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及仲裁委員會已完成處理編號 A067 的上訴申請,詳情如下:
1. 案件資料
上訴人:GK9141@93A (#18371)
上訴日期:2013 年 7 月 20 日
受理日期:2013 年 7 月 20 日
表決日期:2013 年 7 月 27 日
結案日期:2013 年 8 月 3 日
處分資料:
文章:http://www.hkbf.org/p2530626.htm#p2530626
日期:2013 年 7 月 14 日
原因:《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4.6 條 - 不得向任何人士、團體、事物作出沒有合理理據的批評、不禮貌之評論、言語上之為難或發出帶有歧視性質之信息
人員:Motorfore (#7480)
額度:凍結戶口(15 天)(http://www.hkbf.org/p2534309.htm#p2534309)
申訴理據:
就處分提出上訴申請 :會員:GK9141@93A
文章連結:http://www.hkbf.org/t564610.htm#p2530626
處分:凍結15日
上訴理據:
1)本人認為執行處分之板務人員以一般巴士迷標準處理此事(詳見:凍結戶口公告第3.2點)。雖然普遍巴士迷的確會接受以捨入方法表達巴士長度,但是並不等於以捨入方法表達沒有問題,更準確說是巴士迷普遍認同的標準並不能作準。「龜鐵」正是一個好例子,部分巴士迷喜歡以「龜鐵」取代港鐵,他們抱著的原因是部分路程港鐵網絡不夠道路網絡快(然而這並非必然),甚至不喜歡鐵路網絡等無里頭原因。久而久之「龜鐵」已經演變成取代港鐵的一個字詞,可是此字眼卻具有誤導成分(因鐵路速度不可能比烏龜慢)及只限巴士迷間溝通用途,由此可見,如以普遍巴士迷的觀點看待事情的話,並不理智。然而,本人所用之方法,乃為全球公認的數學方法-近似與誤差。如以有效數字來看巴士長度,「11m」只是2位有效數字,而「11.3m」則有3位有效數字,「11.3m」之準確度比「11m」高這一點,是一個無需質疑的事實。換句話說,11.3m會比11m更嚴謹。
2)雖然本人所述之案件(有關「每年寶林路都燒一部車」)與本案件(捨入問題)本質上可能有出入,但並不代表HN8597沒有「執著細微字眼(每年)」。回看該案件之解釋文章,HN8597設定問題為「請指出於文中所指例如每年寶林路都燒一部車 , 請提供證明。」,而最後處分所附理據則為「由於會員未有證據證明一年寶林 (北) 路均有一次巴士燒車記錄,故屬胡亂猜測」,由此可見,HN8597只著重會員(即本人)是否能夠提供每年燒車紀錄,如不能提供每年燒車記錄則屬違規,完全沒有理會本人對「例如每年寶林路都燒一部車」的正確解讀方法。即使HN8597堅持以他認為可行的解讀方式理解文章(包括但不限於綜合前文後理,除使用誇張手法理解文章),他仍然有著眼於「每年」這個字眼,因為HN8597由此至終只想本人提供每年燒車紀錄。另一方面,若任何人士不執著「每年」這個字眼,整句意思則只會是:例如寶林路燒車紀錄較多,完全符合本人發表的意思。因此,本人有理由相信HN8597有執著字眼(每年)之嫌。
3)本人認為板務人員並非清楚了解殷海光先生的意思。引述殷海光先生其中一個例子:「和尚戒殺生,因此不應該主張殺扔原子彈的人」,前題為和尚本身並沒有做錯事(「主張」並非等於「已經殺掉」)。相比之下,以下例子並不屬人身攻擊:「徐步高身為警察,他不應該知法犯法。」,因前題為徐步高有錯在先,以上語句只是批評他的行為,甚至對徐步高行為當頭棒喝,該等評論與人身攻擊,根本就風馬牛不相及。回看此事,根據此文第1)及第2)點,本人已經合理懷疑HN8597在處理兩事上並沒有統一的標準,甚至「大細超」行為或雙重標準,因此本人認為HN8597屬於有錯在先,此等評論根本不屬人身攻擊。
4)論壇為求同存異的地方,因為本人認為除報告消息外,一般討論則可有不同的立場與觀點。在論壇可發表主觀意見的大前題下,即使任何人士不認同本人的觀點,亦不應該以該人士既定立場(如巴士迷約定俗定的觀點)一口咬定本人的觀點屬「不合理評論」,尢以第1)點為主,本人主觀觀點背後由極度客觀的數學理論所支持,其客觀性必定比巴士迷約定俗成的一套高。既然本人所發表的屬於背後有客觀理據支持的評論,板方並不能夠硬套殷海光先生的觀點,說成本人不合理批評其他會員。
5)從《11米富豪》一文中,即使本人的言論或有針對HN8597(姑勿論是否合理評論,但本人深信自己所發表之言論乃有根有據),本人發言同時亦兩度不忘貼上巴士相片(俗稱跟相),更因此系列評論而刺激其他會員發表富豪奧林比安(11.3米)的實際長度,因此本人並不認同板方所說的「破壞討論」,倒轉來說應該是加深各人對富豪奧林比安(11.3米)的認識,本人一系列發言同時亦對文章起了正面作用。然而卻引來部分會員反感,甚至不禮貌發言(如#39使用「煩」字),本人深感失望及遺憾。
涉案板務人員就本案的回覆:
Motorfore :判決理由已於凍結戶口公告詳述,因此不再重複。本人重新考慮有關案件後,認為會員對「科學求真、知識救港」的執著亦有其道理,以「非一般巴士迷標準」理解此事的想法尤其創新,因此交由上訴及仲裁委員會作裁決。謹此陳辭,謝謝主席。
2. 表決結果
委員已就下列問題表決,首輪表決共收到 5 票 ( 投票率 83.3% ) ,因此投票有效。表決結果以底綫顯示:
Motorfore (#7480) 就 p#2530626 就 《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4.6 條 - 不得向任何人士、團體、事物作出沒有合理理據的批評、不禮貌之評論、言語上之為難或發出帶有歧視性質之信息 作出處分。
- 該處分是否合理?
是/合理:5票
否/不合理:0票 - 如 Q.1 為「是」,處分的額度是否合理?
是/合理:5票
否/不合理:0票
不適用(Q.1 為「否」):0票 - 如 Q.2 為「否」,請建議合適的處分額度(即處分級別及凍結日數,如適用;注意本委員會不可通過任何加刑動議)。
不適用( Q.2為「不適用」):5票
委員對有關處分的意見:
(各項意見由主席修飾及整合)
- 有委員認為板務人員「以一般巴士迷標準處理此事」乃因本壇內之大部份讀者均屬一般巴士迷,板務人員於處理此事時以一般巴士迷角度作出剖析未見不妥,亦不見得板務人員有需要使用非一般巴士迷(或特別巴士迷、超級巴士迷等)之角度處理此事。
- 不少委員認為文章的討論重點為相片當中的巴士,而非其長度;在數字上太準確實在沒有必要,例如一篇文為「18年高齡的巴士」,當中沒需要確實巴士要為18.00年。本壇會員絕大部份都是巴士迷或對巴士有一定的認識,而使用一般巴士迷均能明白的詞語來進行交流是正常不過的事。現時沒有一個普遍認同的說法證明使用「11.3米」抑或「11米」來形容該車型較好,所以兩者均不能被認為錯;而「11米富豪」乃約定俗成之說法,亦是該車型的代名詞,並不能與近似與誤差相提並論;而本文並非討論學述問題,故即使巴士長度為11m、11.3m、或是11xxx mm,根本對全文沒有影響。於本壇為數不少的會員都能明白 11.3 米富豪巴士均統稱為 11 米富豪的情況下,要求更改標題的要求未有太太意義, 同時亦過於吹毛求疵。
- 有委員認為Motorfore (#7480) 並沒有因為反對「11.3米」的說法而處罰上訴人,但上訴人在沒有一個普遍認同的說法證明「11.3米」的說法較好,因此上訴人的批評並不合理。上訴人聲稱不能單只以一角度來作出判決,但上訴人在批評HN8597 (#3806)時,只以數學的角度來作出批評,沒有想過約定俗成的術語均能被廣泛接受,有前言不對後語之嫌。
- 有委員認為上訴人以「龜鐵」因其速度不可能比龜慢而造成誤導之解釋顯然屬荒謬且不合常理之推斷,尤其常人不需加以理解亦不可能因「龜鐵」一詞而將現實中港鐵的行車速度想像成如烏龜般緩慢;同時,「港鐵」之名稱乃屬於眾所周之的事實,但「11米富豪」之車輛長度到現時均未有確實之答案,於後者最終認定為準確的標準仍未有共識之下,上訴人以「龜鐵」一例作反駁並未能解釋「11.3米富豪」從何而見比「11米富豪」更為準確或存有較低的誤導性,因會員指其有效數字較高,但未有証明其數字由確實量度所得,故並不代表其較高之有效數字屬較精準的一方;但亦不見得「11.3米富豪」的描述沒有問題,與論點開始描述並不相符,故有關論點並不成立。
- 部份委員認為上訴人是投訴字眼的問題,有關是否增加巴士成本的問題並不對本案有任何影響,所以應集中討論HN8597 (#3806)是否。上訴人聲稱「每年寶林路都燒一部車」屬於誇張手法,「每年」兩字並沒有實際意思,這樣會員直接指出寶琳路燒車紀錄較多便可。每年這詞並非牽涉到數字上,而是有關其事實;理解「每年寶林路都燒一部車」這句子時,會令人認為均有錯覺認為每年均有一輛巴士在寶琳路上著火。如果只是HN8597 (#3806)理解該句子為每年均有一輛巴士在寶琳路上著火,而其他人認同上訴人的意思,上訴便成立;唯事實並非如此。若果雙方理解有誤,責任應屬上訴人一方。
- 有委員認為上訴人指板務人員並非清楚了解殷海光先生的意思,乃基於此推論:「人有錯在先,當頭棒喝亦並非人身攻擊」,明顯不屬殷海光先生於書中所描述之情況。殷海光先生於 《學術與思想(上)》頁 86 指出「人身攻擊底第二種形式是利用對方所站的人身立場以攻擊對方底立論」(上述的「底」意指「的」),而板務人員於凍結戶口中指出「會員在解釋文中刻意強調這點,試圖從HN8597 (#3806)的身分和職業作批評已屬人身攻擊」的描述之中,乃基於會員以其對「11米富豪」之主張作出對 #3806 HN8597 的身分和職業(即「該板務人員身為車長」) 之批評,符合書中所寫之意思。而「因前題為徐步高有錯在先」如果放到有關的論點之上,其屬人生攻擊之論點描述應為「徐步高身為警察,他不應該知法犯法」,因為「徐步高身為警察」屬「知法犯法」而對其身份 或 以其身份而作出的批評,正如「你身為和尚不應該主張殺扔原子彈的人」一句中「你身為和尚」屬對其身份 或 以其身份的批評一樣。會員於未有充份理由之下以其身份 或 對其身份作出批評,試圖以「HN8597身為九巴職員,理應對AV等常見車有基本長度概念」借身分和職業作批評,亦屬人身攻擊之一。
- 有委員認為在一般司法制度下,任何人未經定罪,任何人不能先假定該人為有罪。但上訴人只是在懷疑的情況下,已經認為HN8597 (#3806)為錯誤,這並不是合理推斷。上訴人沒有在限期前為 p2506663.htm#p2506663 進行上訴,即代表上訴人接受HN8597 (#3806)的判決,亦代表HN8597 (#3806)在 p2506663.htm#p2506663 中沒有進行錯誤判決。以上訴人對殷海光先生的《學術與思想》中的理解,HN8597 (#3806)根本在 p2506663.htm#p2506663 一案中沒有錯,上訴人對HN8597 (#3806)屬人身攻擊。
- 有委員認為上訴人所用字眼容易令人覺得上訴人是不甘「樓主過於執著用字,因為咁要令到 (佢) 食警告」;在此已有批評/為難HN8597 (#3806)之嫌。
- 有委員認為上訴人對板務人員指其違規之理解中出現邏輯性錯誤,例如板方使用殷海光先生的觀點根本並非因為上訴人未有客觀理據支持,而板方亦未有因不認同上訴人之觀點而認定文章內容屬「不合理評論」。
- 有委員認為由於Motorfore (#7480)只為 p2530626.htm#p2530626 一文中的發言作出處分,在同一主題其他由上訴人發表的文章對本案沒有有任何關係。因此即使上訴人在其他發言作出任何正面或負面作用,均與本案無關,不能以此作為求情理由。
- 有委員認為上訴人如不同意HN8597 (#3806)在 p2506663.htm#p2506663 一文中的的判決,應盡早善用本會上訴機制進行上訴,並非回文批評HN8597 (#3806);而板務人員在 p2506663.htm#p2506663 中所發出的警告並沒有被上訴或推翻,可應被視為正確判決。但上訴人卻批評HN8597 (#3806),已經構成不合理批評。
- 有委員認為本案件屬「陳師奶去街市買菜,到多數的攤檔大罵店主不計算好重量至 0.1 克就將食物賣出而不願交易,使大多的店主都感到厭惡,卻到一間牛肉檔的老闆熱烈討論了一個小時,並買下三十元的牛肉,故此整體而言陳師奶對街市起了正面作用,只是其他人看不見。」之情況。
- 有委員認為上訴人上訴內容只著重於重申既有的論點及立場,以及試圖對文章內容作出不合常理的聚焦試圖作出求情,而未見任何能扭轉違規情況的論點下並未見對其上訴有任何幫助;於文章內容本身顯然屬於違規之時,應至少保持原有處分。
因此作出以下判決:
上訴人在案中只為表達對文章發表人,資深板主HN8597 (#3806)於早前所發出的處分不滿,所以於文中向HN8597 (#3806)作出為難,故此已違反相關規則。綜合表決投票及委員意見,現宣佈:
- 上訴人就該文章違反該規則所作的上訴 成功 / 失敗,有關該文章違反該規則的處分 維持原判。
3. 委員其他意見:
- 有委員認為上訴人不應將所有其他不合自己意願的會員視作仇敵,刻意為他人的行為配上不實際的負面意圖或動機,終日於討論內挑起事端破壞討論氣氛,
反而應虛心接納他人意見同時承認自己的錯失,對討論氣氛以至待人處事都會有極大幫助。
第七屆上訴及仲裁委員會主席
HB (#11923)
2013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