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 22 號)第 1 條-詳題本附則旨在為定義上訴及仲裁委員會處理案件時的利益衝突,並為該事宜所需或為與該事宜有關的目的而訂定更詳盡完備的條文。本附則由助理壇主及上訴及仲裁委員會主席共同制訂,並由 2012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
第 2 條-釋義-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宣告及規則》6.2 (或不時更新的版本)第 1 章第 1 部的釋義適用於本附則。
- 在本附則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主席」指委員會主席;
「分身帳戶」指壇主根據【論壇戶口政策】第 1.1 條授權會員開立的第二個帳戶,並包括會員未得上述授權下而開立的第二個帳戶;
「申請人」指向委員會申請上訴或進行投訴的人;
「委員會」指壇主根據章則所成立的上訴及仲裁委員會,或壇主使用其酌情權成立的特別上訴及仲裁委員會;
「委員」指委員會委員,包括板友委員及板務委員;
「章則」指【處分、上訴及投訴板務人員】第 2 部;
「牽涉」的定義由第 3 條賦予。 - 壇主有對本附則的最終詮釋權。
第 3 條-「牽涉」的定義凡某人有可能或實際上出現以下的情況,則無論該事情是否有可能或實際上影響該人對案件的判斷,該人即屬牽涉於該案件中-
- 該人為該案件的申請人;
- 該人為負責處理該案件的板務人員;
- 該人為該案件中被投訴之板務人員;
- 該人在該案件開審前曾就該案件所牽涉到的內容提出意見,不論該意見是以板務人員或會員身份提出,亦不論在何處何時提出;
- 該人曾使用檢舉功能匯報案件相關文章;
- 該人曾於案件相關主題回覆,但若該回覆所處討論段落與案件相關段落不同,或該回覆由板務人員發出並作與案件不相關的板務用途,則不在此限;及
- 該人與該案件的申請人有密切關係,包括任何金錢或非金錢關係、親屬關係或熟稔的朋友關係。
第 4 條-包括分身帳戶第 3 條的指稱,除文意另有所指外,適用於委員及其分身帳戶。
第 5 條-申報- 若主席牽涉在待處理的案件時,則-
- 他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主動向壇主申報有關牽涉的情況,但不得遲於案件表決之時;
- 他不可於案件中提交問題以供表決;
- 他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可在表決中討論或投票;及
- 壇主須代主席提交問題以供表決,並張貼表決結果及裁決,但該等文章須以主席之名義發出。
- 若委員牽涉在待處理的案件時,則-
- 他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主動向主席申報有關牽涉的情況,但不得遲於案件表決之時;
- 若他為板務委員,則應根據章則第 2.6 (b) 條委任一名總板主代替其在案件中的職務;
- 他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可在表決中討論或投票;
- 若剩餘人數為雙數,則主席將根據章則第 2.5 (c) 條規定投票。
第 6 條-不申報的後果- 若壇主發現主席應根據第 5(a) 條申報而未有申報,或若主席或壇主發現某委員應根據第 5(b) 條申報而未有申報,則作沒有申報論。
- 若發生沒有申報情況,而裁決於發現時仍未發表,則壇主或主席(視乎何種情況而定)須宣佈該案件的討論及表決(如有)予以撤銷,並有酌情權根據情況,發還委員會重審或宣佈成立特別上訴及仲裁委員會處理案件。
- 若發生沒有申報情況,而裁決於發現時已經發表,則壇主或主席(視乎何種情況而定)須宣佈該案件裁決予以撤銷,並有酌情權根據情況,發還委員會重審或宣佈成立特別上訴及仲裁委員會處理案件。若已發表的裁決決定判以一定日數的凍結,而該時限尚未完結,則壇主或主席(視乎何種情況而定)須隨即指示原處分人員暫緩執行處分。
但若發現沒有申報情況時,該裁決已經發表不少於 60 日,則不得根據本款撤銷裁決。 - 第 (b) 及 (c) 款不影響壇主或主席就事件向相關委員作出第 7 條及第 8 條後續跟進的權利。
第 7 條-調查- 凡壇主信納有合理因由相信主席沒有申報,或凡主席信納有合理因由相信某委員沒有申報,則他可為此等目的進行調查。
- 調查須由壇主或主席(視乎何種情況而定)及其餘委員(下稱「調查人員」)進行,旨在調查是否有證據證明主席或該委員(視乎何種情況而定,下稱「調查對象」)沒有申報的事件發生。
- 調查人員有權命令調查對象或任何其他人提供人員指定的資訊。任何人遇到根據本款提出的合法要求,該人必須遵照該要求辦理.若該人如無合理辯解而不遵照或忽略遵照該要求辦理,以及任何人如妨礙該調查人員執行其職務,均屬違反【論壇通用規則】第 2.2 條。
- 除非壇主授權公開資料,否則調查結果須予以保密。
- 調查結果不設上訴機制。
第 8 條-處分- 若主席發生沒有申報情況,則壇主可-
- 撤銷主席的委任。若餘下任期超過兩個月,則應安排補選,否則應由其餘委員選出新主席;及/或
- 對主席沒有申報的行為予以公開譴責。
- 若委員發生沒有申報情況,則其餘委員(包括主席)以簡單多數表決可-
- 撤銷委員的委任。若餘下任期超過兩個月,則應安排補選;及/或
- 對委員沒有申報的行為予以公開譴責。
若票數相同,則主席可投第二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