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巴士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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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7480)
 文章主題 : 【A026】#8199 MB452 上訴結果
文章發表於 : 2012年1月8日 21:12:16  (p#223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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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論壇有 18 年年資在論壇有 18 年年資在論壇有 18 年年資在論壇有 18 年年資在論壇有 18 年年資在論壇有 18 年年資在論壇有 18 年年資在論壇有 18 年年資在論壇有 18 年年資
壇主
壇主

註冊時間: 2005年12月30日 12:27:11
錢包: 18.51 明彩 
文章: 9,806
上訴會員:MB452 (#8199)
上訴日期:2011 年 12 月 20 日

處分資料:
文章:http://www.hkbf.org/viewtopic.php?p=2214501#p2214501
日期:2011 年 12 月 20 日
原因:《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4.6 條
人員:中環(香港鐵路站)總站. (#3449)
額度:凍結戶口(40 天)(http://www.hkbf.org/viewtopic.php?t=451996

申訴理據:
致 上訴委員會 :

#8199 MB452 現就停版處分提出上訴

前壇主 彩 在 2004 年曾表示過:「《香港巴士論壇》在同類型論壇之中,是比較有人情味的一個。為了將這種風氣推至板友之間,本人甚至推出一個叫『會員群組』的概念,讓類近的板友相聚、相交,繼而有更親密的關係。」因此,本壇設立「會員群組」制度的理念是藉着容許不同的「朋友群組」(Friendship Groups)成立,促進會員間的關係,提升會員對使用論壇服務的滿足感和歸屬感,並讓志同道合的會員進一步交流。

版方引用前壇主話句並沒有問題 , 不過句子已為 7 年前 , 較為過時 .
另外版方引用此句子 , 句中雖然提出 " 設立「會員群組」制度的理念是藉着容許不同的「朋友群組」(Friendship Groups)成立,促進會員間的關係,提升會員對使用論壇服務的滿足感和歸屬感,並讓志同道合的會員進一步交流 "
不過並不代表 會員群組 沒有小圈子問題

但「小圈子」並不一定具有殺傷力。有些「小圈子」,若控制得宜,因為群組內各人關係較為熟念,「小圈子」能為群組成員帶來滿足感。當然,若控制不當,「小圈子」固然會導致其他問題。彩 曾指出會員群組會令「小圈子」衍生的問題更嚴重,例如:「問題最嚴重的時候,竟然有會員群組提議會友集體攻擊某些人士……即使沒有這些事件發生,大家偶然也會選擇一小部份文章回應,使部份被孤立的板友感到失望。」

t456667.htm#p2206357

如 1, 2, 3問題,板友你不能詳加說明之,本人會考慮聯署向板方投訴你的資料不實

當中提到 " 聯署向板方投訴你的資料不實 "
若依照版方所提出之 " 合理讀者 " 角度來看
" 聯署 " 即是跟相熟朋友一起作出投訴
若依照版方所提出之 " 會員群組概念 " 思考
相熟朋友可以提 TSANG 的群組會員
即是發生了前壇主所指出的 " 會員群組小圈子問題 "

按照本壇的理解,有關群組的機制並沒有和本壇的會員群組政策存在衝突。

依照上面提到 TSANG 的言論
足以反映出有關群組 違反 版方的會員群組政策

本壇曾考慮過是否應容許續期時收納非群組會員的支持及反對作為評選準則,即變相由「外人」決定群組續期成功與否。板方不同意所謂「過橋抽板」甚至是「利用非群組會員來成功續期」的言論,因為一個群組應否繼續存在,並不是只由該「小圈子」的人去決定,而需要考慮大眾對於該群組一般的信譽(Goodwill)。

會員群組續期一向較少收到反對
可惜本次 MOS 續期卻收到 7 份反對
難道 7 份反對 不是大眾對於該群組信譽的意見 ?
所以 被否決之6份反對 理應是通過的

若會員無法證明有關群組的設立明顯地影響一般分板的正常討論(例如違反壇規第 4 章的行為)或其他充分證據,反對將不被點算。組員經常私下溝通交流並不屬合理之反對原因。

版方提出上述理由實在令人驚訝
本人細閱 版規 , 甚至到 801 版 尋找
均不見有類似規定
Ref :

6.1
本壇設有「會員群組」、「特別合作伙伴」及「合作伙伴」,並根據本部規定管理。「會員群組」旨在透過開通私人板面,使群組會員能透過群組平台作出進一步之互動,促進會員交流。「特別合作伙伴」及「合作伙伴」旨在為交通相關的組織、機構向本壇會員提供資訊發放、查詢支援等服務 (由 2010 年 70 號第 1 條修訂)
6.2
任何會員均可向壇主申請開設「會員群組」。任何組織均可透過會員代表申請成為「特別合作伙伴」及「合作伙伴」 (由 2010 年 70 號第 1 條修訂)
6.3
「會員群組」申請者須於指定區域發表文章,列明群組名稱、對象及組長清單。申請按以下方式評分,如未能達到 50 分之申請將不會被接納:
初次申請:(A) - (B) + (C) + (F)
續期申請:(A) - (B) + (C) + (D) - (E)
(A) 1 x 十天內接收和議數目(0 ~ +60)
(B) 2 x 十天內接收反對數目(0 ~ (A))
(C) 板務人員評分(-20 ~ +20)
(D) 0.015 x 群組過去一年的文章數(“吹水台”、管理性質文章除外)(0 ~ +20)
(E) 5 x 上一年獲接之注意/警告次數
(F) 新領域獎賞(由壇主決定;0 ~ +15)
(由 2010 年 70 號第 1 條增補、2010 年 77 號修訂)
6.4
「會員群組」的有效期為由板面開設或續期成功日起,至該年 12 月 31 日;如上述日期為每年 1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則有效期至翌年 12 月 31 日 (由 2010 年 70 號第 1 條增補)
6.5
「特別合作伙伴」及「合作伙伴」申請者須以電郵與壇主聯繫;申請成功者,板面有效期由壇主決定 (由 2010 年 70 號第 1 條增補)
6.6
壇主擁有批准或否決任何「會員群組」、「特別合作伙伴」或「合作伙伴」申請之最終決定權;壇主亦可單方面終止合作關係而不作預先通知 (由 2010 年 70 號第 1 條增補)
6.7
「會員群組」、「特別合作伙伴」及「合作伙伴」管理人員須確保有關資源能充分適當使用。本文件的所有規定在上述板區均適用,惟板方在正常情況下不會干涉有關板面之管理事宜,除非有會員:
(a) 發出不適合兒童觀看之文章;
(b) 多次違反本文件規則而負責人未有作出干預及處理;
(c) 作出影響本網站聲譽之舉動;或
(d) 發表任何其他對於其他會員或非會員有嚴重影響的文章 (由 2010 年 70 號第 1 條增補)
6.8
如「會員群組」有以下情況發生,壇主將會向其發出注意或警告。如群組於有效期內獲得注意/警告兩次,有關群組將會被關閉
(a) 30 天內並無充分、清晰內容新文章發表;或
(b) 群組成員發出灌水或針對任何人士或群組的文章,而管理人員並無於 72 小時內採取適當行動 (由 2010 年 70 號第 1 條增補)
6.9
「會員群組」可因應情況,申請轉換為正式板面,由原組長及/或板務人員管理。有關申請須符合以下條件:
(1) 群組並非與現有正式板面完全重疊(如群組討論範圍為正式板面的子分類則不在此限)
(2) 板面符合論壇發展原則
(3) 在群組內提案得到三分二會員的支持
(4) 在「板務管理會議」上提案以普通議案方式獲通過
(5) 群組組長於論壇上紀錄良好,適宜擔當板務人員
(6) 願意接受並依從板方就板面管理安排的決定 (由 2010 年 70 號第 1 條增補)



會員請留意:


如要就新群組之設立表態,必須分別表示 (i) 是否支持該群組成立 及 (ii) 是否有意加入該群組。如欠缺 (i),計分時將不會考慮該回應,唯仍會自動給予會員資格(如適用);如欠缺 (ii),其回應會被點算,唯需重新申請加入(如適用)。

如希望加入任何現有會員群組,必須在UCP → 會員群組中選擇該群組然後按「加入」,然後等候群組組長審批。在群組續期申請中表示有意加入並不代表已經提交相關申請,所有純粹表示有意加入之回應將不被點算。

所有反對群組成立之回應必須附有合理理由。


本壇不同意該群組有作出任何事情鼓勵、煽動或誘使任何會員對續期申請表達支持,或給予任何有關群組會員身份的期望。

By MOS

由2010年,我們舉辨 MOC與SCANIA(HK)協辨旅遊車小型展、大嶼山巴士 NL263 遊車河
而截至2011年尾,我們亦舉辨大嶼山巴士 Dennis Dart 遊車河(Part 2)、大嶼山巴士 YoungMan 遊車河、
Sunbus 2+1商務車遊車河、参加SCANIA(HK)上水廠房開放日、参加SCANIA(HK)流浮山廠房開放日...等等活動
而在2011年,我們亦新增加了多位會員,令到我們會員人數達40人以上

這不是誘使 , 那怎樣才算呢 ?

本壇對會員有關註冊社團及黑社會的言論深表遺憾。有關群組「對號入座」的言論實屬無稽,因該言論有強烈的影射意味,合理讀者會將之理解為所稱「合法化的黑社會」是指該申請續期而又是註冊社團的組織,指其雖有合法地位,但牽涉黑社會式的運作。即使沒有該影射意味,該言論亦不合理地攻擊所有根據社團條例註冊的社團。本壇認為有關言論極不負責任,而會員的用字其後的解釋亦不能令人信服其言論並非出於惡意攻擊有關群組。

t459717-45.htm#p2214908
不明白已作解釋
為何依然以此理由入罪

----------------------------------------------------------------
另外想向版方問少許問題
本次版方少有地行使否決權
為何要一次過否決 6 個 合理 的反對 ? ( 無錯 , 版方計算少了一次反對 t459717-60.htm#p2215019 )
巧合的是本次續期只要再多 6 個反對便能否決申請
不知本次版方否決反對是否別有用心 ? 謝

有關板務人員就本案的回覆:
有關板務人員表示回應與 A025 案相同,詳情如下:
致 上訴及仲裁委員會主席:

就主席發出的查詢,現有以下答覆:

本案由於牽涉的事實問題(Questions of the Facts)及規例問題(Questions of the Law)較為複雜,因此商議過程由各板務人員就涉案文章及事件的背景、用意、用詞及影響作出討論,達致聯合裁決,並經助理壇主草擬、核正及批核後發出。

在本案所涉及的上述理據中,本人不同意上訴人所提出的理據,並認為有關理據並非基於事實作出。

以下將逐一回應有關上訴理據及相關政策背景資料。

理據一:

上訴人指板方引用「會員群組」制度的理念資料,並認為制度與現時不一樣。本人認為有關說法並不屬實。「會員群組」即使在前壇主 彩 離開其壇主職位起,從未作任何根本性的變更:

《新增會員群組》,2004 年 9 月,由前壇主 AP97 頒布 :現在若要申請成為香港巴士論壇(下稱HKBF)的會員群組
必須同意以下會員群組附加守則
以及會員人數達到十人以上

HKBF會員群組附加守則

1.會員群組乃HKBF的一部份,HKBF有權管理該板事務,但我們原則上不會介入該板事務;
...


2007 年壇主 OriYuen.1802 頒布新的會員群組使用辦法,惟影響只在如何處理「會員群組」收取費用(指虛擬論壇貨幣)。

在 2008 年,壇主 OriYuen.1802 頒布《香港巴士論壇》會員群組附加規則 3.1,引入全新的評分方法,採納群組組員及非群組組員對群組申請及續期的意見,以協助板方決定是否適合繼續提供服務予該等群組。

在 2010 年,板方頒布《論壇宣告及規則 6.1》及其後附加修訂(2010 年第 77 號)將上述附加規則收納到《論壇宣告及規則 6.1》中,並調整評分方法。

其後並未對會員群組管理辦法再作任何修訂。

從上所見,本壇從未沒有在如何管理會員群組的準則、方針及政策上作任何原則上的改變,亦從未干預會員群組有關招收組員及日常管理的事宜。我們一直只調整群組申請或續期的支持準則,以配合會員群組的需求。上訴人作為其中一個會員群組的組長,理應十分清楚有關事宜。

如果上訴人(雖然板齡不足七年)認為期間七年的「轉變」令有關陳述不再適用,那麼上訴人所稱有關國民黨與黑社會在四五十年代的關係至今亦不應該適用,至少不少黑社會社團的業務在幾十年來亦已有根本性的改變,而社團條例亦不再以管理黑社會社團為目的,因為透過有限公司獲取營利已成為不少社團的大趨勢。

理據二:
由於點算回覆時,本人只考慮了會員第一次回應的內容,而在 p#2214797 上訴人指出不作表態;其後於 p#2215019 的反對未被點算,實屬手民之誤。惟本人已於 p#2219572 指出,有關反對因理據不足而予以駁回,因此並不影響任何評分計算工作。

另外,有關預設立場的指控毫無事實根據。在考慮被處分的文章及解釋文章時,板務人員重申要求上訴人證明有關群組「呃」取會員的支持,利用作續期用途,惟上訴人僅重複指出「上一年回文支持的非群組組員不是全部被全部收取作組員」及所謂「誤導式學生會政綱」理論,但在處分理據中,本人已清楚列明,有關因由並不合理,而有關群組並沒有作任何事情去誤導或誘使會員發出支持,本人絕不認同有關學生會的比喻相關及成立,而「利用」或「呃」兩詞亦未有足夠證據支持。

有關註冊社團及黑社會關係的言論,本人認為上訴人的解釋屬個人揣測,而且冀望以偏概全,將所有透過社團條例註冊的社團納入「與社團條例立法背景(黑社會社團)相關的組織」。板務人員經討論後一致認為上訴人有意在該主題中作出影射,透過有關言論,指稱有關群組與黑社會有關。

理據三:

本人絕不認同有關文章並非影射。在閱讀文章用意時,板務人員一直採取「合理讀者」(reasonable reader)的角度閱讀文章的整體。該準則是類比自有關誹謗(libel)的案例中,一些關於某人的失實言論被合理讀者聽取後,是否令該人在該讀者心目中的名譽受影響。在主題中,有關群組清楚指出其組織為註冊社團,而其後有會員在文章中指稱「註冊社團即合法化的黑社會」,對於合理讀者而言,是十分清楚的影射,針對着有關群組,令讀者認為「註冊社團都是有黑社會背景」及「有關群組有黑社會背景」。單純在文章中加入「請勿對號入座」一類字眼,只屬自欺欺人、故意視而不見(Wilfully turning a blind eye on the matter)的行為,並不能為發表影射言論帶來一個藉口,為其推卸責任。

理據四:
板方就 p#2214990 收到兩次檢舉。

第一次檢舉由上訴人發出,指該文章違反第 14.6 條。經審視後,板務人員認為該文章並無違反第 14.6 條,原因為有關會員並無對上訴人或其他人士作出符合第 14.6 條所指任何子元素的信息。

第二次檢舉(檢舉者身份須保密)為有關該文章懷疑違反《論壇通用規則》第 12.3 條的檢舉,經檢視後並不認同該文章有發出失實的消息,原因為該文章並無發放任何消息(News,留意該條與第 12 部其他採用「信息 Information」一詞條文的差異)。

兩次的檢舉結案均有其考慮理據,因此並不存在偏頗問題。而且,據 p#2215020 的板務文章指出,任何會員(除非交待是否支持續期申請)再繼續回文辯論,則作離題論,並會判【警告】或以上處分,而有關通告亦予以確切執行,未有任何偏頗、遺漏。本人認為若只抽選(Cherrypick)對其「有利」理據,無視板務人員公正處理其他文章的手法,乃屬以偏概全、有既定立場之舉。

如上所述,本人認為上訴人所作上訴理據並不充分,應予以駁回。另外,本人認為上訴人對有關群組作出完全失實的指控,而由於指控的內容涉及影射有關群組為非法組織,事態嚴重,本人希望上訴及仲裁委員會能對此作出嚴正譴責,並要求上訴人對有關群組作公開道歉。


香港巴士論壇 助理壇主
中環(香港鐵路站)總站.

委員就下列問題表決,1 輪表決共收到 6 票,表決結果以底綫顯示:

  1. MB452 (#8199)認為「前壇主 彩 於 2004 年時對『會員群組』制度的理念」已屬過時。此一觀點是否合乎事實?
    4 是;2 否
  2. 中環(香港鐵路站)總站. (#3449)曾於凍結戶口公告對本案之回應中闡釋過「會員群組」制度的理念。有關闡釋是否合理和合乎事實?
    5 是;1 否
  3. MB452 (#8199)認為 p#2206357 出現的「聯署投訴」是「會員群組會令『小圈子』衍生的問題更嚴重」之表現。此一觀點是否合乎事實?
    1 是;5 否
  4. 《論壇管理政策》並無明文規定「若會員無法證明有關群組的設立明顯地影響一般分板的正常討論(例如違反壇規第 4 章的行為)或其他充分證據,反對將不被點算。組員經常私下溝通交流並不屬合理之反對原因」;惟 f#81 會員群組事務之「重要事項」列明「所有反對群組成立之回應必須附有合理理由」。壇方基於該項重要事項提出前述要求,是否合理?
    5 是;1 否

    MB452 (#8199)認為群組在申請續期時列出過往活動及往年招收新會員的情況等同「鼓勵、煽動或誘使任何會員對續期申請表達支持,或給予任何有關群組會員身份的期望」。上述行為:
  5. 是否等同「鼓勵、煽動或誘使任何會員對續期申請表達支持」?
    6 是
  6. 是否等同「給予任何有關群組會員身份的期望」?
    2 是;4 否
     
  7. 中環(香港鐵路站)總站. (#3449)在作出凍結戶口處分時,有否忽略MB452 (#8199)解釋文章所作出的解釋?
    1 是;5 否

    MB452 (#8199)p#2214501 指出「各位被利用既既人,點解仲要幫某些團體利用續期」,意即 MOC‧MAON Association 利用非群組會員支持續期。
  8. 有關言論是否屬實?
    6 是
  9. 有關觀點是否對 MOC‧MAON Association 構成「不合理評論」?
    5 是;1 否

    MB452 (#8199)p#2214501 指出「社團條例到底係咩呢 ? 合法化既三合會囉」。
  10. 有關言論是否屬實?
    2 是;4 否
  11. 若 Q.10 為「是」,有關言論是否合時?
    2 是;4 無需投票
  12. 有關觀點是否對所有按《社團條例》註冊的社團構成「不合理評論」?
    5 是;1 否
  13. 有關觀點是否對 MOC‧MAON Association 構成「不合理評論」?
    4 是;2 否

    中環(香港鐵路站)總站. (#3449)p#2214501《 論壇通用規則 》第 14.6 條作出處分。
  14. 此一處分是否合理?
    6 是
  15. 如 Q.14 為「是」,此一處分的額度是否合理?
    2 是;4 否
  16. 如 Q.15 為「否」,請建議合適的凍結日數。
    4 凍結戶口 60 天;2 無需投票

因此作出以下判決:

  1. 上訴人就該文章違反該規則所作的上訴失敗,有關該文章違反該規則的處分維持原判。

其他意見:

  • 有委員認為雖然壇方基於 f#81 會員群組事務之「重要事項」就反對理由提出要求是合理的,但壇方應該在《論壇管理政策》加入明文規定。
  • 本委員會建議壇方可參考委員的表決內容,重新審核該 6 篇被判為理據不充分或忽略計算的回應。
  • 部分委員認為處分過輕,唯根據《 上訴及仲裁委員會 》第 2.6(d) 條,在任何情況下委員會均不能通過動議決定增加上訴會員的刑罰,因此有關處分將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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