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務人員︰潛水被屈機 (#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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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98156.htm
申訴理據︰
根據本人在教會識既一位讀緊law既律師,佢話︰
1. 壇方係無權去要求該會員提供個人資料(e.g. 學校地址),因為係使用條款(ucp.php?mode=terms)中
並無列明壇方可要求會員提供個人私隱資料
2. 假如壇方認為該事件係犯法既,應該是直接報警而非由壇方進行調查
因此,本人認為板主潛水怕屈機在處理此事上的做法有所不當。
委員就下列問題表決,兩輪表決共收到三票,表決結果以底綫顯示:
- 政策問題:投訴人並非有關調查所牽涉的人士,他是否有權就調查進行投訴?
3 有權(會員應證明事件與之有關。由於案件涉及壇方調查手法爭議,每個會員都會面對類似情況,因此建議接受投訴) - 政策問題:壇方是否有權就可能違反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案件展開論壇內的調查,決定是否交警方處理?
3 有權(如非涉及重大社會利益,壇方有權決定是否交警方處理) - 政策問題:如果 (2) 為沒有,是否必須將所有有嫌疑的案件交警方處理?
略 - 政策問題:壇方是否有權在案件調查時向會員索取個人資料?
3 有權(只要有關查詢是為了合理地按照其規則提供服務,避免論壇成為非法[活動的]場所即可。壇方須確保資料保密,不被第三者使用,完成調查後亦應銷毀資料。會員亦有權拒絕繳交,但壇方亦有權終止對其提供服務。) - 案件問題:板主 潛水被屈機 (#3536) 向會員 Ng6783 . 259d (#17177) 所發問的問題是否符合 “ 個人資料 ” 的定義?
2 符合,1 不符合 - 案件問題:如 (5) 為符合,則板主 潛水被屈機 (#3536) 是否有合理理由查詢這些資料?
2 是,1 不適用(Q5 不符合)
根據以上表決結果,現宣布上述投訴不成立,惟所有板務人員日後應留意是否有需要查詢個人資料,而決定查詢時,亦應提供辦法令會員的資料可以保密(例如以電郵或私人信息等非公開方式提交資料)。
附註-投訴人電郵中所指 “讀緊law既律師” 邏輯上並不成立,而電郵中投訴對象亦誤植為 “潛水怕屈機” ,惟以上錯誤不影響對投訴內容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