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及仲裁委員會已完成處理編號 A074 的上訴申請,詳情如下:
1. 案件資料
上訴會員:Nelsonly (#19559)
上訴日期:2014 年 5 月 1 日
受理日期:2014 年 5 月 3 日
表決日期:2014 年 5 月 11 日 至 2014 年 5 月 18 日
處分資料:
文章:http://www.hkbf.org/p2648284.htm#p2648284
日期:2014 年 5 月 1 日
原因:《 論壇通用規則 》第 8.2 條
人員:JN 568 (#18492)
額度:注意(L682449)
由於委員 JN 568 (#18492) 牽涉本案其中,故 JN 568 (#18492) 將會在本案中避席,Centroliner (#10534) 會在本案代替 JN 568 (#18492) 之板務委員職務。
2. 申訴理據及板務人員回覆
上訴會員所提供之申訴理據:
會員名稱: Nelsonly
被處分的文章編號或連結: p2648284
上訴理據:
本版名為"香港公共交通規劃", 規劃者意即所有討論均應有基本數據支持,但dippy多次make a claim之後未能提供數據,就連一些非科學觀察亦欠奉,提出10線蝕錢又沒有相關數據支持其說法,難道版主認為這樣的討論可以繼續?再者,明顯地dippy是迴避本人的問題,由本人於p#2648053開始要求dippy拿出數據/解答問題之處起計,dippy在本文共發出三個回覆但全未有回應本人,這就顯示dippy明顯地迴避問題,在這情況下,本人並不認為本人不當地催促dippy回覆文章,蓋若dippy未能解答本人的問題,本文章中有關10線的討論若繼續下去亦是廢話,本人催促dippy提供數據/解答問題實可為本文章有關10線的討論更為充實及有意義,但若然dippy對本人的提問無言以對的話,是否反而犯了《論壇通用規則》第 12.3 條?
另外,本版的處境與議會相近,本人聞所未聞議員催促官員/其他議員/與會人士提供數據/解答問題會被議會主席/主持人處分,故本人認為《論壇通用規則》第 8.2條於本版實不適用
謝謝各位的時間
涉案板務人員回覆:
本人認為其他會員之回應與是次處分恰當與否並無直接關係,若上訴人認為其他會員未能聚焦討論自己提出之問題,應先詳述其不當之處,再請會員就論點加以補充。
至於申訴書內之其他理據,請各委員自行定斷。
上訴會員就板務人員回應所作出之反駁:
為何會沒有直接關係?在本人中本人已不斷向DIPPY提出多個問題,但DIPPY不是迴避問題就提出一大堆謬論作回應(EG p#2647687,亦是本人所謂"被處分"之源頭),若然本人不持續追問,本人並不認為會有p#2648560中"有盤數都無可能公開呢尐敏感資料下話"這樣明顯地不利討論的回應?若然沒有這個回應的話,所有所謂蝕錢論只會無意思地爭辯到2046(另外,版友§※寂寞之子※§亦有"催促"DIPPY 回應問題,為何§※寂寞之子※§不需受處分?本人提出此點不是要版方處分 §※寂寞之子※§,而是要指出DIPPY迴避問題的討論態度實在令人感到煩厭及氣憤 ,亦對討論質素造成破壞)
況且,本人一路不停再三追問DIPPY問題都得不到有用的回應難道我再追問反而是本人的錯而不是DIPPY有意令討論無意思化的錯?版主的處分簡直令本人笑不攏口
另外,本人希望上訴及仲裁委員會能借本案解釋何謂催促他人回應文章,本人對本例的理解為"催促別人回應以令自己得益",例如在223/25版中催促他人提供資料以令自己可更快得到車務資訊從而更順利影車,但本人"催促"DIPPY回應對本人有甚麼實質上好處?本人"催促"DIPPY回應對本文的討論價值是有益還是有害?難道各委員應該基於所謂沒有數據BACKUP的"蝕錢論"可令討論有意義?(本人明白在此情況下大家都很難掌握由科學研究方法得出來的數據,但至少不可能隨意拗出一句"條線蝕錢"就要令人信服吧,至少話某線客量多少都還可以透過肉眼觀察得出結論,但賺與蝕只是與客量掛鉤?)
謝謝
板務人員就會員所提出的反駁所作出的回應:
正如本人於第一次回覆中所言,若上訴人認為其他會員未能聚焦討論自己提出之問題,應先詳述其不當之處。然而上訴人於涉案文章中只提及「離哂題啦喂」短短五字,並無分析其他會員如何「離題」。本人乃基於此原因,認為涉案文章的重心只在於「催促他人回應文章」,並因此發出本處分,故此處分的根據與其他會員之回應並無任何直接關係。
另外,本人亦須重申,任何會員皆有權選擇是否繼續於主題內作出回應,上訴人不應視此為理所當然。而且會員亦應明白,純粹「催促他人回應文章」而欠缺附加分析的行為實際上亦無助推動主題的討論。
3. 表決結果
委員已就下列問題表決,首輪表決共收到 5 票(投票率 83.33%),根據《宣告及規則》第 6 章第 2 部《 處分、上訴及投訴板務人員 》第 5d 條,投票率已達到 60% 標準,是次投票有效。
表決結果以粗體底綫顯示,為方便各會員閱讀,贊成票將以綠色顯示,反對票將以紅色表示:
JN 568 (#18492) 就 p#2648284 就 《 論壇通用規則 》第 8.2 條 作出處分。
1. 該處分是否合理?
是/合理: 5 票
2. 如 Q.1 為「是」,處分的額度是否合理?
是/合理: 5 票
3. 如 Q.2 為「否」,請建議合適的處分額度(即處分級別及凍結日數,如適用;注意本委員會不可通過任何加刑動議)。
不適用: 5 票
委員對有關處分的意見:(各項意見由主席於不影響原意下修飾及整合)
- 有委員簡述是次案件為「Dippy (#16085) 提出九巴10線蝕錢言論,但欠缺相關數據去支持其說法,上訴人於是便在涉案回文中以強迫性言論催促 Dippy (#16085) 提供相關數據去支持」
- 就上述情況,有委員看不到上訴人有任何急切需要催促有關會員提供相關數據,若該會員不願意或無法提供相關數據去支持其言論,上訴人可以按「檢舉」鍵,通知版務人員處理
- 亦有委員認為上訴人於全文中只表達了 Dippy (#16085) 未有正面作出回應,並指出若上訴人認為該會員違反《論壇通用規則》第 12.3 條,理應善用檢舉功能
- 有委員認為文章只催促其他會員回應其問題,只從這篇文章而言,對討論的質素並沒有任何正面的幫助
- 有委員反駁上訴人,指其他會員有否違規並不代表上訴人可以違規,其他會員的違規並不可以作為上訴人違規的抗辯理據
- 有委員認為上訴人如果希望其他會員回應他的問題,可以提出理據說明該問題的重要性,同時亦可自行搜索資料作出反對,而不是純粹要求會員回答問題
- 有委員認同上述觀點,並指出如認為其他會員看漏問題,可以透過私人訊息提示
- 就上訴人表示「『香港公共交通規劃』版的處境與現實中的議會相近,他聞所未聞有與會人士催促其他與會人士提供數據或解答問題會被議會主持人處分,故認為《論壇通用規則》第 8.2條於本版實不適用」
- 有委員引用資料定義何為「議會」:議會是立法機關的一種型態,也稱立法會、立法院,由人民中選出一定數量的代表者組成以執行立法權(http://zh.wikipedia.org/wiki/議會)
- 有委員指出,議會性質與網上討論區不同:
- 「香港公共交通規劃」是屬於本論壇其中一個版區,只是讓大家發表對香港公共交通的意見,本版在現實世界上並沒有任何立法或執行權
- 例如某會員建議某巴士線取消,就算有多數會員也認同或贊成此方案,在現實世界上可以實行此方案的機會不大,兩者出現明顯差別下,故認為《論壇通用規則》第 8.2仍然適用於「香港公共交通規劃」版區
- 有委員引用資料定義何為「議會」:
- 就上訴人在反駁中所指出的「追問」,有委員認為是根據別人的回應作出追加的問題,而並非代表作出數次同樣的詢問
- 有委員指出上訴人反駁內容中的最後一段,已自行承認有作出「催促」的行為,即使之後的討論有否提升都不應該納入本案的考慮範圍
因此作出以下判決:
- 委員均認為上訴人可以從其他途徑例如提出更多證據及論點要求其他會員作出回應,並認為其他會員有違規情況亦不代表可藉此作為催促的理由。上訴人發表的文章明顯純屬催促,屬明顯違規,現宣佈:
上訴人就該文章違反該規則所作的上訴 成功 /失敗,有關該文章違反該規則的處分 維持原判。
4. 其他意見
- 有委員認為上訴人如希望提升討論質素,大可自己提出證據,催促其他會員回應並不是唯一的途徑。
近期上訴及仲裁委員會案件較為頻繁,加上主席身體欠佳,故案件的處理稍為有所延誤,本人就此致歉。而早前正值考試時期,感謝一眾委員的合作,令委員會可以於繁重的程序下順利處理各個案件。
第八屆上訴及仲裁委員會主席
loklok (#3080)
2014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