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及仲裁委員會已完成處理由上述會員提出的上訴版務人員申請,現將案件及投訴結果詳列如下:
甲、案件資料
上訴人名稱:KE7066.LokFu (#21563)
處分發出人員:KS2234 (#10534)
上訴提出日期:2012 年 9 月 13 日
相關的文章編號或連結:http://www.hkbf.org/p2383345.htm#p2383345
[del] 私人信息編號及截圖︰[/del](不適用)
處分額度︰警告 (2012 年 9 月 13 日)
案件受理日期:2012 年 9 月 13 日
開始討論階段日期:2012 年 9 月 15 日
開始投票階段日期:2012 年 9 月 22 日
結案日期:2012 年 9 月 29 日
乙、投訴理據
”雖然 閣下已作出解釋,惟版務人員認為未有合理證據顯示有關會員「只係識話人」,故作出處分。“
本人不並沒有對「只係識話人」作出解釋是因為誤以為版務人員已閱讀此文章 (http://www.hkbf.org/t510673.htm) 。 而從該文章可明顯看到 會員 #23573 ttl40908189 指責他人攪動車尾牌為巴敗,因為本人認為有合理證據顯示有關會員#23573 ttl40908189「只係識話人」。
本人建議版務人員應進行向會員追問,將不清楚之地方讓會員解釋清楚,換會員一個清白。
丙、涉案人員回覆
就有關投訴,本人有以下答覆:
就文章p#2383345,有關會員指ttl40908189 (#23573)為「只係識話人嘅巴敗」,而「只係識話人」是批評對方的人格,故屬於違反第 14.6 條中的「不禮貌之評論」,惟「巴敗」一詞並不屬於違規字眼,需開文要求會員提供資訊以便版務人員判斷有否違規。
有關會員於p#2384194解釋「使用閃光燈,而司機並渣著呔盆(軚盤)」即等於「巴敗」亦牽強,從圖中咪錶等可得知有關車輛並不是在行駛中,若因此而定義會員ttl40908189 (#23573)為巴敗明顯未有充份理據。除此之外,有關會員已於p#2383427中引用網絡大典有關巴敗的定義,表示有關會員已清楚知道何謂「巴敗」,故犯上第 14.6 條中的「沒有合理理據的批評」。
鑑於有關會員先前已因違反第 14.6 條收到 3 次警告,但因是次違規情況不算嚴重,故作出警告處分。
丁、表決內容及結果
上訴及仲裁委員會主席在首輪 7 日投票期限內收到 4 位委員的回覆,回覆比率為 66.67%,超過 香港巴士論壇 宣告及規則 6.2 中 第 6 章 第 2 部 - 上訴及仲裁委員會 中第 2.5 條 (d) 款所需的 60% 參與率,因此宣佈首輪投票有效。
委員已根據 香港巴士論壇 宣告及規則 6.2 中 第 5 章 第 8 部-文章內容 中第 8.6 條:
的定義作出表決。8.6 不得發表只帶有附和性質或只為表達情感的短小回應,或沒有附帶理據的簡短評語 (由 2011 年第 54 號 修訂)
關於文章 http://www.hkbf.org/p2383345.htm#p2383345:
- KE7066.LokFu (#21563) 的文章有否觸犯以上條文?
是:3 位 / 否:1 位
委員意見:- 有觸犯:「只係識話人」暗示會員 ttl40908189 就巴士迷行為持有雙重標準,在該文及上訴人提出的文章中,完全看不出 ttl40908189 有參與攪牌行為,另亦看不出他拍攝標版有任何符合「巴敗」行為的行為,因此不認同有任何持雙重標準的巴敗行為,屬無理批評
- 有觸犯:憑一張咁既相就判斷到人地係所謂巴敗, 算係沒有合理理據的批評
- 有觸犯:對於「只係識話人」一句,我認為不屬批評,只屬表達發文者之不滿。唯「巴敗」二字則帶有侮辱或批評對方的意思,所以第 14.6 條理應成立。
- 無觸犯:同意上訴人指會員 ttl40908189「只係識話人」的觀點,故認為上訴人並沒有作出沒有合理理據的批評。不認同有關板務人員以網典的資料定義「巴敗」一詞,亦不認同車輛行駛狀態是判斷在車箱內以閃光燈拍攝是否屬巴敗行為的因素
署理總版主 KS2234 (#10534) 對上述文章給予警告: - 署理總版主 KS2234 (#10534) 對有關文章的處分是否成立?
是:3 位 / 否:1 位 - 如 Q.2 的答案為「是」,有關處分的額度是否恰當?
是:2 位 / 否:1 位 / 不適用:1 位 (原因:Q.2 回覆為否) - 如 Q.3 的答案為「否」,請提供恰當的懲處建議。
應給予凍結:1 位 / 不適用:3 位 (原因:Q.3 回覆為是 / 不適用)
- 上訴人對 http://www.hkbf.org/p2383345.htm#p2383345 所作的上訴不成立
- 上訴人原先被給予的處分(警告)不予變更
己、委員其他意見
- 有委員認為「重點並非在於指責他人為巴敗,而在於單憑一張相片根本不可以證明他所做的事情影響到他人」
此致
香港巴士論壇 全體會員
[align=right]香港巴士論壇
上訴及仲裁委員會
第五屆委員會主席
KZ4977 謹啟[/align]2012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