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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180)
 文章主題 : 【C007】#12448 無聲鈴鹿 投訴結果
文章發表於 : 2011年1月30日 19:14:26  (p#2047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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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2年11月19日 10: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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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3,397
會員名稱:無聲鈴鹿 (#12448)
板務人員名稱:CentralHongKongRailwayStation. (#3449)

相關的文章編號或連結 或 私人信息編號及截圖︰

申訴理據:
我講多次我要投訴既野,就係投訴信中入面所有既文章有明顯的違規之處,甚至有人屢次違規,點解到頭來咁多篇回覆BY咁多人,得2個人受罰(仲要一個只係警告),嗰位teddybus有大量離題文章,點解可以完全冇事,所有可以喺21區罰人既版務做過d乜,唔好就咁一句"本文章沒有違規"又without any explanation,我要投訴既就係唸d版務只係針對一d之前已被收監既人,其他未曾被收監(或在你地眼中既所謂正義人物)則完全可以置身事外


參考連結:

註:
  • 由於委員會主席 CentralHongKongRailwayStation.(CentralHongKongRailwayStation. (#3449))涉及在案件之中,因此安排由委員 273B(273B (#3353))作為代理主席。惟後因 273B 未能抽空處理案件,故由壇主 OriYuen.1802(OriYuen.1802 (#180))接手代為處理此案件,案件之投票程序故此曾延遲進行。

經各委員投票後,結果如下:(此案中 2 名委員沒有投票權,有 1 名委員沒有投票)
  1. 如本委員會之投訴案件於投訴結果公佈後,投訴者指出案件結果中之投訴對象與投訴時不相乎,委員會是否須就其錯失進行處理?(本問題僅作用以判斷第 2 題及第 4 題之用)
    3 是 2 否 0 棄權
  2. 如第 1 題為 “否”,委員會是否有其他考慮因素下方會進行處理?如本條為 “是“ 則包含什麼因素?如本條為 “否“,則基於什麼原因?
    2 是 0 否 0 棄權(只有 2 名委員需要於本題投票)
    當中委員提及之因素包括:
    • 造成對投訴對象差異之原因
    • 投訴人最初列出之投訴對象是否合理
    • 投訴人指出投訴對象不符時,背後有否任何可能之動機或疑點
    • 投訴人需清楚註明投訴對象,而不是由委員猜測其對象
  3. 如第 1 題或第 2 題為 “是”,有關投訴結果是否應取消及重新公佈(如表決之項目不適用,則重新表決)?
    4 是 1 否 0 棄權
  4. 如第 3 題為 “否“,委員會是否應設立新案,並就遺留之投訴對象作相同之表決?
    1 是 0 否 0 棄權(只有 1 名委員需要於本題投票)
  5. [del]如第 4 題為 “否“,委員會應如何處理?[/del]
    (沒有委員需要於本題投票)
  6. 如第 1 題或第 2 題為 “是”,就本案而言,投訴對象「Motorfore及所有有權力於21區作出處分的版務」是否合理地包括助理壇主“CentralHongKongRailwayStation.“?
    5 是 0 否 0 棄權
    • 有 2 名委員表示 3 名區域總版主及 3 位委員表示 2 名壇主均合理地包括於投訴對象之內
  7. 如第 1 題為 “否“而第 2 題為 “是”,就本案以言是否符合處理之考慮因素?
    0 是 2 否 0 棄權(只有 2 名委員需要於本題投票)
    以下為委員於本題投下「否」的原因之概要:
    • 投訴人最初列出之投訴對象太廣並不合理
    • 對助壇 CentralHongKongRailwayStation. 是否於 C005 案中已為渴望投訴之對象之一有懷疑
    • 委員對投訴人於此投訴中背後是否有任何動機有所質疑
  8. 如第 6 題為 “是“,而如第 7 題適用而為 “是“,投訴的文章 p#2000304, p#2000789, p#2000883, p#2001148, p#2001271, p#2001288, p#2001293 是否違規?(本問題僅作用以判斷第 9 題之用)
    毋需於本案進行表決--根據 C005 案,本題表決為 “否“。
  9. 如第 9 題為 “是” ,助壇 CentralHongKongRailwayStation. 有否疏忽或故意忽略處理文章?
    基於第 8 題為 “否“,本條並不適用。
  10. 如第 10 題為 “是”,上述疏忽或忽略有否造成不公平執法?
    基於第 9 題不為 “是“,本條並不適用。

從上述各題之投票結果,委員會現宣佈以下結果:
如本委員會之投訴案件於投訴結果公佈後,投訴人指出案件結果中之投訴對象與投訴時不相乎時,委員會可考慮其他因素(委員會於處理類似事件時可參考本案第二題委員提出之意見)方決定是否進行跟進,如決定跟進,則應取消有關案件結果及重新公佈。如原投票項目不適用,則重新投票。就本案以言,委員會決定就投訴人之要求作出跟進,並重新公佈 C005 案之結果。(註:雖然有 2 名委員表示本案並不符合需要考慮之因素,但因另外 3 名投票之委員並無表示有其他考慮因素,而所有投票委員均表示被投訴人屬合理地包括於 C005 所提及之案之內,故此本案中將重新公佈 C005 案之結果。惟因委員會並未就是否需考慮其他因素作出確實投票,故此是次重新公佈案件結果只屬個別案件,並不應視作已定原則。)

以下為委員其他意見供壇方作出考慮:
  • 雖本壇未必能夠實行一區一板務人員負責日常執法,惟限制每一主題內只能有最多一名板務人員負責注意、警告、停板三類處分應可以避免因不同板務人員處理以致處理不一致之問題。
  • 投訴對象應以板友名稱作為單位,應清楚及直接列出投訴對象。此舉可立刻解決投訴對象不符之問題,對投訴人及 AAB 均為好事。
  • 可考慮 AAB 主席於在任其間暫停一切板務處理工作。因主席同時可以處理板務,令主席易需要於案件中迴避,對處理案件不太好
  • 就投訴對象有與投訴人有不同之理解並非 AAB 之責任,而是投訴人之投訴對象過於廣泛及含糊而令委員會無可避免需要作出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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