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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會員: ROSE (#17886)上訴日期:2011 年 8 月 26 日 處分資料: 文章: http://www.hkbf.org/viewtopic.php?p=2167355#p2167355日期:2011 年 8 月 26 日 原因: 《 論壇通用規則 》14.6、 《 論壇通用規則 》14.8人員: error (#16158)額度:警告(W1918)、注意(L240125) 申訴理據: 本人先就警告作出上訴。
本人認為對會員#13197作出的批評完全合理,當日在場版友亦可見證其事實,另外本人無任何歧視該版友。
另外就注意作出上訴。
本人一向極之不滿此規封殺言論自由,間接讓其他版友無法悉知真實。 此事是公憤,不是我個人的私人恩怨,我希望日後可放寬此規例‧
有關板務人員就本案的回覆: 14.6條處分之出發點 :-失驚無神貼張爛鬼野上去先唔再講 明白到發文者心情理應氣憤難平, 但好歹這始終是一個論壇, 有論壇既有的規則去規管任何發文者的言論 . 爛鬼野此三字確有侮辱意思, 雖然張野貼在車頭係事實, 但單憑爛鬼野此三字已足夠構成不禮貌之評論 .
-家陣隔離著火? 發文者亦多番明或暗示自己在場, 那又何需提問本問題呢? 不難令人想到是想用一個挖苦的態度令人語窒, 簡明來說發文者原句為提出當事那班人的嘈雜聲何其大的事實, 但用上了以上這句作結, 則有言語上之為難的成份 .
-不如你買部巴士番黎自己慢慢影你既垃圾相 狗 依家邊個係狗? 這兩句分別明及暗示了些甚麼, 相信也不用詳加分析吧, 這顯然是擺明車馬的不禮貌之評論及發出帶有歧視性質訊息吧 .
-唔似得你地咁識大條道理咁跑出馬路比部的士叫你做都唔肯走死都要影埋張唔知咩黎既野先肯死開 影埋張唔知咩黎? 發文者於第十三句才說了那是垃圾相, 在此處不再評論垃圾一詞是否恰當, 但發文者不是已經提出了那是相嘛? 即唔知咩黎既野這6字是暗示了相關人士的相片質素有問題, 兼用上先肯死開這4字, 這絕對乎合沒有合理理據的批評和不禮貌之評論 ( 因發文者無法證明相關人士相片的質素確為有待改善, 而就算有, 他亦算是違反了第14.8條.)
-6樓你即管繼續兜 兜 ? 那將心比己要是他人又說本發文者是兜, 那又有何感受? 討論區, 故明思義是一個有討論的空間的地方 , 要是個個都說其他觀點不同自己的人是在兜的話, 這歪風可得了的? 這言語上之為難的歪風的確需要打擊 .
14.8條處分的出發點 :-係你地班友跑馬路搞到我地張張人阻在先 -但係依家有人阻完人仲大膽到自己岩曬咁 -唔似得你地咁識大條道理咁跑出馬路比部的士叫你做都唔肯走死都要影埋張唔知咩黎既野先肯死開 -我企係到望住你地 後面班長鏡既都忍曬粗口 叫你地借一借好似前世得罪你班友咁
雖然當中的確有事實的成份, 但無可否認這亦顯然這絕對是非涉及金錢的交易的私人恩怨, 誠言本人亦明白該種感受, 但當時亦應有為數不少的攝者在場, 要是原來站出來 "聲討" 是沒事的, 我相信只會有更多人借故猛烈地評擊有關人士, 因此發出注意是衡量多方面後作出的決定 .
由於本處分屬第 1 及第 2 級,因此上訴由壇主及助理壇主處理。 經檢視案件後,壇主及助理壇主有以下意見: - 壇主及助理壇主認同板主 error (#16158) 就壇規第 14.6 條所提出的處分理由。有關文章的措辭及語調已明顯違反壇規第 14.6 條有關「不禮貌評論」及「言語上的為難」之規定。有關「言語上的為難」的定義,可參閱壇規《 微觀定義 》一章。
- 壇主及助理壇主並不認同有關事件屬「公憤」。此乃只涉及當時在場人士的單一事件。然而,壇主及助理壇主並未有發現任何證據證明事件乃因不同群體之間的積怨而起(例如:在有人拍攝相關車輛時,有其他人士因私人恩怨而向在場人士舉起中指,並在論壇上就有關圖片發表純攻擊性質之回應)。因此,壇主及助理壇主認為有關文章並沒有違反壇規第 14.8 條。
- 壇主及助理壇主亦不認同有關規則封殺了會員恰當的言論自由。
因此作出以下判決: - 上訴人就該文章違反《 論壇通用規則 》14.8 所作的上訴成功,有關該規則的處分取消;
- 上訴人就該文章違反《 論壇通用規則 》14.6 所作的上訴失敗,有關該規則的處分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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