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及仲裁委員會已完成處理由上述會員提出的上訴申請,現將案件及投訴結果詳列如下:
甲、案件資料
上訴人名稱:KE7066.LokFu (#21563)
處分發出人員:GX7271 (#2991)
上訴提出日期:2012 年 10 月 6 日
相關的文章編號或連結:http://www.hkbf.org/p2393008.htm#p2393008 (第 12.2 條)
[del] 私人信息編號及截圖︰[/del](不適用)
處分額度︰警告 (2012 年 10 月 6 日)
案件受理日期:2012 年 10 月 8 日
開始討論階段日期:2012 年 10 月 8 日
開始投票階段日期:2012 年 10 月 15 日
結案日期:2012 年 10 月 22 日
乙、上訴理據
269c 與 296c 經常性被調轉,而且 269c 及 296c 打錯可能為本人之誤,而且有其他版友作出矯正。因此不應作出警告處分,而是作出一般的注意處分。
丙、版務人員回覆
按 #25 區過往的處分額度,會員不會因他人指正而得到輕判,故處分起刑點為注意,唯本人會按會員過往的記錄而決定處分額度。在本案件而言,會員是今年內第四次違反第 12 部的規則,而對上一次違規記錄為 2012 年 9 月 16 日,會員應有責任於發佈特見前查閱資料是否正確,故發出警告處分。
各委員可參考相近案件 A013 號,處分原因與本案件相似。(3D → 6D vs 296C → 269C)
丁、表決內容及結果
上訴及仲裁委員會主席在首輪 7 日投票期限內收到 6 位委員的回覆,回覆比率為 100%,超過 香港巴士論壇 宣告及規則 6.2 中 第 6 章 第 2 部 - 上訴及仲裁委員會 中第 2.5 條 (d) 款所需的 60% 參與率,因此宣佈首輪投票有效。
委員已根據 香港巴士論壇 宣告及規則 6.2 中 第 5 章 第 12 部-發佈消息 中第 12.2 條:
的定義作出表決。不得在未考慮消息真偽或是否誤導之情況下發佈任何消息
關於文章 http://www.hkbf.org/p2393008.htm#p2393008:
- KE7066.LokFu (#21563) 的文章有否觸犯以上條文?
是:6 位
委員意見:- 有觸犯:因為佢的確打錯資料, 而錯就係錯, 唔可以話單特見唔太特而輕判
- 有觸犯:雖然 269C 與 296C 兩條路線的編號相近,容易令人混淆,惟會員於發文前有責任確保其資料準確無誤。
- 有觸犯:會員有絕對責任確保行蹤資料正確,不論資料如何出錯均不能接受,疏忽等不能作為抗辯理由。
- 有觸犯:296C 和 269C 倒轉有機會誤導想追特見嘅版友
資深版主 GX7271 (#2921) 對上述文章給予警告: - 資深版主 GX7271 (#2921) 對有關文章的處分是否成立?
是:6 位 - 如 Q.2 的答案為「是」,有關處分的額度是否恰當?
是:6 位 - 如 Q.3 的答案為「否」,請提供恰當的懲處建議。
不適用:6 位 (原因:Q.3 回覆為是)
委員意見:
- 有委員同意跟從 A013 案判決。
- 有委員認為會員上訴理據牽強,發文與發出處分相隔一段時間,會員有足夠時間修正錯誤,會員亦應於發文前覆核有關內容是否準確,故因「打錯」而報錯特見並不能接受。
戊、判決
- 上訴人對 http://www.hkbf.org/p2393008.htm#p2393008 所作的上訴不成立
- 上訴人原先被給予的處分(警告)不予變更
己、委員其他意見
- 有委員認為「本上訴理據薄弱,浪費上訴及仲裁委員會時間,建議向壇方要求立法管制。」
此致
香港巴士論壇 全體會員
香港巴士論壇
上訴及仲裁委員會
第五屆委員會主席
KZ4977 謹啟2012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