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及仲裁委員會已完成處理編號 A080 的上訴申請,詳情如下:
1. 案件資料
- A. 時間資訊
上訴人:S3V20 (#29003)
上訴日期:2015 年 5 月 6 日
受理日期:2015 年 5 月 6 日
表決日期:2015 年 5 月 13 日 至 5 月 20 日
結案日期:2015 年 5 月 21 日
B. 處分資料
文章:http://www.hkbf.org/p2756732.htm#p2756732
日期:2015 年 5 月 6 日
原因:《論壇通用規則》第 14.6 條:不得向任何人士、團體、事物作出沒有合理理據的批評、不禮貌之評論、言語上之為難或發出帶有歧視性質之信息
人員:資深板主 HN8597 (#3806)
額度:警告
處分編號:W3019
C. 其他資訊
● 由於板務委員 loklok (#3080) 為本案文章之檢舉人,故 loklok (#3080) 已根據 12/022:AAB 利益申報附則 於本案中作出利益申報及避席。
● 由於板務委員 loklok (#3080) 需在本案中避席,故主席已根據《處分、上訴及投訴板務人員》第 2.6(b) 條 安排壇規執行顧問、資深板主 GX7271 (#2991) 代替其位置。
2. 申訴理據 及 雙方回應
- A. 申訴理據(只節錄電郵相關部份)
- 涉案板務人員回覆:HN8597 :板友情侶檔用詞可能不太修飾,但我覺得未去到挑釁,正如言者無心,聽者有意咁...
如果係認為言語比人冒犯,為何不進行檢舉文章作出投訴?返而出言反駁引來犯規而受處分? - 上訴人就板務人員回覆作出的反駁:S3V20 :先撩者賤,相信出言反駁亦係常理
既然壇方有意包庇,本人亦無話可說
只希望壇方唔好再縱容呢種煽風點火之人嘅行為
講完 - 涉案板務人員於上訴人反駁文件發出後48小時內未有作出任何回應,故視作放棄該次回應權利。
S3V20 :板友情侶檔出言挑釁在先,用詞言語亦是冒犯本人,為何壇方只向本人發出警告。
本人明白自己的用辭偶有不當,但對冒犯本人在先的板友竟然不受任何處分感到不解和不滿,希望壇方作出交代,還本人一個公道
B. 雙方回應
3. 表決結果
- A. 投票結果
- 該處分是否合理?
是/合理:5票
否/不合理:0票 - 如 Q.1 為「是」,處分的額度是否合理?
(共 5 名委員需要回答本條)
是/合理:3票
否/不合理:1票
棄權:1票有關委員於本題回答「不適用」,故主席判定為棄權 - 如 Q.2 為「否」,請建議合適的處分額度(即處分級別及凍結日數,如適用;注意本委員會不可通過任何加刑動議)。
(共 1 名委員需要回答本條)
凍結 6 天(10%):1票委員表示凍結戶口日數參考 p#2681052 而作出決定,建議版方加強對違反《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4.6 條的版友作出處分,以對會員作警示之用。 - 認為處分合理的委員之意見
- 有委員認為會員上訴理據薄弱,反檢舉之文章亦不見得違規,只屬上訴人狡辯之辭
- 有委員表示板務人員應於發出處分前重新審視整篇文章,避免錯誤處分或遺漏處分。
- 委員認為上訴人以其他板友用詞不當或出言挑釁在先作為原因,並不能構成亦不可作為合理的申訴理據,會員有責任及義務遵守板規
- 有委員認為「補番好個腦先黎講野」涉及批評其他會員之個人(而非其論點),符合「不禮貌之評論」的標準
- 有委員認為會員上訴理據薄弱,反檢舉之文章亦不見得違規,只屬上訴人狡辯之辭
- 認為處分不合理的委員之意見
(不適用) - 委員均認為上訴人以其他會員懷疑違規而未被處分作為自己處分不合理的藉口不恰當,且上訴人亦已承認自己有違規情況。綜合表決投票及委員意見,現宣佈:
- 上訴人就該文章違反該規則所作的上訴 成功 / 失敗
- 有關該文章違反該規則的處分 維持原判
- 上訴人就該文章違反該規則所作的上訴 成功 / 失敗
- 有委員建議各會員上訴前先釐清「投訴」及「上訴」的分別,本次「上訴」未見任何上訴理據,板方應考慮對相關上訴作出管制,有關情況可參考上訴案件 A059 (t533382.htm)
- 主席認為上訴人不應以本會作為檢舉其他會員之平台;本案中上訴人於上訴初期並無對其提及的文章進行檢舉,及至接獲板務人員回應後才有所動作,有關行為已有濫用本會平台之嫌
- 主席認為上訴人之上訴雖未有涉及《處分、上訴及投訴板務人員》第 2.5A(a) 條 的情況,唯上訴理據薄弱且從理據中會有一時難以理解案件性質之情況,建議會員上訴時應清晰表述其文章中處分不合理的情況
- 本會已就下列問題表決,首輪表決共收到 5 票 ( 共6名委員,投票率 83.3% ) ,達《處分、上訴及投訴板務人員》第 2.5(d) 條 要求,因此投票有效。表決結果以底綫顯示:
HN8597 (#3806) 就 p#2756732 就 《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4.6 條:不得向任何人士、團體、事物作出沒有合理理據的批評、不禮貌之評論、言語上之為難或發出帶有歧視性質之信息 作出處分。
- (本部各項意見由主席於不影響原意下修飾及整合)
- 基於上述投票結果及委員意見,因此作出以下判決:
4. 其他意見:
第十屆上訴及仲裁委員會主席
HB (#11923)
2015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