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啟者:
上訴及仲裁委員會已完成處理由上述會員提出的投訴版務人員申請,現將案件及投訴結果詳列如下:
甲、案件資料 投訴人名稱:
麗妃.姚金鈴 (#7994) 被投訴板務人員:
GX7271 (#2991) 投訴提出日期:2012 年 8 月 14 日
相關的文章編號或連結:
http://www.hkbf.org/p2369199.htm#p2369199 http://www.hkbf.org/p2364525.htm#p2364525[del] 私人信息編號及截圖︰[/del](不適用)
[del] 處分額度︰[/del](不適用)
案件受理日期:2012 年 8 月 14 日
開始討論階段日期:2012 年 8 月 16 日
開始投票階段日期:2012 年 8 月 23 日
結案日期:2012 年 8 月 30 日
乙、投訴理據(
附件一:截圖)
丙、涉案人員回覆有關第一篇本人的文章,實為本人錯失,不再多辯,歡迎各委員對本人作出譴責。
至於另一篇有關 NE714 的文章,本人並非拖延時間,純粹等待本人職權變更後一次過處理,方便於有凍結戶口情況時直接處理,毋須等待其他較高職權的人員處理。所以,除了 NE714 的文章外,其他區域的文章亦出現處理延誤的情況,並非刻意包庇個別會員。
另外,本人希望委員能夠討論一點:「對於特別所見錯誤輸入日期應如何處理」。現時板務人員發現會員錯誤輸入日期,主要為直接以
附加板規第 3.1 條(如輸入較早日期)作出處分或靜觀奇變,需要時以
壇規第 12.2 條(如輸入較後日期)作出處分。本人希望各委員提供意見,方便本人容後修改 #25 區的執行指引。多謝各委員協助。
丁、表決內容及結果 上訴及仲裁委員會主席在首輪 7 日投票期限內收到 5 位委員的回覆,回覆比率為 83.33%,超過 香港巴士論壇 宣告及規則 6.2 中 第 6 章
第 2 部 - 上訴及仲裁委員會 中第 2.5 條 (d) 款所需的 60% 參與率,因此宣佈首輪投票有效。
一、關於投訴委員已根據 香港巴士論壇 宣告及規則 6.2 中 第 6 章
第 1A 部 - 投訴板務人員 中第 1A.1 條:
會員可就以下事宜向上訴及仲裁委員會提出投訴:
- 懷疑板務人員在管理上失職;
- 懷疑板務人員在處理個案時有所偏頗;
- 投訴板務人員在壇內(包括私人信息)態度惡劣,惟不包括以個人身分發出的文章或私人信息;
- 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投訴版務人員的定義作出表決。
關於文章
http://www.hkbf.org/p2369199.htm#p2369199:
- GX7271 (#2991) 對有關文章的處理,是否構成上述投訴版務人員中任何一條/多條定義?
是:5 位 / 否:0 位
委員意見:
- B,懷疑板務人員在處理個案時有所偏頗--
如果冇收到檢舉,咁唔應該奪去會員更正既權利,但俾人發現左先黎暗底改返當冇事,唔 work - 的而且確 GX7271 有濫用私權自行改文
- 版務人員在處理有關自己的檢舉時應避嫌,亦應避免造成不公平的情況。
因此,版務人員 #2991 GX7271 私自了結檢舉的確在管理上失職。 - 關於文章 p#2369199,答辯人有在接到有關自己的檢舉後,將文章中錯誤的日期修正,而答辯人亦承認曾發生此事件。案件事實雙方未有異議,因此,本人接納其為案件事實基礎。
板務人員有責任確保其不會有任何潛在或實際的角色衝突,包括因職位而得到比其他人多但未經授權或賦予的權利。若板務人員牽涉在任何檢舉之中,應當在發現角色衝突之時立即停止其處理工作,並將案件轉交其他同區板務人員或上級處理。由該人自行處理檢舉(不論以何方式,即使是向自己發出處分)皆有違上述原則,管方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能承認該決定為合法。
投訴人檢舉 p#2369199 引述的規定原文如下:
[250] 特別所見 及 車輛追蹤 分板使用指南 #1.4 :第 3 部-時效
3.1 關於日間路線的消息:須於當日 25:30 (即下一日 01:30)或路線尾班車到達總站(以開出時間加上官方行車時間為準)前(以較後時間者為準)發表 (由 2012 年第 37 號修訂)
3.2 關於夜間路線的消息:須於當日 33:00 (即下一日 09:00)或字軌工時完結前(以較後時間者為準)發表 (由 2012 年第 37 號修訂)
違例者最高處分:每篇違規文章凍結戶口 20 天
答辯人在修改 p#2369199 前,文章所述報告日期為 2012 年 8 月 11 日,文章發表時間超出第 3.1 條定義的最後報告時間。此點答辯人未有異議,因此確定為違規成立。本人基於以上資料,裁定投訴人的投訴基於【處分、上訴及投訴板務人員】第 1A.1(b) 條成立。
關於文章 http://www.hkbf.org/p2364525.htm#p2364525: - GX7271 (#2991) 對有關檢舉的處理,是否構成上述投訴版務人員中任何一條/多條定義?
是:0 位 / 否:5 位
委員意見:
- 冇超出廿八日規定
- 因為 GX7271 未有逾時處理違規文章 , 故不屬失職或偏幫個別會員
- 建議 #25 板主應盡量於7日內處理或移走違規文章以避免因系統設定而刪除有關文章
- 有關檢舉亦在 28 日內處理完畢,沒有問題。
- 關於文章 p#2364525,答辯人在文章發表後約 9 日後作出處分(警告編號 W2509),未有違反【處分、上訴及投訴板務人員】第 1.2 條的 28 日規定。然而,即使個別違規情況未及於 28 日時限內處理,仍不足以構成「有心包庇會員」的理據。除非同區的板務人員一致忽略針對某一會員所提出的檢舉,以致該等檢舉均逾期無法處理,否則本人不認為任何基於包庇的指控成立(但不排除基於失職等其他原因可能成立)。據上所述,本人裁定有關投訴不成立。
關於投訴人所指 8 月 4 日的文章,由於投訴人未有提出任何證據,因此本人不會作出任何裁決。
總觀上述兩題的答案: - 如 Q.1 及/或 Q.2 的答案為「是」,GX7271 (#2991) 是否需要為此而受到懲處?
是:4 位 / 棄權:1 位
- 如 Q.3 的答案為「是」,請提供恰當的懲處建議。
根據 香港巴士論壇 宣告及規則 6.2 中 第 6 章 第 1A 部 - 投訴板務人員 中第 1A.3 條:
- 若上訴及仲裁委員會認為投訴成立,可作下列任何一個或多個決定,亦可不作任何下列決定:
- 指示有關板務人員作公開及/或私人道歉;
- 建議暫停有關板務人員職務;
- 建議罷免有關板務人員;
- 建議將有關板務人員調離有關板面;
- 建議將有關板務人員調離有關職務;
- 建議對有關板務人員作公開譴責。
- 除了第(a)(i)款的指示外,任何第(a)條列明的處分建議均對壇主沒有約束性
委員可提出以上任何一個或多個決定。
有提供恰當懲處建議:4 位 / 無需提供懲處建議:1 位 (原因:Q.3 為棄權)
有提供恰當懲處建議的 4 位委員共提出了 5 項建議:
- 3 票:指示有關板務人員作公開及/或私人道歉;
- [del]0 票:建議暫停有關板務人員職務;[/del]
- [del]0 票:建議罷免有關板務人員;[/del]
- [del]0 票:建議將有關板務人員調離有關板面;[/del]
- 1 票:建議將有關板務人員調離有關職務;
- 1 票:建議對有關板務人員作公開譴責。
委員意見:
- 若投訴人就此文章處理的投訴最終成立,本人認為由於情節輕微,因此本人認為應當指示答辯人作公開致歉,並重新提醒各板務人員留意潛在角色衝突時的處理手法另管方應考慮追究 p#2369199 的違規責任,並類比以「於調查期間刪除證據」情節衡量處分額度。
有關「包庇會員」的指控不成立,但其對板務人員作為論壇管理團隊的聲譽有負面影響,本人建議委員會要求投訴人就此作出澄清。
二、關於版務建議- 請就 GX7271 (#2991) 提出的觀點:
另外,本人希望委員能夠討論一點:「對於特別所見錯誤輸入日期應如何處理」。現時板務人員發現會員錯誤輸入日期,主要為直接以
附加板規第 3.1 條(如輸入較早日期)作出處分或靜觀奇變,需要時以
壇規第 12.2 條(如輸入較後日期)作出處分。本人希望各委員提供意見,方便本人容後修改 #25 區的執行指引。多謝各委員協助。
給予意見。
委員意見:
- 對於特見區現行的處理方法 , 我建議如果有關特見文章為錯誤輸入較早日期既話 , 版務人員可予 24 小時供該會員自行修改 , 相反如果為錯誤輸入較遲日期則可立即予以 "注意" 或 "警告" 去提醒違規會員
- 據答辯人所述,若報告車輛行蹤時輸入錯誤日期,分輸入較早日期及輸入較後日期兩種情況。本人認為,若報告時輸入較早日期,只會令其他會員錯失當日的車輛行蹤。由於會員不可能回到過去追蹤該車輛,並不構成誤導或引致任何損失;若輸入較後日期,則構成預告車輛行蹤用途。由於部分巴士公司會提早一天至數天不等編定車輛行走的路線或字軌,因此若會員作不實的預告,則會誤導其他會員,構成不必要的損失。因此,本人認為現行的處理手法合理,暫無需要大幅修訂。
戊、判決己、委員其他意見 委員並無其他意見。
此致
香港巴士論壇 全體會員
[align=right]香港巴士論壇
上訴及仲裁委員會
第五屆委員會主席
KZ4977 謹啟[/align]2012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