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會員
上訴及仲裁委員會已完成處理編號 A059 的上訴申請,詳情如下:
1. 案件資料 上訴會員:
GNZ9068 (#17477)上訴日期:2013 年 1 月 08 日
受理日期:2013 年 1 月 15 日
表決日期:2013 年 1 月 22 日
結案日期:2013 年 1 月 29 日
處分資料:
文章:
http://www.hkbf.org/p2431833.htm#p2431833日期:2013 年 1 月 8 日
原因:
《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2.2 條人員:
GX7271 (#2991)額度:注意(L463116)
申訴理據:
處分上訴提請書 :會員名稱:#17477 GNZ9068
相關的文章編號或連結 或 私人信息編號及截圖:<
p2431833.htm#p2431833 >
申訴理據:
是咁的, 我剛接到一由貴壇版主#2991 GX7271發出之【注意】。我在此表明對此處分表示極度不滿,並認為無須作出任何處分,欲提出上訴。
首 先, 路線號第 C68U 線即普通民眾所說的 68U 線, 確實的存在。C68U 和 68U 之分別在於 C68U 為部份巴士公司文件(例如「飛單」)和資料(例如站頭掛牌車列表)中所採用的編號, 也是九巴八達通機中所顯示的路線(設 C68U線與 C68A線使用不同的路線號作收費)。絕大部份九龍公司的非 2 字頭 3 位數字路線(前稱豪華路線)、N字頭路線、K字頭路線、開線時曾使用非空調巴士之過海路線(即 2 _ _ 線) 均可稱作C _ _ 線, 例如屯門公路的 C67M (67M)、C59A(59A)、C59X(59X);行走紅隧的 C102 (102)、C104 (104)、C118 (118)。
第二, 貴壇一向有數位與巴士工司內部職員關系密切的人士(本人亦是例子), 甚至會員其本人任職於巴士公司, 他們發佈巴士行蹤(Known as 特見)、路線消息、車務消息時如適用均會加上 C 字於路線開首, 以將最原始的消息發佈分享。而此舉亦有其來源:從前非空調巴士數目仍然很多, 部份路線分切非空調和空調巴士字軌 (例如66、C66)。加上 C 字開頭是為了讓讀者可以知道該字軌實際是屬什麼類別, 例如 FF1819 @ 66-06、EU6010 @ C66-30。可見此舉一向有根有據, 而貴壇亦未曾對此作出處分。固認為板務人員 GX7271 執法過嚴。
望請盡快作出處理,謝謝。
有關板務人員表示對本案沒有回覆。
2. 表決結果委員已就下列問題表決,首輪表決共收到 4 票 ( 投票率 66.67% ) ,因此投票有效。表決結果以底綫顯示:
GX7271 (#2991) 就
p#2431833 就
《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2.2條 - 不得在未考慮消息真偽或是否誤導之情況下發佈任何消息 作出處分。
- 該處分是否合理?
是/合理:0票
否/不合理:4票
- 如 Q.1 為「是」,處分的額度是否合理?
不適用 (第1題為「否」):4票 - 如 Q.2 為「否」,請建議合適的處分額度(即處分級別及凍結日數,如適用;注意本委員會不可通過任何加刑動議)。
不適用 (無需回答第2題):4票
委員對有關處分的意見:
(各項意見由主席修飾及整合)
- 有委員認為壇方無需因為會員有沒有加「C」字而處分會員,因路線編號有否加上「C」字的重要性不大,也相信其他會員亦看得懂C68U是九巴68U線。
- 有委員認為處分雖不合理,但有關會員的所為是多此一舉,多加一個「C」字亦不見得對任何人士有好處
- 有委員認為雖然此事件不涉及誤導及不屬違規,但有關會員亦應跟從大部分會員的做法,即不加「C」字,以便其他會員查閱資料
- 有委員建議壇方盡快訂立明確準則,告知會員可否於路線編號前加上「C」字。
因此作出以下判決:
大部份委員均認為路線編號前有否加上「C」字對文章的影響不大,故壇方無需過份規管會員在九巴路線編號前加上「C」字。但亦有委員覺得部份會員過份著緊路線前有否加上「C」字實屬多此一舉。綜合表決投票及委員意見,現宣佈:
- 上訴人就該文章違反該規則所作的上訴 成功 / 失敗,有關該文章違反該規則的處分 取消 / 維持原判。
3. 委員其他意見: - 主席提醒各上訴/投訴會員,上訴或投訴時需要清晰表明來信目的;在發出電郵後應定期查閱電郵信箱,否則或會錯過跟進案件電郵。
本會建議板方應盡快就表述九龍巴士公司的路線編號定立標準,並就有關問題於論壇通用規則作出修訂及向會員作出公告。就委員對如何表述九龍巴士公司所營運的路線編號的意見,可參考委員意見及
案件編號A058中表決第4題。
第六屆上訴及仲裁委員會主席
HB (#11923)2013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