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巴士論壇

Hong Kong Bus Forum
InfoLink by HKBRDA
現在的時間是 2024年11月28日 19:47:12



所有顯示的時間為 UTC + 8 小時


會員註冊資訊
歡迎來到香港巴士論壇。本壇是香港其中一個主要的交通討論區,亦是全港最具規模的 Der Omnibussimulator (OMSI) 討論區。請隨便瀏覽各板面,體驗討論。若有興趣加入本壇參與討論,歡迎隨時註冊帳戶,既簡單又方便。

[ 申請方法 ]

重要事項


圖檔 圖檔 圖檔



發表新文章 回覆主題  [ 1 篇文章 ] 
發表人 內容

(u#11923)
 文章主題 : 【A064】#28606 calvin1995 上訴 - 上訴結果
文章發表於 : 2013年3月23日 14:33:30  (p#2471601)
離線
在論壇有 17 年年資在論壇有 17 年年資在論壇有 17 年年資在論壇有 17 年年資在論壇有 17 年年資在論壇有 17 年年資在論壇有 17 年年資在論壇有 17 年年資
會員
頭像

註冊時間: 2006年12月17日 14:35:14
錢包: 77.55 明彩 
文章: 5,122
來自: GY6588
攝影器材: My Camera
致:各會員

  上訴及仲裁委員會已完成處理編號 A064 的上訴申請,詳情如下:

1. 案件資料
上訴會員:calvin1995 (#28606)
上訴日期:2013 年 3 月 7 日
受理日期:2013 年 3 月 7 日
表決日期:2013 年 3 月 14 日
結案日期:2013 年 3 月 22 日


處分資料:
處分資料:
文章:http://www.hkbf.org/p2461521.htm#p2461521
日期:2013 年 3 月 6 日
原因:《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1 條
人員:GX7271 (#2991)
額度:警告(W2726)

申訴理據:
上訴 :calvin1995

ucp.php?i=pm&mode=view&f=0&p=510447

今日我的明彩突然變成-10.130 之後發現源來是因為簽名檔多了10像素,我覺得法律不外乎人情,相信不是每一個人都會每一規則內的每一隻字看清楚。每次當收到警告後我已經立刻更改,證明我是無心之失。我相信懲罰是需要的,如影響其他會員或論壇,但我覺得板務人員可以行使酌情權令我這些只是簽名檔多了10像素的會員從輕發落。希望我可以得到理想的答案

  • 主席及後要求上訴人補充處分有關資訊,從而接獲以下3 附件(內容以檢視所有圖片模式顯示):
    .

有關板務人員表示就本案沒有回覆。

委員Volvo 5204 (#14840)因曾檢舉上訴人涉案簽名檔,故現於本案中避席。

2. 表決結果
委員已就下列問題表決,首輪表決共收到 4 票 ( 扣除避席人數後,投票率 80% ) ,因此投票有效。表決結果以底綫顯示:

   GX7271 (#2991)p#2461521《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1 條 作出處分。
  1. 該處分是否合理?
     是/合理:4票
    委員意見 :
    • 板務人員已於上訴人首次違反 1.1 條時提醒上訴人修改圖片格式。
  2. 如 Q.1 為「是」,處分的額度是否合理?
     是/合理:3票
     否/不合理:1票
  3. 如 Q.2 為「否」,請建議合適的處分額度(即處分級別及凍結日數,如適用;注意本委員會不可通過任何加刑動議)。
      注意:1票
     不適用:3票

委員對有關處分的意見:
(各項意見由主席修飾及整合)
  • 有委員認為該次處分乃是三日來第二次違反同一規則,雖然所違反部份不同,唯於第一次處分時會員應全面閱讀有關處分內容,包括全條相關規則內容。
  • 有委員認為違規情況不嚴重,對其他會員無明顯影響,而且上訴人屬新會員,故此應發出第二次注意作罷。
  • 有委員認為本會 / 板方應對有關會員作強烈提醒,並對各板友作出勸喻,必須多加注意本壇各有關事項,而每次接獲被處分通知時亦應小心閱讀,影響輕微不一定可獲較輕處分。
  • 有委員認為上訴人接到第一次注意後的確有盡快更改違規簽名檔,但更改簽名檔後,上訴人絕對有責任確保更改後的簽名檔符合板規規定,「相信不是每一個人都會每一規則內的每一隻字看清楚」在此情況下絕對不構成合理抗辯理由。板務人員發出第一次注意,是給予會員適當時間去更改違規簽名檔使其不再違規,故此板務人員會期望違規會員更改後,簽名檔便不會再違規,違規者亦有責任這樣做,而不是只是「更改」,但更改後仍是違規,第二次警告通知合理。
  • 有委員認為本上訴實屬無聊、多此一舉。

因此作出以下判決:

 委員均認為有關處分成立,上訴人應在第一次修改簽名檔時全面閱讀有關規則,以免違規。綜合表決投票及委員意見,現宣佈:
  1. 上訴人就該文章違反該規則所作的上訴 成功 / 失敗,有關該文章違反該規則的處分 取消 / 維持原判。

3. 委員其他意見:
  1. 因上訴及仲裁委員會主席並沒有閱讀他人私人訊息的權限,故主席提醒會員在提供私人訊息時,請提供截圖
  2. 主席提醒會員,有關個性設定違規的文章存放於114區(avatar-abuses.htm),故提出相關上訴時應給予有關文章的連結。

 本會提醒各會員必須多加注意本壇各有關事項,而每次接獲被處分通知時亦應小心閱讀;因板方對執行處分有一定指引,故影響輕微事項亦不一定可獲較輕處分。

第六屆上訴及仲裁委員會主席   
HB (#11923)
2013 年 3 月 23 日


文章#1
回頂端
 個人資料  
引用回覆  
顯示文章 :  排序  
發表新文章 回覆主題  [ 1 篇文章 ] 



所有顯示的時間為 UTC + 8 小時


誰在線上

正在瀏覽這個板面的使用者:沒有註冊會員 和 1 位訪客


不能 在這個板面發表主題
不能 在這個板面回覆主題
不能 在這個板面編輯您的文章
不能 在這個板面刪除您的文章
可以 在這個板面上傳附加檔案

前往 :  
cron
Powered by phpBB® Forum Software © phpBB Group
正體中文語系由 竹貓星球 維護製作
phpBB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