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壇通用規則 》
第 8.6 條 不得發表只帶有附和性質或只為表達情感的短小回應,或沒有附帶理據的簡短評語
違例者最高處分:每篇違規文章凍結戶口 30 天
本人認為當中 附和性質 一詞有灰色地帶
而在 t#569011 當中,有不少版友回覆 #14795 提出之問題(包括本人)
但#4後有不少版友回覆「Fraps」以解答版友 #14795 之問題,但均被 實習板主 JN568@80K 以「 由於已有會員上文於提及相關截圖程式,故本文將視作『 附和性回應 』處理 」
而解答版友問題被視作「 附和性回應 」處理,如何鼓勵會員發出文章?
而當中《 論壇通用規則 》第 8.6 條 或「 附和性質 」 一詞 是否需要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