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506758)
由 情侶檔 » 2012年8月12日 23:57:16 (p#2369521)
由 中東呼吸中級呼綜合症 » 2012年8月13日 00:26:50 (p#2369541)
由 情侶檔 » 2012年8月13日 00:52:18 (p#2369562)
田園都市線中央林間駅 :[sosad] 你 講 嘅 _ 姐 係 咪 即 係 嘟 嘟 姐 ?
由 D201 » 2012年8月13日 00:56:48 (p#2369567)
GNZ9068 :田園都市線中央林間駅 :[sosad] 你 講 嘅 _ 姐 係 咪 即 係 嘟 嘟 姐 ?
姐 係 咩 姐
由 中東呼吸中級呼綜合症 » 2012年8月13日 00:57:50 (p#2369569)
GNZ9068 :田園都市線中央林間駅 :[sosad] 你 講 嘅 _ 姐 係 咪 即 係 嘟 嘟 姐 ?
姐 係 咩 姐
由 情侶檔 » 2012年8月13日 01:11:51 (p#2369579)
由 中東呼吸中級呼綜合症 » 2012年8月13日 01:53:46 (p#2369595)
GNZ9068 :答 案 係 C
BTW 你 話 嘟 嘟 姐 係 咪 講 緊 A ? A 係 DODO 姐 唔 嘟 嘟 姐 . . .
由 情侶檔 » 2012年8月13日 02:11:54 (p#2369599)
由 MM@! » 2012年8月13日 11:32:21 (p#2369657)
田園都市線中央林間駅 :GNZ9068 :田園都市線中央林間駅 :[sosad] 你 講 嘅 _ 姐 係 咪 即 係 嘟 嘟 姐 ?
姐 係 咩 姐
A:
B:
C:
D: 以上皆否
(Source: Google)
由 中東呼吸中級呼綜合症 » 2012年8月13日 15:04:01 (p#2369740)
GNZ9068 :一 但 相 片 被 修 改 ( 即 履 行 「 所 有 其 他 圖 中 出 現 人 士 的 圖 像 均 必 須 刪 去 」 ), 亦 即 成 為 經 後 期 修 改 的 電 腦 繪 圖 製 成 品 , 咁 姐 係 呢 段 期 間 ( 唔 知 到 幾 時 , 永 遠 ? ) 係 咪 要 將 呢 類 相 貼 去 370 版 ?
37 區使用指南 :發表或徵求任何「交通電腦作品」,或進行有關之訂製活動,包括:
- 紙巴士稿件、其他電腦繪圖 或 使用相片但經後期修改的電腦繪圖製成品(由 2012 年第 7 號修訂)
- 經電腦修改、加上虛構成份的圖片(俗稱「做馬相」)
- 討論製作相關檔案的技巧
由 garyfirst » 2012年8月13日 23:39:26 (p#2370037)
田園都市線中央林間駅 :GNZ9068 :一 但 相 片 被 修 改 ( 即 履 行 「 所 有 其 他 圖 中 出 現 人 士 的 圖 像 均 必 須 刪 去 」 ), 亦 即 成 為 經 後 期 修 改 的 電 腦 繪 圖 製 成 品 , 咁 姐 係 呢 段 期 間 ( 唔 知 到 幾 時 , 永 遠 ? ) 係 咪 要 將 呢 類 相 貼 去 370 版 ?37 區使用指南 :發表或徵求任何「交通電腦作品」,或進行有關之訂製活動,包括:
- 紙巴士稿件、其他電腦繪圖 或 使用相片但經後期修改的電腦繪圖製成品(由 2012 年第 7 號修訂)
- 經電腦修改、加上虛構成份的圖片(俗稱「做馬相」)
- 討論製作相關檔案的技巧
如 果 你 key 多 一 個 人 上 去 先 算 「 加 上 虛 構 成 份 」
由 <MAX » 2012年8月14日 11:09:25 (p#2370148)
由 中東呼吸中級呼綜合症 » 2012年8月14日 13:52:55 (p#2370190)
garyfirst :雖然唔係加上虛構成份的圖片,但算唔算係 使用相片但經後期修改的電腦繪圖製成品 ?
另外,選管會/運輸署係容許小巴及非專營巴士在車窗上張貼選舉海報,而且係可能有多於一組名單的選舉海報被張貼在車窗上。但在整幅相的構圖中只佔微不足道的部份。
若果張貼相關車輛的相片,係咪都需要 "以馬賽克或其他方式刪去於圖片上出現的司機/乘客/途人"?這樣做法未免太矯枉過正了。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23(1) 條 :任何人如非候選人亦非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而在選舉中或在與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招致選舉開支,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27 條 :(1) 任何候選人發布或授權發布收納了以下項目的選舉廣告—
(a) 某人或某組織的姓名、名稱或標識或跟某人或某組織有關聯的姓名、名稱或標識;或
(b) 與某人或某組織的姓名、名稱或標識或與跟某人或某組織有關聯的姓名、名稱或標識甚為相似的姓名、名稱或標識;或
(c) 某人的圖像,
而發布的方式意味着該候選人或跟該候選人有關聯的候選人獲得該人或該組織的支持,或相當可能導致選民相信該候選人或跟該候選人有關聯的候選人獲得該人或該組織的支持,該候選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但如第(1A)(a)或(b)款指明的條件獲符合,而第(1B)款指明的規定獲遵守,則屬例外。 (由2012年第11號第3條修訂)
(1A) 有關條件是—
(a) 有關人士或組織在有關選舉廣告發布前,已書面同意讓有關姓名、名稱、標識或圖像納入該廣告中;
(b) 有關候選人既沒有要求或指示將該姓名、名稱、標識或圖像納入該廣告中,亦沒有授權任何人如此要求或指示。 (由2012年第11號第3條増補)
(1B) 如—
(a) 有關選舉廣告是符合第(1A)(a)或(b)款指明的條件的;及
(b) 該廣告的任何內容是由該人或組織提供的,
則該候選人不得修改該姓名、名稱、標識或圖像或該等內容,亦不得授權任何人修改該姓名、名稱、標識或圖像或該等內容,但如在該項修改作出前,該人或組織已書面同意經修改的姓名、名稱、標識或圖像或內容,則屬例外。 (由2012年第11號第3條増補)
(2) 任何人發布或授權發布收納了以下項目的選舉廣告—
(a) 另一人或某組織的姓名、名稱或標識或跟另一人或某組織有關聯的姓名、名稱或標識;或
(b) 與另一人或某組織的姓名、名稱或標識或與跟另一人或某組織有關聯的姓名、名稱或標識甚為相似的姓名、名稱或標識;或
(c) 另一人的圖像,
而發布的方式意味着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獲得該另一人或該組織的支持,或相當可能導致選民相信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獲得該另一人或該組織的支持,則首述的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但如第(2A)(a)或(b)款指明的條件獲符合,而第(2B)款指明的規定獲遵守,則屬例外。 (由2012年第11號第3條修訂)
(2A) 有關條件是—
(a) 有關另一人或組織在有關選舉廣告發布前,已書面同意讓有關姓名、名稱、標識或圖像納入該廣告中;
(b) 該人既沒有要求或指示將該姓名、名稱、標識或圖像納入該廣告中,亦沒有授權任何其他人如此要求或指示。 (由2012年第11號第3條増補)
(2B) 如—
(a) 有關選舉廣告是符合第(2A)(a)或(b)款指明的條件的;及
(b) 該廣告的任何內容是由該另一人或組織提供的,
則該人不得修改該姓名、名稱、標識或圖像或該等內容,亦不得授權任何其他人修改該姓名、名稱、標識或圖像或該等內容,但如在該項修改作出前,該另一人或組織已書面同意經修改的姓名、名稱、標識或圖像或內容,則屬例外。 (由2012年第11號第3條増補)
(3) 就第(1A)、(1B)、(2A)及(2B)款而言,如— (由2012年第11號第3條修訂)
(a) 有關組織的高級人員給予同意;及
(b) 發布或授權發布選舉廣告的人或候選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該高級人員有權給予該項同意,
則須視為已取得該組織的同意。
(4) 任何候選人或其他人如發布或授權發布第(1)或(2)款所提述的任何一類選舉廣告,則即使該選舉廣告載有一項陳述,表示將某人或某組織的姓名、名稱或標識或將跟某人或某組織有關聯的姓名、名稱或標識或將某人的圖像納入該選舉廣告中,並非意味着該人或該組織支持任何候選人,該候選人或該人仍屬作出發布或授權發布第(1)或(2)款所提述的一類選舉廣告的非法行為。
(5) 如任何人未經某組織的管理階層批准,或未經某組織的成員在全體大會所通過的決議批准,而看來給予書面同意將該組織的名稱或標識或跟該組織有關聯的名稱或標識納入選舉廣告中,則該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
(6) 如任何人為促使或阻礙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當選,向該候選人或該等候選人提供他明知或理應知道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資料,則該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
(7) 在本條中,“支持”(support) 就某候選人而言,包括對該候選人的政策或活動的支持。
Max C. :搭單:如果有關選舉廣告包括文字(包括候選人姓名及別名、所選地區或議席)在內,是否需要連同相關文字打上馬賽克?
另問有關瀏覽人次上,有多少位瀏覽人屬該地區或議席之選民,從而受到該(等)選舉廣告而對其他候選人構成影響?
PS.只要上載或刊登任何訊息(包括選舉廣告在內),目的是為促使或阻礙一名或多於一名候選人在2012年立法會選舉中當選,而讀者未有向發佈者提供就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4及27條所提述的書面同意支持,已屬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14 條 :(1) 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作出以下作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a) 誘使另一人在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或
(b) 誘使另一人在選舉中不投票,或在選舉中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或
(c) 令另一人誘使第三者在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或
(d) 令另一人誘使第三者在選舉中不投票,或在選舉中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或
(e) 妨礙或阻止另一人在選舉中投票;或
(f) 令另一人妨礙或阻止第三者在選舉中投票。
(2) 第(1)款所提述的任何一類舞弊行為,即使是由另一人作出,但如該另一人是獲授權而行事的,則授權的人仍視為曾作出該舞弊行為。授權的方式可以是明示或默示的。
現在的時間是 2025年1月5日 13: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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