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日期:2012 年 6 月 5 日
處分資料:
文章:http://www.hkbf.org/p2323730.htm#p2323730
日期:2012 年 6 月 3 日
原因:《 論壇通用規則 》第 8.4 條
人員:HN8597 (#3806)
額度:注意(L329693)
申訴理據:
(處分: 【注意】#13116 #miklcct
p2323730.htm#p2323730
"
【論壇通用規則】
8.4 不得發表可行性極低的回應或建議
違例者最高處分(第 8.1-8.8, 8.10 條):每篇違規文章凍結戶口 30 天
"
感謝 閣下在本論壇發表文章,唯請留意以上規則,謝謝合作!)
我這文是參照分板規則發佈的,詳請如下:
> 戊.一般規則及指引
> 任何主題文章均須附上以下各項資料:
> 討論之焦點路綫/區域/範圍
> 簡介背景資料 及 引述資料來源(如有)
> 個人對於有關討論題目之意見
> 為避免誤會,會員不應使用類似服務改動消息的標題(例如:「46 綫改善班次」)
> 任何相關建議均須附有合理原因。以下原因皆不會被當作「合理原因」:
> 無直接路綫來往(有足夠證據證明甲地往乙地之需求極高除外)
> 純以政府政策作建議的目的
> 善用資源(有合理解釋除外)
> 優化交通服務(有合理解釋除外)
原因已在文末列明,是要令等車時間減少及提供特快服務,令車程減少
> 任何相關建議必須列出以下資料:
> 涉及路綫
已有
> 路綫改動內容(如改動定綫則必須將起訖點及途徑地點列出)
已註明途經定線
> 新訂大約之班次及預計用車數量
有改動的路線的班次沒有大改變,而且在文末已列出大約的班次(>10或<10)
> 會員須遵守《論壇通用規則》第8.4節的規定,因此不得張貼可能性不大或開玩笑式之建議,上述所指包
括但不限於:
> 路綫經改動後,定價並不合理
沒有改動任何定價
> 現有路綫供求足夠但無故分拆路綫
沒有分拆任何路線
> 已知需求極低之路綫建議
有爭議的只限於屯青路線,但是否“已知需求極低”則值得商榷
> 與現有路綫重疊之路線建議(如舊路綫取消或現有路綫需求過高則不在此限)
沒有
> 缺乏實際用途之路綫
所有改動路線的用途已列出
> 所建議的營運商不可能營運該路線
沒有涉及
> 無故調整某路綫之班次
文末經過調整路線的班次均與被取消的路線有關
> 無故取消路綫
取消的路線均是現行班次極疏(超過10分鐘一班),而且經常吉車遊街的路線(在公路上全
車少於20人),並已詳細列出解決方法。
> 路面限額不足以允許路綫開辦(詳見附件,有解決辦法者例外)
沒有涉及
> 無故更換用車,除非能証明該路綫有確實需要使用該款/架車
沒有涉及
> 會員須遵守《論壇通用規則》的規定,另外:
> 每位會員每星期(以星期日至六計算)只可以張貼最多兩篇主題文章
> 相同討論焦點之主題需於同一篇文章內發表或更新
> 會員就建議文章作出批評時,必須付有足夠而充分理據,並保持禮貌
有關板務人員就本案的回覆:
原本有直車到因建議而要轉車/唔洗兜路既車攪到要兜路要轉車去追時間...
轉車站等入站/上落客/等車時間亦唔見得轉車會快...(如果要轉車洗咩搭巴士,西鐵轉車仲快啦...)
轉車站既用途係比無直車到既客可在轉車站轉車~
57M線屯門區改為與961一樣行法( 唔洗兜路攪到要兜路,要搭66P去轉返57M/58M/67M/68A去追時間)
59A,66X,67X (4.2h) 59A,67X非繁都有人搭,你CUT線繁時咪死得,又係搭M車去轉車...
960改總站,原總站既客又係搭M車去轉車...咁近不如唔好改
委員就下列問題表決,2 輪表決共收到 3 票,表決結果以底綫顯示:
miklcct (#13116) 在 p#2323730 提出的路線建議有否導致以下的情況出現?
- 路線經改動後,定價並不合理
3 棄權 - 現有路線供求足夠但無故分拆路線
2 是;1 棄權 - 已知需求極低之路線建議
2 棄權 - 與現有路線重疊之路線建議(如舊路線取消或現有路線需求過高則不在此限)
2 棄權 - 缺乏實際用途之路線
1 是;2 棄權 - 所建議的營運商不可能營運該路線
1 否;2 棄權 - 無故調整某路線之班次
2 棄權 - 無故取消路線
1 是;2 棄權 - 路面限額不足以允許路線開辦(詳見附件,有解決辦法者例外)
1 否;2 棄權 - 無故更換用車,除非能証明該路線有確實需要使用該款/架車
1 否;2 棄權 - 其他未有於上面列出而違反《 論壇通用規則 》第 8.4 條的情況
1 否;2 棄權
HN8597 (#3806) 就 p#2323730 按《 論壇通用規則 》第 8.4 條作出處分。 - 該處分是否合理?
2 是;1 棄權 - 如 Q.12 為「是」,處分的額度是否合理?
2 是;1 棄權 - 如 Q.13 為「否」,請建議合適的處分額度(即處分級別及凍結日數,如適用;注意本委員會不可通過任何加刑動議)。
3 不適用(Q.13 為「是」或「棄權」)
因此作出以下判決:
- 上訴人就該文章違反該規則所作的上訴失敗,有關該文章違反該規則的處分維持原判。
其他意見:
- 有委員認為"令等車時間減少及提供特快服務,令車程減少"並不代表一定能善用資源和優化交通服務的,例如過份利用轉車系統已大大增加乘客的不便
- 有委員認為上訴理據混亂而複雜,謹將有關條文規定逐條作出自己沒有違規的判斷,且格式令人閱讀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