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會員
上訴及仲裁委員會已完成處理編號 A072 的上訴申請,詳情如下:
1. 案件資料上訴會員:
MB452.PR6020 (#8199)上訴日期:2014 年 4 月 23 日
受理日期:2014 年 4 月 23 日
表決日期:2014 年 5 月 1 日 至 2014 年 5 月 8 日
處分資料:
文章:
http://www.hkbf.org/p2644467.htm#p2644467,
http://www.hkbf.org/p2638968.htm#p2638968日期:2014 年 4 月 22 日
原因:
p#2644467:
《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4.6 條;
p#2638968:
《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4.6 條,
《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4.8 條人員:
GX7271 (#2991)額度:
p#2644467:凍結戶口(6 天)(
http://www.hkbf.org/viewtopic.php?t=451996);
p#2638968:凍結戶口(18 天)(
http://www.hkbf.org/viewtopic.php?t=451996)
2. 申訴理據及板務人員回覆上訴會員所提供之申訴理據:致 上訴委員會 :
#8199 MB452.D2866LOH 現就凍結處分提出上訴
唔講咁多:
1. 就「吹水 20 台」一文之處分,第一我都冇指名道性,第二我係抒發自己既不滿,冇攻擊任何人既成份,點解係「自我發洩」既情況下都要用
14.6 處分?唔該解釋下。
2. 就「震宇通運閒攝」一文之處分,首先我要重申番文中既 save 係小弟既。
呢個 HK save 正常情況下得本人先有,但由於 simutrans 程式所限,所有曾經參加過本人 online 之人士均會有有關存檔。
本人事前曾經多次提及過,要在本人同意情況下才可把有關存檔作自用。
有關人士被趕出 online 活動後,於未得到本人同意下,使用有關存檔及本人之 pak
檔作公開展示,理論上已經侵犯本人版權,而「侵犯版權」行為於 HKBF 向來不被視為「私人恩怨」(例子有 hayabusa OMSI AL
事件),所以本人在有關文章要求「加上 credit」,並不可視為「私人恩怨」,仍為處理版權問題。
3. 就「震宇通運閒攝」一文之處分,「不問自取,視為賊也」,有關人士不問自取之行為,被視為「賊」是理所當然(基於事實)。當本壇容許以「蝗蟲支那鄉下佬」稱呼大陸人時,基於事實而稱呼他人為「賊」並不見得有任何問題。
唔該壇方解釋清楚。
- MB452 啟
涉案板務人員回覆:就第二點方面,板務人員無法判斷會員私下關係,包括但不限於遊戲情況及過往涉及的衝突等。
所以,基於本人對文章內容的認知,及文章現有的資料下,難以處理侵權問題,故本人未有及無法就 Simutrans 檔案侵權問題作出處分。
其他論點方面,請各委員自行判斷,謝謝。
上訴會員就板務人員回應所作出之反駁:先回應板務人員既回覆。
首先,叫人地加番個「credit」絕對不應當成「私人恩怨」,冇理由叫人搞清楚番 save 版權問題都要歸落「私人事」,OMSI 檔案提供大量例子;
其次,成個 #2 回應只係基於佢用左我既 save 檔,所有昔日 online 衝突並不作考慮,所以基於過往衝突而對 #2 作出「私人恩怨」處分是毫無根據;
再者,有關人員都表明「板務人員無法判斷會員私下關係」,於沒有充分證據下作出「私人恩怨」處分乃為不合理,不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方針。
就就「吹水 20 台」一文之處分,我想加多個論點。
當我係文章內冇指明任何人士、團體、事物時,假如把有關例子當成設例、只是虛構,理論上版方不可能以 14.6 入罪,
因為當中根本冇對任何實質人和事作出批判
既然成篇文章完全冇提及過有關內容的真確性,更冇指名道性,又係「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有關文章並不足以用 14.6 入罪。
另外補充一下第三點,我想係度道清以下事實:
1. 有關 save 檔的確出自本人手中;
2. 有關 save 檔未曾公開;
3. 本人未曾容許有關人士利用有關 save 檔作「單機」遊玩用。
就使用「賊」一詞有以下理據:
1. 沒有合理理據的批評 -> 不問自取,視為賊也;
2. 不禮貌之評論 -> 「賊」字只屬名詞,將「賊」或 " Thief " 當成不禮貌詞語未免有點先入為主;
3. 發出帶有歧視性質之信息 -> 同上;
4. 言語上之為難 -> 呢層我就難以解釋啦,有人以「有稀有檔案」、以「賊」自居亦不足為奇。
補充完,唔該委員認清以上理據,唔好再冇視申訴理據啦 ...
- MB452
該反駁已傳送至涉案板務人員,最終未有收到回應。
3. 表決結果委員已就下列問題表決,首輪表決共收到 4 票(投票率 66.67%),根據《宣告及規則》第 6 章第 2 部《 處分、上訴及投訴板務人員 》第 5d 條,投票率已達到 60% 標準,是次投票有效。
表決結果以
粗體底綫顯示,為方便各會員閱讀,贊成票將以
綠色顯示,反對票將以
紅色表示:
GX7271 (#2991) 就
p#2644467 就
《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4.6 條 作出處分(凍結戶口 6 天)。
1. 該處分是否合理?
是/合理: 1 票 否/不合理: 3 票2. 如 Q.1 為「是」,處分的額度是否合理?
否/不合理: 1 票 不適用: 3 票3. 如 Q.2 為「否」,請建議合適的處分額度(即處分級別及凍結日數,如適用;注意本委員會不可通過任何加刑動議)。
凍結戶口 3 天(5 %): 1 票 GX7271 (#2991) 就
p#2638968 就
《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4.6 條 作出處分(凍結戶口 6 天)。
4. 該處分是否合理?
是/合理: 4 票5. 如 Q.4 為「是」,處分的額度是否合理?
是/合理: 4 票6. 如 Q.5 為「否」,請建議合適的處分額度(即處分級別及凍結日數,如適用;注意本委員會不可通過任何加刑動議)。
不適用: 4 票 GX7271 (#2991) 就
p#2638968 就
《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4.8 條 作出處分(凍結戶口 12 天)。
7. 該處分是否合理?
是/合理: 3 票 否/不合理: 1 票有委員同意「侵犯版權」行為於 HKBF 向來不被視為「私人恩怨」的觀點
8. 如 Q.7 為「是」,處分的額度是否合理?
是/合理: 3 票 不適用: 1 票9. 如 Q.8 為「否」,請建議合適的處分額度(即處分級別及凍結日數,如適用;注意本委員會不可通過任何加刑動議)。
不適用: 4 票委員對有關處分的意見:(各項意見由主席於不影響原意下修飾及整合)
就上訴人於吹水台發表的回覆
p#2644467:
- 有委員指出上訴人雖然在申訴理據表示只是抒發自己不滿,在該回文中,用「你班友」指罵某一班玩家,兩者內容明顯有差別
- 有委員指出上訴人雖然沒有在文章中明言涉事人物,但由於可明顯地確認文內所指的爭議乃延續自 OMSI 分板,故相信有留意相關討論的人必然能夠辨認出文章所指的對象
對於有關文章是否違反
《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4.6 條:
- 有委員認為第 14.6 條的處分準則在於該會員有否惡意攻擊某一會員、全部會員或公眾人士,而有關被攻擊的對象需顯然易見(如有指明道姓、或能從文章的上文下理推敲等)
- 有委員表示無法從板務人員的判決理由、規則的定義及個人的觀察中,看出文章違反第 14.6 條的具體原因(沒有合理理據的批評/不禮貌之評論/言語上之為難/帶有歧視性質之信息),故因此認為沒有違規
- 有委員認同上訴人就板務人員回應所作出之反駁,有關內容未能反映其真確性,更沒有指名道性,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應撤銷相關處分
- 有委員表示上訴人於文章中提及的「你班友」、「你地」所指何人難以定斷,從上文下理中亦未見有「搵上訴人算罪」等行為。由於此類代名詞出現疑點,故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下,委員認為向上訴人發出處分實屬不公平。
就上訴人於「[SimuOffline - HKsave] 震宇通運閒攝」發表的回覆
p#2638968:
上訴人於文章中以「賊兄」二字來稱呼會員 #11861 Universal Mk 2008:
- 有委員認為此舉明顯指相關會員為「賊」,並指出即使上訴人於申訴理據中指出相關評論乃基於事實,然而上訴人只指出相關會員未有就借用遊戲檔案作出鳴謝,而並無就此稱呼提出額外理據,故此評論受第 14.6 條中的「不禮貌之評論」所限
- 有委員指出上訴人在上訴時清楚描述「由於 simutrans 程式所限,所有曾經參加過本人 online 之人士均會有有關存檔」,故複製檔案的行為是由 Simutrans 程式進行,而非 Universal Mk 2008
- 就上述的理據,有委員認為姑勿論上訴人是否對一個「save」場景擁有版權,指責會員 #11861 Universal Mk 2008「不問自取」,已明顯與事實不符
就對於文章是否違反
《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4.8 條:
- 有委員指出若果上訴人認為會員 #11861 Universal Mk 2008 遊玩有關存檔涉及版權問題,由於此問題只涉及上訴人及該會員兩方,因此上訴人可利用私人信息或其他途徑來解決,不應在回文中出口傷人,及將私人恩怨帶到討論區上。
- 有委員指出論壇設立的原意是讓會員互相討論,然而上訴人卻於文章中提及「呀賊兄你玩我起既 save,唔係連 credit 聲都懶下話」一句,反映上訴人有意指責會員 #11861 Universal Mk 2008 擅自取用其作品
- 有委員認為上訴人於論壇平台上公開與他人爭論,而沒有嘗試循其他途徑解決雙方的矛盾,實有違反第 14.8 條。
因此作出以下判決:
4. 其他意見- 委員認為上訴人理應明白為讓論壇維持一個良好的討論氣氛,在討論時與其他會員融洽相處是至為重要的事,故委員希望上訴人能一改以往於討論時的態度,並盡力遵守本壇板規,避免再度違反同類規則。
- 有委員指出論壇為一個供不同人士討論、交流心得的網上平台,若會員持續採用不禮貌的態度與其他板友溝通,將有損論壇的討論風氣。
- 有委員指出上訴人已多次違反《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4.6 條,已反映上訴人待人處事態度實在需要改善,故委員希望上訴人可以自我反省一下。
- 有委員希望借著此案件,提醒各會員於討論期間,盡量保持良好態度及言語。
第八屆上訴及仲裁委員會主席
loklok (#3080)2014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