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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 攝影 及 藝術創作區 分板使用指南 #2.0

(t#328332)

由所有板務人員管理。

板主: [BF] 板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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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 攝影 及 藝術創作區 分板使用指南 #2.0

文章<系統戶口> » 1970年1月1日 08:00:00 (p#1797656)

圖檔
最後更新日期:2010 年 1 月 11 日

第 1 章、釋義

(註:《 宣告及規則 6.2(或不時更新的新版本)》第 1 章亦適用於本文件)

藝術性攝影作品 ( 第 3 章 ):攝影方式的作品,例如如風景,人像等,生活照並不包括在內
畫像 ( 第 3 章 ):圖像方式的作品,例如油畫、水彩畫等,透過攝錄、掃描等方式數碼化並於網上發布
電腦圖像 ( 第 3 章 ):使用電腦創作的圖像,但不包括僅經過電腦修正的圖片
文學作品 ( 第 3 章 ):以文字作為表達方式的藝術作品,例如小說、散文、詩、詞、短文、散文,但不包括日記、投訴文章等
音樂 ( 第 3 章 ):沒有任何歌詞的音樂
歌曲 ( 第 3 章 ):配以人聲唱出歌詞的音樂
動畫 ( 第 3 章 ):透過多張靜止的非相片畫面連續播放,而製作的活動圖像
電影、劇集 ( 第 3 章 ):利用膠卷、錄像帶或數位媒體將影像和聲音捕捉,再加上後期的編輯工作而成的片段

第 2 章、文件適用性

本文件由 2010 年 1 月 11 日凌晨十二時正開始生效。各條修訂生效時間如下:

會員於本分板(包括所有子分板)發表的文章,必須符合《 宣告及規則 6.2(或不時更新的新版本)》及本文件之規定。

第 3 章、分板用途

  • f#561 攝影技術、器材 及 專題攝影
    • 有關攝影技巧之詢問及討論
    • 有關後期製作的技巧之詢問及討論
    • 有關攝影器材之詢問及討論
    • 電子產品討論
  • f#562 Snapshot 分享
    • 張貼任何隨攝
  • f#563 藝術創作區
    • 所有由版友親自製作之的藝術性攝影作品、畫像、電腦圖像、雕塑等
    • 所有由版友或所屬團體親自製作之的音樂、歌曲(但不包括歌曲翻唱)
    • 所有由版友或所屬團體親自製作之的動畫、電影、劇集等
  • f#564 文學藝術區
    • 所有由版友或所屬團體親自創作的文學作品
以下範疇均不屬本分板討論範圍之列
  1. 任何類型的調查文章 → 應在 f#513「意見調查」發表
  2. 明星照 → 應在 f#67「生活」發表
  3. 改編作品及預告文章 → 應在 f#67「生活」發表
  4. 與交通或動漫畫相關的創作 → 請到 f#34「交通收藏品」、 f#37「交通電腦作品」或 f#57「動、漫畫 及 輕小說」發表
第 4 章、附加規則及指引

(註:本章標*條文代表有特定注意事項,詳情請參閱本章第 3 部)

第 1 部-文章標題
1.1 請為張貼在本區(不包括子分區)文章的標題加上下列作品類型標籤:
   [圖像]、[照片]、[音樂]、[歌曲]、[動畫]、[電影]、[劇集]
1.2 在本版張貼圖像達 10 張或以上圖片者請於標題加上 [多圖] 字眼
違例者最高處分:每篇違規文章凍結戶口 30 天

第 2 部-文章內容
2.1 張貼之作品必須為原創
2.2 同一系列作品請於同一主題貼出
2.3 為保持版面藝術照片可觀性,圖片較長一邊長度不得少於 640 像素
2.4 圖片其中一邊(長 / 闊)不得超越 1600 像素【*3.1】
2.5 張貼意見時,必須附以不少於 20 字評語
2.6 若有版友貼出人像相,回文者不得對相中人的樣貌作任何評論,以表對該人之尊重
違例者最高處分:每篇違規文章凍結戶口 30 天

第 3 部-其他指引
(第 3.2 至 3.6 條為額外注意事項)

3.1 本分板豁免《 論壇通用規則 》第 7.4 條規定,但考慮到方便網友瀏覽之原則,會員仍須遵守本文件有關圖片尺寸上限之規定。如要分享尺寸較大的圖片,可用連結方式打上網址,讓會員自行選擇瀏覽。

3.2 基於通俗藝術性質考慮,本壇不反對會員發表的作品內含少量被大眾認定為不雅或暴力的內容,但請會員自行衡量是否有此需要,並請在標題加上「不雅/暴力內容」標籤以作識別。板務人員保留將過度不雅或暴力的內容移走之權力,並有可能按《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4.2 或 14.3 條處分會員。如有疑難,歡迎於張貼前與板主聯繫。

3.3 會員不得在本分板發表同學相、班相及生活照片。違反此規定者,即等同違反《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4.5 條

3.4 會員須遵守《 論壇通用規則 》第 7.6 條,因此如非必要,請勿引用整份或作品之大部份。

3.5 除非會員另作聲明,否則本分板所有內容之版權均屬原作者所有。有關引用或轉載本壇信息之規定,請參閱《 通則 》第 6 條

3.6 《 論壇通用規則 》第 9.1 條適用於本分板的回覆期限為 30 天,超過 30 天沒有新回覆之文章將會被自動鎖上,如有個別需要請與板務人員聯絡。(由 2012 年第 15 號增補)

圖檔
<系統戶口> (u#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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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65
註冊時間: 1970年1月1日 08:00:00
錢包: 1,780.54 明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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