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及仲裁委員會已完成處理編號 A063 的上訴申請,詳情如下:
1. 案件資料
上訴會員:KE7066.LokFu (#21563)
上訴日期:2013 年 2 月 10 日
受理日期:2013 年 2 月 10 日
表決日期:2013 年 2 月 21 日
結案日期:2013 年 2 月 28 日
處分資料:
文章:http://www.hkbf.org/p2446812.htm#p2446812
日期:2013 年 2 月 10 日
原因:《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4.2 條, 《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4.6 條
人員:Motorfore (#7480)
額度:凍結戶口(24 天)(http://www.hkbf.org/p2449288.htm#p2449288)
申訴理據:
對近日本人所發表的文章之處分作出上訴 :會員名稱: KE7066.LokFu
會員篇號:u#21563
文章連結:http://www.hkbf.org/t534285-15.htm#p2446812
上訴理由:
1) 首先本人對小弟的案件略過解釋程序感到不公。會員 #19105 KT Jeremy 使用『9UP兄』則需要經過解釋程序,而小弟使用『9UP 煩膠大師』則無需經過解釋程序。
2) 『9UP 煩膠大師』 是一個合理理據的批評, 因文中小弟提及的『大師』(即 poon2222) 經常提及相關字眼,並批評他人的作品不值 1 明彩,因此本人認為製作的作品會達致大師級並需封他為大師。
3) 大師一詞表示尊敬他人之意思,並無歧視會員 poon2222,更無可能是不禮貌的言論。
另外想問為何上次上訴後並沒有即時解除凍結之處分?
在此祝香港巴士論壇管理層新年快樂
香港巴士論壇會員
KE7066.LokFu
有關板務人員就本案的回覆:
Motorfore :1、膠: t492599.htm ;9up p2445735.htm#p2445735 有關14.2 之處理原則已多次提及,委員可仔細閱讀;
2, 3、本人認為該等上訴理據荒謬,要求委員會譴責
2. 表決結果
委員已就下列問題表決,首輪表決共收到 4 票 (投票率 80% ) ,因此投票有效。表決結果以底綫顯示:
Motorfore (#7480) 就 p#2446812 就 《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4.2 條 及 《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4.6 條 作出處分。
- 該處分是否合理?
是/合理:4票委員意見 :- 該會員經常提及相關字眼並非上訴人跟從有關行為的合理理由,且即使相關字眼屬於合理理據的批評,但依然為不禮貌之評論。
- 上訴人提及的解釋程序問題並不成立,板務人員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是否動用解釋程序,並不存在某情況下必定需要或不需要解釋的規則,而本人認為,該違規文章不論是否給予解釋機會,均屬違反板規 14.2 及 14.6, 因文章明顯有刻意中傷他人的成分,因此不需動用解釋程序。
否/不合理:0票
- 如 Q.1 為「是」,處分的額度是否合理?
是/合理:4票
否/不合理:0票
- 如 Q.2 為「否」,請建議合適的處分額度(即處分級別及凍結日數,如適用;注意本委員會不可通過任何加刑動議)。
不適用:4票
委員對有關處分的意見:
(各項意見由主席修飾及整合)
- 有委員認為本案所涉及處分直接跳過解釋程序做法合理,因為在同一文中,會員Universal Mk 2008 (#11861) 亦有類似言論(見 p2446295 ),而該文章處分時亦跳過解釋程序,直接凍結戶口。
- 有委員認為即使會員poon2222 (#27563)十分令人煩憂,其他會員亦不應使用「煩膠」這些不禮貌之詞句。
- 有委員覺得使用這些不禮貌之詞句再配上一些尊敬詞句(例如「煩膠大師」),亦不能掩飾曾使用「煩膠」這些不禮貌之詞句。
因此作出以下判決:
委員均認為上訴人有發表對其他會員不禮貌的評論。綜合表決投票及委員意見,現宣佈:
- 上訴人就該文章違反該規則所作的上訴 成功 / 失敗,有關該文章違反該規則的處分 取消 / 維持原判。
3. 委員其他意見:
有委員因對於會員於理據不足情況之下,試圖以明顯與事實矛盾的言論提出上訴,故以本會委員身份表示遺憾。
上訴人KE7066.LokFu (#21563)於短時間內提出兩側上訴申請,但兩案之上訴理據明顯不足,強詞奪理;故本會現予以譴責。
第六屆上訴及仲裁委員會主席
HB (#11923)
2013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