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及仲裁委員會已完成處理由上述會員提出的上訴版務人員申請,現將案件及投訴結果詳列如下:
甲、案件資料
上訴人名稱:ASV98@8A (#15954)
處分發出人員:Hv7287. (#12550) (由 KS2234 (#10534) 核准)
上訴提出日期:2012 年 8 月 28 日
相關的文章編號或連結:http://www.hkbf.org/p2374515.htm#p2374515
[del] 私人信息編號及截圖︰[/del](不適用)
處分額度︰凍結戶口 3 日 (2012 年 8 月 27 日,已凍結 2 日,由 田園都市線中央林間駅 (#3449) 暫緩凍結)
案件受理日期:2012 年 8 月 30 日
開始討論階段日期:2012 年 8 月 30 日
開始投票階段日期:2012 年 9 月 6 日
結案日期:2012 年 9 月 13 日
乙、投訴理據
本人因一主題被各位封鎖,理由是內容過於短小,及只有附和之嫌,但眾所皆知,中巴只有布牌車,而沒有車配電牌,沒有有關改相,實在難以得知中巴色彩與電牌合襯與否
丙、涉案人員回覆
Hv7287. :從處分原因方面回應,基本上已於凍結處分時大致說明原因 ( REF ),首先就8.6條出作解釋,8.6條整體可分為三個部分,附和性質的回應如:很好,很靚;表達情感的短小回應如:哦;沒有附帶理據的簡短評語。本文章違反的地方屬於8.6的第三部分即「沒有附帶理據的簡短評語」。中巴只有布牌車而沒有電牌車是事實,但是有關會員在於文章中只提及中巴和電牌的配搭很好,並沒有指出覺得配搭好的原因。中巴沒有電牌車因而覺得電牌配搭銀色很好可以是原因之一,但同時亦有不同的原因令電牌和中巴銀色的配搭效果良好,會員有責任指出其原因。考慮到37版為電腦交通作品,文章以改圖、虛構設計為主,會員回應時應附上理據。你覺得這張改圖的效果好,不代表別人覺得改圖的效果好。
從處分額度方面回應,本文其實影響甚微,但考慮到會員總共違反了9次相同規則,而當中4次為警告級別處分,因此凍結戶口3天。
希望以上的上訴理解能幫助上訴及仲裁委員會更有效理解本案件,謝謝。
KS2234 :就有關投訴,本人有以下答覆:
就文章p#2374515,會員只於文中寫到「不過證明原來中巴銀色又的確同電牌幾夾WO!」,並沒有再加以展述、補充有關意見,明顯違反板規第 8.6 條中「沒有附帶理據的簡短評語」。
#37板主就此發出凍結戶口 5 天處分,鑑於該會員多次違反第 8.6 條板規(先前就違反相關板規已發出處分次數:注意 6 次;警告 4 次),因此本人認為處分額度合理,惟該文影響性較為輕微,故由 #37板主原先處分的凍結戶口 5 天減至 3 天並由本人核准該凍結公告。
丁、表決內容及結果
上訴及仲裁委員會主席在首輪 7 日投票期限內收到 6 位委員的回覆,回覆比率為 100%,超過 香港巴士論壇 宣告及規則 6.2 中 第 6 章 第 2 部 - 上訴及仲裁委員會 中第 2.5 條 (d) 款所需的 60% 參與率,因此宣佈首輪投票有效。
委員已根據 香港巴士論壇 宣告及規則 6.2 中 第 5 章 第 8 部-文章內容 中第 8.6 條:
的定義作出表決。8.6 不得發表只帶有附和性質或只為表達情感的短小回應,或沒有附帶理據的簡短評語 (由 2011 年第 54 號 修訂)
關於文章 http://www.hkbf.org/p2374515.htm#p2374515:
- ASV98@8A (#15954) 的文章有否觸犯以上條文?
是:6 位 / 否:0 位
委員意見:- 只為表達情感的短小回應
- 文章帶出銀色車身與電牌互相配合的意思,雖然短小,但非附和或只表達情感;屬簡短評語,而沒有附帶理據,本人認為違反第 8.6 條。
- 內容空泛。
- 有觸犯條文。因為“不過證明原來中巴銀色又的確同電牌幾夾WO!” 屬空泛言論,並無表達對主題之意見或評論。
版主 Hv7287. (#12550) 就上述文章決定凍結 ASV98@8A (#15954) 並由 KS2234 (#10534) 核准: - 版主 Hv7287. (#12550) 及署理總版主 KS2234 (#10534) 對有關文章的處分是否合理?
是:6 位 / 否:0 位 - 如 Q.2 的答案為「是」,有關處分的額度是否恰當?
是:4 位 / 否:1 位 / 棄權:1 位 - 如 Q.3 的答案為「否」,請提供恰當的懲處建議。
凍結 7 日:1 位 / 不適用:5 位 (原因:Q.3 回覆為是 / 棄權)
委員意見:- 會員已經是第 11 次違反規則,判刑太輕
- 上訴人對 http://www.hkbf.org/p2374515.htm#p2374515 所作的上訴不成立
- 上訴人原先被給予的處分(凍結戶口 3 日)不予變更
己、委員其他意見
- 有委員認為「從上訴內容可見會員對違犯的規則的內容並不了解,建議會員於上訴前重新審視規則內容。」
此致
香港巴士論壇 全體會員
[align=right]香港巴士論壇
上訴及仲裁委員會
第五屆委員會主席
KZ4977 謹啟[/align]2012 年 9 月 13 日