訴人就該文章違反該規則所作的上訴失敗,有關該文章違反該規則的處分維持原判。
- 委員指出,根據《 論壇戶口政策 》第 2.3 條,會員須承擔其戶口在被盜用期間所作的一切違規行為之處分,但板主在 14 日後才以檢視編輯紀錄的方式發現有關字眼,令在發文當天已經即時清空內容的會員感到疑惑。雖然現時並沒有任何條文指出板方不會對已即時刪除的文章作出追究,但處分時間與文章被編輯的時間相隔太久會令人有翻舊帳之感。
- 有委員認為《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4.2 條關乎不雅訊息,難保本壇有瀏覽者心智未成熟,在一知半解下接觸到此等訊息,因此清空內容並非免卻處分之理由。
- 有委員表示反對任何起墳鞭屍式查案手法,基於不能就此認定上訴人無罪,因此全案決定棄權以示不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