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及仲裁委員會已完成處理編號 A085 的上訴申請,詳情如下(6 月 28 日修正錯處):
1. 案件資料
上訴會員:GD2923@60X (#21479)
上訴日期:2018 年 5 月 20 日
受理日期:2018 年 6 月 4 日
表決日期:2018 年 6 月 13 日 至 2018 年 6 月 27 日
處分資料:
文章:https://www.hkbf.org/p2881724.htm#p2881724
日期:2018 年 5 月 19 日
原因:《 香港公共交通規劃 分板使用指南 #1.0 》第 2.1 條、第 2.2 條、第 2.3 條
人員:GX 7271 (#2991)
額度:警告(W3107)、凍結戶口 3 天(L867471)
2. 申訴理據及板務人員回覆
上訴會員所提供之申訴理據:
會員名稱:GD2923@60X
被處分的文章編號或連結:https://www.hkbf.org/t720065.htm#p2881724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GJbHXR3POg&t=190s
《 香港公共交通規劃分板使用指南 #1.0 》
360-2.1 任何相關建議均須附有合理原因【*4.1】
360-2.2 任何主題文章均須附上以下各項資料:討論之焦點路線 / 區域 / 範圍、簡介背景資料並引述資料來源(如有)及個人對於有關討論題目之意見
360-2.3 任何相關建議必須列出以下資料:涉及路線、路線改動內容(如改動定線則必須將起迄點及途徑地點列出)及新訂大約之班次及預計用車數量
360-4.1 以下原因皆不會被當作「合理原因」:(a) 無直接路線來往(有足夠證據證明甲地往乙地之需求極高除外);(b) 純以政府政策作建議的目的;(c) 善用資源(有合理解釋除外);(d) 優化交通服務(有合理解釋除外)。有關規則執行準則如下:(a) 建議改動多條路線之文章:須就每條定線概括地解釋改動的理據;(b) 就單一路線提出多項改動之文章:須就每項改動闡釋理據;(c) 其他建議將由板務人員按類似原則處理,若有新提示將透過公告形式頒布。
上訴理據:本人不知道要列出合理原因,而且本人表達能力欠佳,只懂敍述表面意見,不懂列出以下資料:涉及路線、路線改動內容(如改動定線則必須將起迄點及途徑地點列出)及新訂大約之班次及預計用車數量,請給本人一次機會,我會刪除這篇文章。
涉案板務人員回覆:
涉案板務人員沒有就上訴理據作出任何回覆。
3. 表決結果
委員已就下列問題表決,首輪表決共收到 1 票(投票率 33%,不計算避席委員在內),根據《宣告及規則》第 6 章第 2 部《 處分、上訴及投訴板務人員 》第 5d 條,投票率未達到 60% 標準,故投票率未達標,並根據第 5e 條進入第二輪表決,表決期延長 7 天至 2018 年 6 月 27 日;第二輪表決連同首輪表決共收到 1 票(投票率 33%,不計算避席委員在內),而根據第 5e 條,第二輪表決無需理會投票率。
表決結果以粗體底綫顯示,為方便各會員閱讀,贊成票將以綠色顯示,反對票將以紅色表示:
GX7271 (#2991) 就 p#2881724 就 《 香港公共交通規劃 分板使用指南 #1.0 》第 2.1 條、第 2.2 條、第 2.3 條 作出處分。
1. 該處分是否合理?
是/合理: 1 票
2. 如 Q.1 為「是」,處分的額度是否合理?
是/合理: 1 票
3. 如 Q.2 為「否」,請建議合適的處分額度(即處分級別及凍結日數,如適用;注意本委員會不可通過任何加刑動議)。
不適用: 1 票
委員對有關處分的意見:(各項意見由主席於不影響原意下修飾及整合)
- 就上訴人表示「不知道要列出合理原因」
- 有委員認為會員在發出任何文章前應留意內容是否符合版規
- 「不知道」並不是一個合理的上訴理由
- 就上訴會員表示不懂列出所需資料
- 有委員認為「不懂列出資料」亦不是發出違規文章的理由
- 委員認為情況有如不知道交通燈的紅燈代表停步,亦不是衝紅燈的理由
因此作出以下判決:
- 上訴人以不知道作為上訴的主要理據,顯然理據非常薄弱,現宣佈:
上訴人就該文章違反該規則所作的上訴 成功 / 失敗,有關該文章違反該規則的處分 維持原判。
第十五屆上訴及仲裁委員會主席
loklok (#3080)
2018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