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及仲裁委員會已完成處理編號 A058 的上訴申請,詳情如下:
1. 案件資料
上訴會員:NK3640 (#14699)
上訴日期:2012 年 1 月 10 日
受理日期:2012 年 1 月 13 日
表決日期:2013 年 1 月 21 日 (+1日)
結案日期:2013 年 1 月 28 日 (+1日)
處分資料:
文章:http://www.hkbf.org/p2431002.htm#p2431002
日期:2013 年 1 月 8 日
原因:《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2.2 條
人員:GX7271 (#2991)
額度:注意(L462096)
申訴理據:
就【注意‥L462096】提出上訴 :會員名稱︰NK3640(u#14699)
被處分的文章連結︰http://www.hkbf.org/p2431174.htm(#1)
上訴理據︰
從九巴的日常應用中,「C23M」代表以空調巴士行走路線 23M。由於現時九巴已於 2012 年 5 月 9 日正式全面改用空調巴士,故得出「C23M」完全能代表九巴路線 23M。基於「C23M」等應用已有十多年歷史(本人無法追溯九巴從何時起,使用「C」字加於路線前代表空調巴士。但 p2341539.htm #7 中提及,九巴加入經營路線 118 時,已有這種應用,故本人以此作基準。),明顯地此項應用已十分廣泛。即使近來九巴開辦新路線時,已是全用空調巴士行走,但仍會有「C」字加於路線前(不包括以「2」字頭作百位數字的路線)。因此,版方不應只以「沒法從九巴網站找到 C23M 此一路線」為由,指出「指某車行走路線 C23M」這個舉動,是違反了「《論壇通用規則》12.2 不得在未考慮消息真偽或是否誤導之情況下發佈任何消息」。
而由於版方指版友在報告特見時,如要加入其字軌,不能單以「23M - 01」表達,而是要以「C23M - 01」方式表達。即顯示版方是完全明白「C23M」該如何應用,即版方假定眾版友亦同樣明白「C23M」該如何應用。既然如此,亦不存在「指某車行走路線 C23M」是有誤導成份或是消息錯誤。
涉案板務人員表示沒有任何回覆。
2. 表決結果
委員已就下列問題表決,首輪表決共收到 4 票 (投票率 66.67% ) ,因此投票有效。表決結果以底綫顯示:
GX7271 (#2991) 就 p#2431002 就 《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2.2 條 - 不得在未考慮消息真偽或是否誤導之情況下發佈任何消息 作出處分。
- 該處分是否合理?
是/合理:0票
否/不合理:4票委員意見 :- 個人認為本文章並無不恰當之處
- 本人相信大部分巴士迷均會明白有關特見內容
- 由於有關錯誤對資料本身的影響不大,我認為壇方沒有懲處的必要性
- 如 Q.1 為「是」,處分的額度是否合理?
是/合理:0票
否/不合理:0票
不適用(第1題為「是」):4票
- 如 Q.2 為「否」,請建議合適的處分額度(即處分級別及凍結日數,如適用;注意本委員會不可通過任何加刑動議)。 不適用 (無需作答第2題):4票
- 會員在發表文章時應如何表述九龍巴士公司所營運的路線編號?(因應本案性質而增加的問題)委員意見 :
- 就本案而言,針對有關路線號前 C 字問題,個人認為係論壇上,不論特見定車務調動分享,都唔係寫緊官方文件,只係巴士迷見到部車特見行咩線咩字軌或者有咩調動資料上黎分享,有 C 與否都唔會點影響板友閱讀或去追車 (至少目前無公眾路線號顯示為 C 字頭既路線,不會有相撞或誤解情況),只要簡單易明即可。故此,本人不建議限制 C 字存在與否 (即例如 35A 或 C35A 均可接受)。唯假若當官方文件都無係路線號前有 C 字 (如 235 誤寫為 C235),則不可接受及應作出處分。
- 會員在任何情況下均無需加C字
- 板方應盡快通過附加板規,與規定車牌不可留空格一樣,明文規定會員可否加上 C 字,部分會員加上 C 字而部分會員不加,只會造成搜尋上的混亂,因此板方應盡快立法,方便會員搜尋特見
鑑於現時板規並未作出有關規定,故此在現行板規下,上訴會員不屬違規
而本人認為規定所有會員不可加上 C 字是較可行的做法,惟在特見文章內容 (不包括標題) 提及巴士字軌者則不在此限 - 直接以官方網站所示的路線編號發表文章,不需於路線編號前加上 "C" 字。
委員對有關處分的意見:
(各項意見由主席修飾及整合)- 有委員認為壇方無需因為會員有沒有加「C」字而去處分有關會員,因即使有否增加「C」字亦無影響所表達的路線,如C23M,身為普通巴士迷亦都相信不會解讀成九巴C23M線。
- 有委員認為加「C」字的重要性不大,故壇方沒有懲處的必要性。
- 有委員表示現時對路線編號何時加「C」字並沒有統一標準,會員亦對有關標準抱有疑問,故壇方應盡快向會員就有關問題作出指引,免生誤會。
- 有委員建議壇方應儘快指示會員在表述九巴路線時,在任何情況下均無需加「C」字,避免再出現不必要的爭論。
因此作出以下判決:
大部份委員均認為現時板規沒有說明如何就九龍巴士公司所營運的路線編號作出表述,而就巴士迷角度而言,在路線編號前增加「C」字亦不會令其他觀看者有錯誤解讀,故板方不應就有關字眼作出任何處分。綜合表決投票及委員意見,現宣佈:- 上訴人就該文章違反該規則所作的上訴 成功/ 失敗,有關該文章違反該規則的處分 取消/ 維持原判。
3. 委員其他意見:
(沒有)
本會建議板方應盡快就表述九龍巴士公司的路線編號定立標準,並就有關問題於論壇通用規則作出修訂及向會員作出公告;而委員建議可參閱表決第4題。
第六屆上訴及仲裁委員會主席
HB (#11923)
2013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