瘋波裡的大班 :可以REFER返我之前貼過一篇文, 內容係講術呢D「免責措拖」, 做左而人地睇唔到, 同冇做到, 結果係兩回事...
請各位貼文時, 細心閱讀其他版友之前發表過0既留言
我諗車內人士, 唔係唔知自己做緊d非普通人做緊既野
坦白講,瓜田李下,有d野唔係應該要儘量被免嗎..?
唔係有免責措拖就可以100%地完全將責任推卸得一乾二淨..
*小弟6頁回文, 發文前已全部看畢
(t#270074)
板主: Volvo 5204, HN8597
由 Kamikaze » 2009年3月30日 21:20:20 (p#1602941)
瘋波裡的大班 :可以REFER返我之前貼過一篇文, 內容係講術呢D「免責措拖」, 做左而人地睇唔到, 同冇做到, 結果係兩回事...
請各位貼文時, 細心閱讀其他版友之前發表過0既留言
由 從來不坐吉都 » 2009年3月30日 21:56:01 (p#1602972)
Jwenileha :>
張相塊地點同路線牌, 似自制多過九巴出品
>
擺塊私牌唔通就唔會影響到人?
仲要擺左係側邊..
由 雞兔 » 2009年3月30日 22:20:13 (p#1602991)
北陸·能登 :之前生果有篇文訪問個巴士收藏家係話 除司機外,只能接載四名乘客 。
BTW, 同一篇文仲有講退役巴士出街行的注意事項
唔排除你係睇左果篇文
由 Phenolphthalein » 2009年3月30日 22:31:34 (p#1602996)
由 Phenolphthalein » 2009年3月30日 22:32:09 (p#1602998)
arthurMM :其實有冇人唸過佢可能膠到改相? sosad
由 潛水被屈機 » 2009年3月31日 00:29:48 (p#1603084)
兔.FV8281 :北陸·能登 :之前生果有篇文訪問個巴士收藏家係話 除司機外,只能接載四名乘客 。
BTW, 同一篇文仲有講退役巴士出街行的注意事項
唔排除你係睇左果篇文
沒錯
我就係睇過當時相關既報導
所以完全相信有關既內容
由 HB » 2009年3月31日 00:37:57 (p#1603089)
由 dennis_l_bus » 2009年3月31日 00:46:49 (p#1603093)
@JOE@ :下次行70包無死...
由 OriYuen.1802 » 2009年3月31日 02:02:57 (p#1603121)
北陸·能登 :...
之前生果有篇文訪問個巴士收藏家係話 除司機外,只能接載四名乘客 。
BTW, 同一篇文仲有講退役巴士出街行的注意事項
唔排除你係睇左果篇文
第374B章 第19條 有權駕駛其他種類車輛的規定 :(2) 任何人如持有令他有權駕駛中型貨車或重型貨車的有效駕駛執照,則他憑藉該執照亦有權駕駛的士、小型巴士或巴士︰
但─
(a) 車前須出示紅底白字的字牌,以高度不少於75毫米的正楷字體註有英文字“OUT OF SERVICE”及中文字“暫停載客”;
(b) 除司機外,該車輛最多可載人數如下─
(i) 如屬公共巴士,4人;...
由 金家潘 » 2009年3月31日 02:08:56 (p#1603126)
瘋波裡的大班 :又引起一場罵戰...請大家放下怒火, 其實有部份巴迷應該明白一樣野, 唔好用巴迷向度去睇一般乘客/市民, 好老實講, 大家不妨試下訪問下街上路人, 會唔會100%知道甚麼巴士線全空調化與否呢? 請大家深思, 雖然當然係有市民對此有所認知, 但係, 冇認知0既人亦大有人在, 不足為奇, 有d甚至乎好日都唔搭下巴士, 所以, 請有關版友明白, 不知道0既人並非有問題, 佢地並非坐監, 亦並非無知, 正如有小朋友問我, 軍曹有乜野角色, 我真係唔知, 但係D小朋友都冇話我係監躉, 冇話我無知...
有版友表示, 該巴士只係停燈影相一剎那先放開塊私家牌, 如果依足程序黎講, 只要佢有一刻係冇展示0既, 就係衰左, 冇就係冇, 正如我去渣的士, 我成更車十幾個鐘, 只係得半個鐘冇放塊名牌0係度, 點知咁0岩俾人投訴, 我亦都唔可以用"其餘十幾個鐘我都有放, 係咁0岩果半個鐘冇放"為由抗辯, 因為, 我真係曾經冇放過, 條例寫到明, 冇就係衰左...希望有關版友明白...
保育舊巴士, 完全係一件值得支持0既事, 但係保育之餘, 都應該做好本份, 否則, 小則好似今次咁, 被人捉痛腳玩投訴, 大則, 巴士公司係有權做出相應行動, 因為咁做, 就算你事實上真係冇直接影響巴士公司, 但係原則上, 你的而且確有做出導致呢個後果0既行為
由 瘋波裡的大班 » 2009年3月31日 08:08:02 (p#1603142)
金家潘 :大班, 我一 d 都唔嬲, 一 d 都無火, 如果某 d 人係講極都唔明, 咁用另一個比較偏激o既方法講可能佢先會明.
我想信就算好日都唔搭巴士都應該知道 "過海隧道巴士" 已全為冷氣巴.
呢 d 係常識, 我無要求一個幾歲o既小朋友會知道呢 d 事, 但係一個普通成年人係唔係應該知呢?
o向香港搭巴士(公共交通工具)已經係差唔多每日都要做o既事.
講左咁多廢話, 想講o既重點其實係唔係真係對普羅大眾有咁大影響?
由 Penny » 2009年3月31日 10:00:50 (p#1603154)
B438 :envirohk :B438 :部 車 係 人 地 嘅 , 又 領 正 牌 ( 指 掛 T 牌 ) 行 , 何 罪 之 有 ?
作為總版主竟然可以是非不分,盲目將利益傾斜於自已興趣,忽略市民利益,
質素實在每況愈一,此風不可長。
閣 下 使 用 如 斯 邏 輯 作 辯 論 , 無 限 上 崗 上 綫 , 不 免 太 無 意 義 了 。
不 過 , 既 然 運 輸 署 都 給 他 們 發 牌 的 話 , 似 乎 要 追 究 的 不 是 以 刑 法 程 序 處 理 他 們 , 而 是 從 司 法 覆 核 方 式 推 翻 運 輸 署 的 決 定 。
由 中東呼吸中級呼綜合症 » 2009年3月31日 10:10:51 (p#1603156)
EA4591 :會否本末倒置?
T牌本身係發俾人用黎試車,而唔係用黎遊河
為左想改變用途,而要對有關部門司法覆核??
若果換轉係一個正常官府,若果有晒足夠証據同埋有人舉報下,響你未入稟前,都已經被人收回個T牌喇。
Cap 374 s43
(1) 除試車牌照持有人在作為車輛製造、修理或經營者進行其業務過程中所管有的車輛外,試車牌照不得就任何其他車輛使用。
(2) 試車牌照在任何時間,均不得就正為出租或取酬而運載乘客的車輛,或正在營商過程中運載貨物的車輛,或正在送遞或搬運貨物的車輛而使用。
(4) 除第(1)及(2)款及第46條另有規定外,試車牌照僅可使用於駕駛─
(a) 在送交汽車經營者或展出者過程中的未登記車輛;
(b) 向有可能買車的人作出售前示範的車輛;或
(c) 正在進行機械測試的車輛。
由 Penny » 2009年3月31日 10:31:35 (p#1603163)
OriYuen.1802 :北陸·能登 :...
之前生果有篇文訪問個巴士收藏家係話 除司機外,只能接載四名乘客 。
BTW, 同一篇文仲有講退役巴士出街行的注意事項
唔排除你係睇左果篇文
有關文章連結:http://motor.atnext.com/moPrintContent.cfm?article_ID=%27%23%2CS%3BQ__!%22%40%20%20%0A&CAT_ID=110
如上文提及,於利用 T 牌行駛時,上限為 2 人,所以連結文章的準確性請自行分析。
另相信連結文章提及的資料與此條有關。(不過我自己就搵唔到第 1、2 項既相關資料)第374B章 第19條 有權駕駛其他種類車輛的規定 :(2) 任何人如持有令他有權駕駛中型貨車或重型貨車的有效駕駛執照,則他憑藉該執照亦有權駕駛的士、小型巴士或巴士︰
但─
(a) 車前須出示紅底白字的字牌,以高度不少於75毫米的正楷字體註有英文字“OUT OF SERVICE”及中文字“暫停載客”;
(b) 除司機外,該車輛最多可載人數如下─
(i) 如屬公共巴士,4人;...
香港法例chp.374B第十九條全文如下: :
第 19 條 - 有權駕駛其他種類車輛的規定 - 30/06/1997
條文 編號: 19 版本日期 30/06/1997
條文標題 有權駕駛其他種類車輛的規定
返回單條條文格式
(1) 任何人如持有令他有權駕駛私家車或輕型貨車的有效駕駛執照,則他憑
藉該執照亦有權駕駛的士或小型巴士︰
但─
(a) 車前須出示紅底白字的字牌,以高度不少於75毫米的正楷字體註有英
文字“OUT OF SERVICE”及中文字“暫停載客”;
(b) 除司機外,該車輛最多可載人數為1人;及
(c) 如屬的士,的士計程錶指示器須予掩蓋,使的士外的人不能看見。
(1984年第259號法律公告)
(2) 任何人如持有令他有權駕駛中型貨車或重型貨車的有效駕駛執照,則他
憑藉該執照亦有權駕駛的士、小型巴士或巴士︰
但─
(a) 車前須出示紅底白字的字牌,以高度不少於75毫米的正楷字體註有英
文字“OUT OF SERVICE”及中文字“暫停載客”;
(b) 除司機外,該車輛最多可載人數如下─
(i) 如屬公共巴士,4人;及
(ii) 如屬其他情況,1人;及
(c) 如屬的士,的士計程錶指示器須予掩蓋,使的士外的人不能看見。
(1984年第259號法律公告)
(3) 本條的規定,不授權任何人使用汽車供出租或取酬載客或運貨。
(4) 在本條內,“的士計程錶指示器”(taximeter
indicator) 指《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
A)第42(1)條所提述的的士計程錶指示器。 (1984年第259號法律公告)
由 LF5421 » 2009年3月31日 11:04:54 (p#1603165)
cz6686 :LF5421 :請大家不要再將著眼點放在路線牌的問題 , 而是根本以 T 牌遊車河就是違法 , 有什麼可能巴士泊在新界西北地區一帶 , 會以 T 牌行走到港島、九龍區。
而且有時候是多架廢巴士一齊行走 , 是否已經違反法例。
當然我不反對將來可以爭取保留香港退役巴士的新法規 , 但現時仍未有相關的法例收訂時 , 應繼續尊重法律。
同樣如果大家見到 有 T 牌的巴士在遊車河 , 可以致電各警區的交通部跟進 :
保留舊巴士當然是一件好事。
不過 , 和可否出路面行走是兩碼子的事情 , 請不要以感性概過理性的討論。
按 閣下的思維, 既然有咁多時間去舉報,
而 閣下又唔反對將來可以爭取保留香港退役巴士的新法規,
不如做d實際d的事情去達成呢件事。
p.s:路面測試係機械維護的一部份。
B438 :
( 假 設 呢 班 人 除 左 所 謂 嘅 發 牌 用 途 外 無 違 反 任 何 發 牌 條 件 eg 超 載 )回 收 ? 正 係 因 為 TD 回 收 你 個 牌 班 人 先 可 以 司 法 覆 核
如 果 真 係 比 佢 證 明 到 符 合 s46(1) 時 , 運 輸 署 就 一 定 要 發 牌 (s43(1) - "shall")
所 以 最 治 本 嘅 辦 法 唔 係 告 佢 用 T 牌 時 違 規
現在的時間是 2025年1月10日 10: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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