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2013 年 8 月 4 日
第 1 章、釋義
請參閱〈宣告及規則〉第 1 章
第 2 章、文件適用性
本文件由 2012 年 9 月 12 日凌晨零時正根據 2012 年第 72 號開始生效。各條修訂生效時間如下:
- 2013 年第 30 號:2013 年 8 月 11 日凌晨零時正
- 2017 年第 2 號:2017 年 5 月 10 日凌晨一時正
第 3 章、分板用途
第 1 部-子分板
第 2 部-發表新主題
- 交通收藏品 (f#380) ──分享任何交通收藏品的相片,發表及討論任何關於交通收藏品的消息,惟不包括關於巴士模型及模型製作的訊息
- 巴士模型 (f#381) ──分享任何巴士模型(包括砌好的紙模型)的相片,發表及討論任何關於巴士模型的消息,惟不包括關於模型製作的訊息
- 交通模型製作 (f#382) ──討論交通模型的製作及改造,並就相關技術進行交流
- (以下範疇均不屬本分板討論範圍之列)
- 分享被收人收藏的真實交通工具相片 → 應在 巴士多媒體 (f#210)、鐵路 (f#310)、水上交通 (f#320)、航空 (f#340) 或車迷專區 (f#350) 發表
- 買賣及徵求任何交通收藏品 → 應在交通收藏品買賣 (f#681) 發表
- 張貼紙模型圖樣檔案 → 應在交通電腦作品 (f#370) 發表
第 4 章、分板附加規則及指引
(規則編號的首 3 位數字為分板編號,板務人員使用[url=http://www.hkbf.org/viewforum.php?f=931《公告範本》[/url]時可直接輸入。如會員違反額外注意事項,請直接援引相關的[url=http://www.hkbf.org/rules/#ch5]〈論壇通用規則〉[/url]作處分。)
(以下所有條款均為額外注意事項)
380-1 若會員為非法取得的交通收藏品拍照並於本分板發佈,明示或暗示其擁有非法取得的交通收藏品,或透露非法取得交通收藏品之途徑,即等同違反〈論壇通用規則〉第 14.1 條。
380-2 為免爭拗,會員發表有關任何交通公司日常營運直接使用的收藏品,或任何其他交通工具零部件之信息時,須主動交代物品的來源或合法的購買證明(如註冊公司發出的單據或商品證書)。若板務人員接獲其他會員的有效檢舉(附充分理由),將要求發表人就物品來源作交代,即使最終有關〈論壇通用規則〉第 14.1 條的檢舉不成立,板務人員亦可能根據〈論壇通用規則〉第 11.3 條向發表人作出處分。本壇建議會員為下列物品主動交代來源:
(a) 退役交通工具零件(如車身零件、底盤零件)
(b) 巴士膠牌、布牌
(c) 巴士路線資料紙
(d) 其他容易從非法途徑取得之物品
380-3 會員轉載交通收藏品發佈消息或價格更動消息至本分板時,除轉載來源的使用條款要求轉載者交代來源外,可以豁免〈論壇通用規則〉第 13.1 條規定。如有關消息的來源為非公開頁面,會員則不得在未經消息發表人授權下轉載有關內容,否則便等同違反〈論壇通用規則〉第 16.3 條。會員若對消息之可信程度有所質疑,可根據〈論壇通用規則〉第 12.3 條提出檢舉,並附理由,板務人員或會要求發表人就來源作出交代,並據此裁定檢舉是否成立。
380-4〈論壇通用規則〉第 9.1 條適用於本分板的回覆期限為 90 天,超過指定時限沒有新回覆之文章將會被自動鎖上,如有個別需要請與板務人員聯絡。(由 2017 年第 2 號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