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Motorfore » 2012年9月28日 16:16:35 (p#2390229)
(2012 年第 74A 號)為配合板務架構重組,
《 論壇管理政策 》會作以下修訂:
- 修訂第 1 部(論壇管理團隊)
- 第 1.1 條──
廢除
論壇管理人員包括壇主、助理壇主、總板主、板主、板務助理及系統管理員
代以
論壇管理人員架構包括壇主、助理壇主、常務部及支援部
(a) 常務部包括分區首席板主、資深板主、板主及實習板主
(b) 支援部下設
(i) 行政支援組:包括行政及文書助理、分區文書助理、精品廊主管
(ii) 執法支援組:包括壇規執行顧問、爭論處理顧問
(iii) 特別服務組:包括特別服務主任及檢舉督察
- 修訂第 2 部(各級板務人員職責)
- 在第 2.2 條之後加入──
2.2A 分區首席板主須:
在需要時為所屬分區制定附加規則或發出板務通告
參與「上訴及仲裁委員會」之工作
執行「凍結戶口」處分,及核准其他分區之「凍結戶口」請求
安排所屬分區板務人員之工作
處理所屬分區之分板重組工作
有需要時協助處理第 2.3 - 2.5 條所列的工作
- 第 2.3 條──
廢除
總板主須:
在需要時為各分區制定附加規則
檢視並執行「凍結戶口」之處分
負責本部以下各條所列的工作
代以
資深板主須:
在需要時為所屬分板制定附加規則或發出板務通告
管理所屬分板內之文章,主要處理複雜檢舉
執行「凍結戶口」處分,及核准其他分區之「凍結戶口」請求
有需要時協助處理第 2.4 - 2.5 條所列的工作
- 第 2.4 條──
廢除
板主須:
在需要時為所屬分區制定附加規則
管理所屬分區內之文章,包括鎖定文章或移除過大的圖片等工作
向所屬分區內的違規會員作出處分
負責本部以下各條所列的工作
代以
板主須:
在需要時為所屬分板制定附加規則或發出板務通告
管理所屬分板內之文章,包括處理普通檢舉、鎖定文章及移除過大的圖片等工作
有需要時協助處理第 2.5 條所列的工作
- 第 2.5 條──
廢除
板務助理須:
協助板主管理所屬分區內之文章
協助處理板面文書或整理工作
代以
實習板主須:
在需要時為所屬分板制定附加規則或發出板務通告
管理所屬分板內之文章,包括處理涉及特定規則之檢舉、鎖定文章及移除過大的圖片等工作
參與「上訴及仲裁委員會」之工作
- 在第 2.5 條後加入──
2.6 行政及文書助理須:
在(助理)壇主、常務部同工請求或其他有需要的情況下,協助處理任何與執行板規無關的工作,包括但不限於:整理列表、修改文章的錯誤編碼、整理精華文章、協助推行項目
有需要時協助處理第 2.7 條所列的工作
2.7 分區文書助理須:
在所屬分區的常務部同工請求或其他有需要的情況下,協助處理任何與執行板規無關的工作,包括但不限於:整理列表、修改文章的錯誤編碼、整理精華文章、分割/合併/移動主題
2.8 壇規執行顧問須:
為常務部同工解答執法方面的問題,包括系統使用方法及執法尺度
撰寫《 個別板規執行指引 》
在必要時代為處理任何分板的檢舉,並作出處分,或核准「凍結戶口」請求
2.9 爭論處理顧問須:
協助就大規模爭論作板務處分裁決
2.10 特別服務主任須:
在壇主或助理壇主的請求下協助處理任何板務工作
2.11 檢舉督察須:
在發現違規文章時提出檢舉,並提出建議處分及作簡單分析
在發現檢舉欠缺任何解釋時(只適用於
《 論壇通用規則 》第 3.3 條所限規則),將有關檢舉結案並告知會員必須提供解釋
在週末向各板主提供有待處理的檢舉清單
- 修訂第 3 部(板務管理會議)
- 第 3.3 條──
廢除
板務人員可於任何時候在「論壇事務會議室」或「板面事務會議室」提出動議。
代以
板務人員可於任何時候在論壇事務或任何分區之內部討論分板提出動議。
- 第 3.5 條──
廢除
如在第一輪投票後投票率未達標,則可進行第二輪投票,為期七天;如果在第二輪投票中投票率仍未達標, 議案則當作否決論
代以
如在表決時投票率未達標,則可將表決期延長七天。如果在延長時限過後投票率仍未達標,議案則當作否決論
- 第 3.6 條──
廢除
板務助理在會議中並沒有投票權,唯他們可以參與會議討論
代以
特別服務主任及檢舉督察在會議中並沒有投票權,各分區之內部討論分板亦只供隸屬該分區的板務人員投票;但所有板務人員均可以在任何內部討論分板提出動議及參與會議討論
《 處分、上訴及投訴板務人員 》會作以下修訂:
- 修訂第 1 部(處分)
- 第 1.2 條──
在 (b) 款後加入
(ba) 倘板務人員同時兼任常務部及支援部崗位,且兩者的處分權限有所衝突,其實際的處分權限會以較高者為準
(bb) 壇規執行顧問及特別服務主任可執行及核准執行第 3 級或以下之處分,同時可在壇主或助理壇主核准下執行第 4 級處分;其他支援部板務人員亦可在壇主或助理壇主核准下執行所有程度之處分
(bc) 實習板主可就壇規第 1、5 至 10、13、17 部及附加板規(不包括需引用其他壇規之條文)執行第 2 級或以下之處分,同時可在壇規執行顧問、特別服務主任、資深板主或以上職級之板務人員核准下執行第 3 級處分,及在壇主或助理壇主核准下執行第 4 級處分
廢除
(c) 板主可執行第 2 級或以下之處分,及向總板主或以上職級之板務人員要求執行第 3 級處分
(d) 總板主可執行第 3 級或以下之處分,並可向助理壇主或壇主要求批准執行第 4 級處分
(e) 助理壇主及壇主可執行所有程度之處分,並可批准總板主將正執行的第 3 級處分改為執行第 4 級處分
代以
(c) 板主可執行第 2 級或以下之處分,同時可在壇規執行顧問、特別服務主任、資深板主或以上職級之板務人員核准下執行第 3 級處分,及在壇主或助理壇主核准下執行第 4 級處分
(d) 分區首席板主及資深板主可執行及核准執行第 3 級或以下之處分,同時可在壇主或助理壇主核准下執行第 4 級處分
(e) 助理壇主及壇主可執行及核准執行所有程度之處分
- 第 1.3 條──
廢除
(c) 新委任之板務人員不得參與或處理正式上任前之違規處分。板務調動後板務人員接管新一批板面時,亦不得參與或處理正式上任前之違規處分
代以
(c) 除非獲壇主或助理壇主核准,否則新委任之板務人員不得參與或處理正式上任前之違規處分;板務調動後板務人員接管新一批板面時,亦不得參與或處理正式上任前之違規處分
- 第 1.4 條──
廢除
(c) 第 3 級或以上:將處分記錄於「凍結戶口紀錄」(f#131),並發出一個警告
代以
(c) 第 3 級或以上:將處分記錄於「凍結戶口通知」(f#113),並發出一個警告
- 修訂第 2 部(上訴及仲裁委員會)
- 第 2.5 條──
廢除
如在第一輪投票後投票率未達標,則可進行第二輪投票,為期七天。如果第二輪投票中投票率仍未達標,則以第二輪投票結果作準
代以
如在表決時投票率未達標,則可將表決期延長七天。如果在延長時限過後投票率仍未達標,則以第二輪投票結果作準
- 第 2.6 條──
廢除
(b) 如果板務人員代表牽涉在事件內,則應以另一位總板主代替
代以
(b) 如果板務人員代表牽涉在事件內,則應以另一位壇規執行顧問、特別服務主任、資深板主或以上職級之板務人員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