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板務人員 :本區近日出現很多更換營運公司的路線建議,
由於近年除中巴外,尚無出現過路線營運途中更換營運公司
(除大巴公司換成小巴營運及因路線重組而由兩/多條獨/合營線變成一條合營線外)的情況
故由即時起,所有有關更換營運公司的建議,
除非能輔以合理解釋
(包括但不限於
1.區議會/路線發展計劃曾建議更換營運公司
2.原營運公司考慮放棄而另一間公司考慮會接手)
否則一律以
本版附加版規6. 所建議的營運商不可能營運該路線
處理。
如對本規定有意見,請到版務區發表。
對於上述決定,本人深感到可笑。
原因有:
1. 如果小巴根本冇法照顧乘客需求,建議提供非專利或專利巴士又是否違規?
2. 個別公司刻意提供較差服務(個人理解成暗示有意放棄),要求其他公司代之,又是否違規?
3. 如更換公司後可以令對市民服務有所改善,板務人員要加以阻止,板務人員又是否又妨礙討論之嫌?
4. 運輸署有權隨時管理全港交通服務,如果透過運輸署之機制更改提供服務之機構,又是否不合理?
希望有關板務人員,可以收回有關的愚昧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