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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交易廣場區注意事項及版規
1. 版友張貼買賣文章時 , 必須 :
- 註明有關物品類別。[註1]
- 註明有關物品之詳細資料 , 如新舊度
2. 版友可發表之文章類別:
- 買賣任何商品,惟有關來源必須合法,如有任何問題請向版主查問。
- 出售合法之現役巴士部件,但必須附上單據或相關証明。出售整台巴士(如整台珍寶巴士)則不受此限。
3. 版友不可發表之文章:
- 售賣一切膠牌、乳豬紙。
- 售賣任何非法得來之物品。
- 售賣任何非現有物品,例如銀行換領信。
- 要求指定版友交易交通商品。
- 只張貼任何討論區 / 拍賣網站之連結 而不予任何介紹。
如違反第 3 項 , 最低罰則為警告 , 最高罰則為停版 40 天
本文章之第 4 節尚未實施 , 需等待有關總版規改動方實施
[del]4. 版友可推文 , 而推文之限制為[/del]
[del]- 每 24 小時只可以為每篇買賣文章推一次[/del]
[del]- 每篇新買賣文章只可以於發出後 120 小時推共 4 次[/del]
[del]- 推文時 , 請註明為 "Push" 或 "推文"[/del]
[del]- 版友不得於一星期內發出多於 3 篇文新買賣文章[/del]
[del]如違反第 4 項 , 最低罰則為警告 , 最高罰則為停版 30 天[/del]
5. 版友不得
- 於未經樓主同意之"路過"性質回文
- 發表任何攻擊性言論之文章
- 於任何文章中投訴個別買賣事件
- 於買賣文章中附上電話號碼 / IM 資料 , 請使用 PM 聯絡(PM 內可交代電話號碼 / IM 資料) , 以保障利益
如違反第 5 項 , 最低罰則為警告 , 最高罰則為停版 30 天 , 或以宣告及規則有關條文處理 , 以較低者為準
6. 版友於本區 (68 , 681 , 682) 發文不會計算總發文數
7. 版務提醒 , 請版友避免違反以下條文
8.3、文章需保持內容不過時及應被善用,因此不得:
8.3.1.沒有意義地將十四天前之文章推到最新一頁
8.3.5.除以引文方式回應其他文章外,在四十八小時內回覆最後回覆者為自己的文章
最高處分:每篇文章凍結戶口 20 天
第三章:註釋
註1 : 即 [FS] , [For Sell] , [Sell] , [賣] 或 [WTB] , [Want to buy] , [求] 等等相關字眼
能令他人知道是 售賣 或 徵求該物品
第四章:生效日期
本文件將於 2009/3/14 0 時 1 分生效
舊有文件將於 2009/3/14 0 時 0 分失效
第五章:最後修改
暫時沒有任何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