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日期:2011 年 7 月 28 日
處分資料:
文章:http://www.hkbf.org/viewtopic.php?p=2149691#p2149691
日期:2011 年 7 月 27 日
原因:《 論壇通用規則 》14.6
人員:HN8597 (#3806)
額度:注意(L235739)
申訴理據:
.會員名稱:寒冬雪兔.FV8281 (#1734)
.被處分的文章編號或連結:#p2149691
p2149691.htm#p2149691
.上訴理據:
版主”HN8597”以 「14.6 不得向任何人士、團體、事物作出沒有合理理據的批評、不禮貌之評論、言語上之為難或發出帶有歧視性質之信息」對本人作出處分,本人在此必須作出重申,首先,本人對此處分分拆為以下兩部份。
一.「不得向任何人士、團體、事物作出沒有合理理據的批評」
何以見得本人的批評缺乏理據?早前在681區的而且確發生了以下事件"http://www.hkbf.org/t428166.htm"。有關版友”HE7242"曾自稱替澳洲某組織(從來沒有實質證據證明)製作水貼為依據,推出品質欠佳的水貼,基於本人希望市場中的水貼產品能維持一定水平,因此為確認其出品品質的優劣,曾要求有關版友提供有關相片,後來有關版友在貼出有關相片後便取消了訂購(此主題最早發出時間為2011年6月17日),而本人被處分的主題為”http://www.hkbf.org/t436641.htm”於2011年7月26日發出,內容中版友”HE7242”提到「篇文我一個多月前發, 都幾長下,
不枉我打左咁長篇文上東方」,就本人的理解,6月17日與7月26日剛好與主題中內容「一個多月前」不謀而合,因此本人認為有關友是在訂製水貼活動前的一段時間向有關報章提交投訴文章,本人的回應「而家*無得整水貼搵錢就無野做到亂咁^投訴?」不應就是成立?
*「而家」(書面語:現在)一詞有「現時;此刻」的意思(from Google字典),本人在此文章中所用的意思為「此刻」而非「現在」,「此刻」指有關版友在「一個多月前」的時間。
^如果版主主觀認為「亂咁」為惡意批評,那本人必須澄清,本人確信沒有任何一位普通乘客會自稱「巴士迷」對報章作出「沒新車」這種投訴。個人亦認為,版管們會否覺得此舉投訴會令香港的巴士迷聲譽受到一定影響?作為「巴士網站」的版管,除了維持版面氣氛外,應否為整個網站的聲譽作出考慮?一旦被網站以外的人得知此種「巴士迷的投訴」為本論壇的「出品」,會否想想外人會有何種想法?
本人決不同意「沒有合理理據的批評」此項處分。
二.「不禮貌之評論、言語上之為難或發出帶有歧視性質之信息」
何以見得本人對有關版友出言為難?「出黎回應下啦,就咁潛左水唔代表件事會淡忘架」本人的意思就是希望有關版友對事件作出回應,討論區不就是有問有答嗎?本人要求得到回應也不可以?要求回應也會受到處分?那麼不需要再討論,直接鎖文不就好了?
就以上事件,本人亦對版主”HN8597”作出投訴,有關版主有未確認本人的理據”t428166”(水貼事件)便馬上對本人作出處分,亦沒有客觀考慮本人要求有關版友作出回應的因素,只利用其主觀的角度作出處理,在此本人深感遺憾。
就此,本人希望得到 貴方的回應,謝謝。
#1734
寒冬雪兔.FV8281
有關板務人員對本案並沒有任何回應。
由於本處分屬第 1 級,因此上訴由壇主及助理壇主處理。
經檢視案件後,壇主及助理壇主有以下意見:
- 根據上訴人所提供的資料,壇主及助理壇主同意「HE7242 (#12418) 曾舉辦訂製水貼活動」一事屬實,唯並不認為這是本案的重點。
- 上訴人在文末要求 HE7242 (#12418) 就「訂製水貼活動」一事作出回應,並無必要。如上訴人需要 HE7242 (#12418) 回答該問題,應在有關主題提出,或透過私人信息等方法聯絡有關會員。壇主及助理壇主不接受會員以這種方式向其他會員施加壓力,要求對方回答問題,所以上訴人關於「討論區不就是有問有答」的申訴理由並未有獲得接納。
- 根據《 宣告及規則 》對「言語上的為難」一詞的定義,p#2149691 理應包括在內。板主在釐訂處分額度時,應已考慮過有關言論的嚴重性而酌量減刑,故壇主及助理壇主認為有關處分及其額度均屬合理。
- 上訴人就該文章違反該規則所作的上訴失敗;
- 有關該規則原處分維持原判。
- 由於背景資料的真實性並非本案的重要考慮因素,因此就本案而言,要求會員提供資料的程序並非必要。
- 板務人員在閱讀文章作出判決時,難免涉及主觀的理解和判斷。板務人員可在有需要時進行內部討論,或要求會員釐清文意,務求盡量客觀、持平;如有需要,會員亦可透過上訴機制就處分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