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都構思左好耐
唔好從究竟有無機會過到去討論,而係純粹從效果同埋念去睇
1. 全港公共交通雖然由不同公司所營運,但路線和價格應該有一個統一標準,加價減價必須統一管理。
2. 除鐵路外,全港所有公交路線(包括會所服務,學童服務,居民巴士等a類非專利巴士)應以每若干條為一組(n<=10)拆散為不同專營權。
3. 組成一個由全港十八區民選區議員組成的公共交通委員會。
3a. 任何人擁有相當於一輛載客人數為十六人或以上之車輛之權利,或任何足以控制一輛前述車輛之權利,又或乃擁有前述權利之公司之管理人員,均不可成為此委員會成員。
3b. 如某公司擁有九輛十六人小巴,擁有十份一股權則因為只有十份九部小巴之權利,所以可以為委員會成員。但若果擁有兩股,或此公司會租借一輛車輛則不可以成為成員。
4. 此委員會將全權督導香港之公交服務。運輸署只會作為一個輔助或資料提供之角色,沒有任何表決權。
5. 各委員之投票權均等。
6. 此委員會首年度之預算為:
香港專利巴士數量x現時首次登記費/15+專利/非專利牌費差額+專利巴士每年使用燃料量x燃油稅x1.05
,其後按稅收及油價等外圍因素改變。
7. 此委員會之主要職能為 a. 批出專營權 b. 考慮增減新專營權 c. 收回營運不符水平公司之專營權 d. 每年修訂巴士收費 e. 在有必要時託管巴士服務。
8. 所有公交路線只能依照一個全港通行及以區計算的收費表制定全程及分段收費。
9. 有意競投巴士專營之公司,需要註明欲申請之專營權,使用之巴士,班次,服務內容及投票權利金並交予委員會。
9a. 權利金可以為正數(付錢予委員會)或負數(向委員會拿錢)。
10. 專營權需由各區議會分別先行討論,再向委員會遞交建議,並由委員會討論及決定。
11. 專營權一經核實,其有效期為五年,其間不可改變權利金。
12.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